誰的露露?南北露露分家始末

承德露露相關人士近日在與投資者動態互動時稱,汕頭南方露露公司生產的露露牌產品為侵權產品。業內人士認為,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糾纏已久,隨著行業競爭加劇,

“南北”露露糾紛已再度升級。未來,承德露露將汕頭露露收入囊中可能是改變現狀的最佳途徑。

誰的露露?南北露露分家始末

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的糾紛由來已久。2007年,原承德露露董事長王寶林簽署《企業名稱許可協議》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將露露商標授權給露露集團,商標使用期限為十年。而1995年為了開拓南方杏仁露市場,露露集團與香港飛達合資成立南方汕頭露露也獲得了露露商標的使用權。

但是,2011年承德露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企業名稱許可協議》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無效且立即終止履行。承德市雙橋法院一審判決上述兩份協議為無效協議。2012年,承德中院給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不過,市面上依然存在不少汕頭露露的產品,並且已經進入很多大型超市。2017年8月,承德露露起訴汕頭露露及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建國路分店,要求法院判令汕頭露露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犯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在上述訴訟未判決之前,沃爾瑪就將東北、華北、西北和中原地區的全部61家沃爾瑪連鎖超市裡汕頭露露的產品下架。

誰的露露?南北露露分家始末

下文是露露南方公司的最新回應:

2015年7月以來,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多次對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或稱“我司”)提起訴訟,並多次向我司經銷商和客戶發送律師函,無視雙方長達20多年的合作歷史和知識產權許可關係,指控我司產品侵權,同時在多家媒體上散佈不實指控,甚至通過舉報查封我司產品等惡劣手段侵犯我司及廣大經銷商、客戶正當權益。

我司認為,這種做法是完全無視歷史、背棄合同、嚴重踐踏市場原則的行為。鑑於上述不當行為已經造成惡劣影響,現就汕頭露露與承德露露關於露露牌杏仁露產品的歷史合作情況、知識產權許可關係和相關訴訟事項公開說明如下:

先有汕頭露露 後有承德露露 南北露露本是一家

露露牌杏仁露這一全國著名品牌系由原承德露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露露集團)創立,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出於露露集團,是露露集團先後發起設立的兩家控股子公司,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兩家公司的關係可謂是一個父親生下的兩個兒子。如果論“露露家族”相關企業的源起和成立時間,則可以說露露集團是“父親”,汕頭露露是“大哥”,承德露露是“弟弟”。“露露”相關商標和專利的使用權是汕頭露露一出生就被露露集團賦予的權利,而南方八省市場和利樂包產品的全國獨家生產銷售權是南北“分家”時經“露露家族”相關企業共同確認分給汕頭露露的“家產”。是汕頭露露20多年來一直擁有的合法權益。

誰的露露?南北露露分家始末

1996年3月份,汕頭露露由露露集團和香港飛達企業公司在汕頭合資成立,註冊資本668萬元,露露集團佔51%,飛達公司佔49%。

1996年汕頭露露的合資合同和章程寫明:公司的成立宗旨是“發揮各自的優勢,採用先進的科學經營管理方法,擴大“露露”牌杏仁露系列天然飲料的生產規模,開拓產品在南方的銷售市場”,合營公司使用“露露”商標,生產銷售露露牌杏仁露系列天然飲料。2001年汕頭露露增資至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增資合同和章程在雙方出資方式條款中寫明:“露露”商標使用權和專利技術佔10%股份。

香港飛達企業公司和露露集團的合作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當時香港飛達企業公司在進口食品包裝材料方面處於行業龍頭地位,在資金、原材料選材和供應等各方面都給予了露露集團全力支持,在1994-1996年,露露集團銷售收入分別是1.2億、1.8億、2.7億,而露露集團無償逾期佔用飛達公司的貨款常年保持在4000萬至6000萬水平。

誰的露露?南北露露分家始末

上世紀90年代中期,露露產品只在中國北方市場銷售,露露集團從“露露”品牌整體戰略發展考慮出發,希望利用香港飛達擁有的資金、營銷經驗和資源網絡,開發當時處於空白南方市場。因此在承德市政府的支持下,露露集團邀請香港飛達合資成立汕頭露露。

合資成立汕頭露露,也是承德市政府和汕頭市政府的重點友好合作項目。時任承德市委書記柳寶全親自帶隊到汕頭,和時任汕頭市領導共同為公司開業典禮剪綵,兩地政府衷心希望通過這個項目作為紐帶,增強承德和汕頭之間的經濟合作和交往。

1997年,露露集團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單獨拿出集團中的優質資產改制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作為露露集團的控股子公司,汕頭露露也轉由承德露露控股,成為上市公司的主要資產之一。

在承德露露的招股說明書上清楚地記載著:“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籌)是1997年4月28日經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領導小組冀股辦(1997)8號文批准,由露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起人以其杏仁露分廠、罐頭食品分廠、供熱分廠、運輸隊和控股企業汕頭高新區汕頭露露有限公司的經營性淨資產評估後折為國家股,以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分家始末:汕頭露露一直擁有使用露露相關商標和專利的合法權益

汕頭露露使用露露相關商標和專利的權利,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由當時享有這些知識產權的露露集團授予。後來繼受這些知識產權的承德露露,也已通過簽署一系列備忘錄的方式授予汕頭露露繼續使用這些知識產權以及在其基礎上衍生出來的新的知識產權。

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兩家公司均源出於露露集團,都曾是露露集團的控股子公司。當時,“露露”商標屬露露集團所有,露露集團統籌安排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兩家公司使用露露商標。露露集團將露露商標使用權和專利使用權作價10%投入到汕頭露露,並以此作為汕頭露露成立的宗旨和主要合作條款。

2000年,露露集團、承德露露和香港飛達共同商定由汕頭露露投資發展“露露”利樂新型包裝生產線,汕頭露露按比例增資至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包括汕頭露露在內,各方生產的杏仁露最開始都是三片馬口鐵罐裝。對於當時先進的利樂包裝產品,承德露露作為上市公司,考慮到巨大的投入和風險,不敢引進;而汕頭露露擁有作為合資企業的便利,又有香港飛達的資金支持。於是各方商議由汕頭露露引進利樂包產品,以豐富露露產品系列,擴大露露品牌影響。汕頭露露投入巨資引進了利樂包生產線,並承擔了巨大的投資風險。

2001年,承德露露將其持有的汕頭露露的51%股權轉讓給露露集團,汕頭露露由此與承德露露在股權關係上脫鉤。這一變化的原因是當時上市公司實行新的會計準則,原來計入遞延資產的市場開拓費用改為計進當期成本,由於汕頭露露負責的南方市場是全新市場,營銷費用巨大,加之新上利樂包生產線,投入遠遠大於產出,採用新的會計準則令汕頭露露在公司報表上出現經營虧損。承德露露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汕頭露露繼續留在上市公司,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財報,不利於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香港飛達公司和汕頭露露以“露露”品牌整體利益為重,全力配合,應承德露露要求同意暫時退出上市公司,

各方並商定將來在汕頭露露效益好轉時再回歸到上市公司

獨立投資利樂包產品和退出上市公司也給汕頭露露的發展帶來巨大不確定性,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關的四方,即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公司先後於汕頭簽署了《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對因此而帶來的一系列後續問題作了相關約定和安排。《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根據當時已存在的事實,就汕頭露露對“露露”相關的商標、專利和字號的使用、產品和銷售市場劃分以及使用費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約定:

尊重並承認汕頭露露公司早於股份公司成立的歷史,以及相關的合資合同和章程條款,考慮到經濟區域劃分的現實和汕頭露露公司自成立以來市場開發的習慣,在本次股權轉讓後, 汕頭露露公司仍將一如既往地致力開拓“露露”牌產品在中國南方的市場。”

“露露集團和露露股份公司確認,汕頭露露公司繼續有償使用註冊商標和專利技術”,使用權“在任何註冊商標和專利技術轉讓的情況下仍然有效”。汕頭露露公司的“使用權利、責任和義務參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條件”。

“受讓方成為上述註冊商標、專利技術的所有人後,如對相關注冊商標的文字、圖案做出修改,或對專利技術做出任何形式的改進後,都應當在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變動申請前10日內,通知露露南方公司,受讓方應承若在前述事項變動後。繼續按照本條一、二、三款的規定允許露露南方公司使用變更後的註冊商標或專利技術。”

當時的露露集團,既是露露商標和相關專利的持有人,也是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這兩家公司的控股股東,這兩間公司分別經營著“露露”杏仁露的中國北方市場和南方市場。以露露集團為主導對商標使用和全國市場做統籌規劃和分工安排,是基於上述四方的歷史合作淵源、汕頭露露成立初衷、開發利樂包項目的巨大投入和風險、以及露露集團對全國市場的統一戰略佈局而做出,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這一安排不僅合情合理合法,也是對汕頭露露退出上市公司的重要利益保障。

南北市場分工合作20多年 合法合理公開透明

四方簽署《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過程,是在露露集團這個“父親”主持下,“大兒子”汕頭露露和“二兒子”承德露露共同進行南北市場、利樂包產品劃分的“分家”。

根據汕頭露露合資合同和章程的約定,以及後續《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汕頭露露負責在中國南方八省(廣東、福建、廣西、海南、江西、雲南、貴州、湖南)生產和銷售馬口鐵三片罐裝型“露露”牌系列飲料,汕頭露露獨家生產和銷售“露露”牌複合紙軟包裝飲料產品,供應全國市場,並可根據發展需要,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銷售渠道和優勢加強該產品在中國北方市場的銷售。

承德露露多年以來的上市公司公告和年報多次清晰明確地對其與汕頭露露的產品、市場劃分和協作關係做了確認。

2003年9月3日,承德露露發佈公告,董事會就有關與汕頭露露的分工合作情況進行詳細披露:“汕頭露露的主要產品是露露牌杏仁露” ;“汕頭露露設立時就確定其主營業務是生產和銷售杏仁露,公司設立的目的是加快開發和拓展南方市場”;“利樂包露露是汕頭露露生產的產品,承德露露不能生產”;“汕頭露露生產杏仁露在南方市場銷售。” 承德露露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分別就上述事項發表意見,認為相關安排有利於公司開發拓展南方市場,擴大公司產品品種和主營業務規模。“決策合法、交易價格合理、遵守了公平、合理的原則,並沒有構成同業競爭,沒有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承德露露股東大會於2003年9月10日通過了這一議案。

在露露品牌發展的過程中,露露集團作為大股東為承德露露上市公司承擔了巨大的各種歷史包袱,由此也形成對上市公司數額巨大的欠款。

2006 年國內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為解決歷史遺留大股東欠款問題,承德露露與露露集團簽訂《股權回購合同》,定向回購並註銷了露露集團持有的全部國家股,萬向三農有限公司由此持有承德露露42.55%的股份,成為新的控股股東。2008年3月,露露集團將“露露”系列商標和系列專利轉讓給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按照此前四方簽署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汕頭露露所擁有的“露露”商標和專利的使用權“在任何註冊商標和專利技術轉讓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多年來,承德露露常年向汕頭露露採購利樂包裝的“露露”牌杏仁露;連續多年在銷售旺季向汕頭露露採購馬口鐵罐裝“露露”牌杏仁露以供應北方市場銷售,直至2016年秋季。 例如:承德露露2011年年報顯示:上市公司向汕頭高新區汕頭露露有限公司採購利樂包裝杏仁露市場價4800.00/噸,交易金額7,948.80萬元。

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各自產品的實際銷售市場多年完全遵循兩個備忘錄的安排,承德露露在2014年5月12日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明確確認:“汕頭露露是在合同約定的區域內銷售”。

由上述情況可知,汕頭露露公司與承德露露在南北市場以及利樂包裝產品上的分工合作是有歷史淵源、有合同清晰約定、有法律依據,有上市公司公告證明,並良性地運作了20多年。

20多年來,汕頭露露始終尊重歷史、忠實履行相關的合同約定,致力於“露露”品牌在中國南方市場的開拓。此過程中,承德露露對汕頭露露使用“露露”相關商標和專利以及利樂包的獨家生產權利是明知的,且從未提出過異議。不僅如此,雙方反而對有關產品樣式、生產配合等進行溝通,做到完全協調統一。

兄弟鬩於牆 但歷史不容篡改

南北露露本是一家人,友好合作分工協調20多年,共同促進了露露品牌的發展壯大。“露露”品牌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南到北,凝聚了包括露露集團、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在內的所有露露人多年來的艱辛努力。“露露”品牌是所有露露人共同打造的民族品牌。

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由於承德露露管理層發生重大變更,新的管理層上任之後,一反雙方20多年的友好態度,開始頻頻對汕頭露露發起無理的訴訟和攻擊。

——2015年7月份,承德露露向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相關四方,即:霖霖集團(即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公司四方分別於2001年12月和2002年3月份簽訂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無效。汕頭露露提出管轄異議,經二審和再審,最後確定由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承德市政府對此案相當重視,市有關領導為此深入瞭解情況,進行多次溝通,並代表承德市委和市政府,在2015年8月初和中旬召集雙方代表分別在北京和承德專門召開了兩次協調會。但承德露露方面出爾反爾,調解沒有結果。

2017年10月17日一審開庭,承德露露庭審時增加賠償4200萬損失的訴訟請求。汕頭露露向法庭提交了翔實客觀和充分有力的證據,其後承德露露不得不撤回了起訴。

——2017年9月,承德露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汕頭露露侵犯其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ZL200830124267.7、ZL201130304266.2、ZL201630467829.3),並向法院申請臨時禁令(案號:(2017)京73民初1571、1572、1573號)。

後因汕頭露露通過啟動專利無效審查程序使三項涉案專利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導致上述三個案件被法院駁回起訴。

——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委託律師向三十多家超市及其總部發送律師函,要求其立即下架汕頭露露生產的“露露”牌杏仁露產品,且今後不再許諾銷售或銷售上述侵權產品。2017年11月起,多家超市及其總部陸續向汕頭露露發送《告知函》,對汕頭露露的相關產品進行了下架處理。

——2018年1月8日,承德露露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舉報稱汕頭露露的經銷商侵犯其商標權(第6477542號、第7518767號、第570573號、第570574號註冊商標),2018年5月11日河北省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汕頭露露的經銷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文號:遷安市管商廣處字[2018-01]7號)

——2018年1月15日起,承德露露在大量媒體上發表宣稱汕頭露露侵犯其商標權、專利權的《鄭重聲明》,對汕頭露露的產品銷售造成惡劣影響。

——2018年2月,承德露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汕頭露露侵犯其商標權(第7518767號註冊商標),並提出天價索賠金額。相關媒體以《索賠9000萬!國民飲品屢遭侵權,露露打響捍衛商標之戰!》為題對此大量報道。該案目前處於管轄權異議二審程序中。(案號:(2018)京73民初175號)

此外,2018年4月起,在汕頭露露的獨家銷售區域——廣東省,首次發現承德露露違反合同約定,銷售由其生產的馬口鐵三片罐裝型‘露露’杏仁露產品。

三年來,因承德露露的管理層發生變更,新的管理層企圖否認前述歷史情況,推翻《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中的相關約定,並使用各種手段企圖否認合同效力,終止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的長期合作,獨佔“露露”杏仁露及系列天然飲料產品在全國的消費市場。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我們衷心希望所有露露人能夠共同努力,將露露品牌打造成一個百年民族品牌,也始終抱有最大的誠意,願意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期待共同化干戈為玉帛。但也絕不會任由別有用心的人,篡改露露品牌的歷史,將自己合法權益拱手相讓。

為保障汕頭露露及廣大經銷商、客戶、員工的合法權益,還事實一個真相,正本清源,並督促承德露露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中應承擔的合同義務,我公司於2018年7月在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對承德露露提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訴訟,要求其繼續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義務。汕頭市金平區法院於8月2日正式受理此案。據悉,該案件將於9月18日開庭。

律師看法

重點在於汕頭“露露”是否擁有商標使用權

對於此訴訟,廣東省知識產權專家、律師尹學謙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指出,從訴訟來看南方露露所依據的事實是備忘錄,備忘錄是否合同或者協議的附加文件不太清楚。如果備忘錄被認定有效,南方露露的商標使用權才能落實。“南方露露依據的備忘錄是2001年的事情,目前看來該備忘錄跨越了商標專用權的兩個週期,一個商標專用權週期是十年。進入第二個商標專用權週期,合同應該另行簽署才對,顯然,南方露露沒簽署第二週期的許可協議,所以才以備忘錄主張權利”。

這個案件是典型的又一個王老吉案件”,他認為,這種糾紛發生很正常,許可方沒有預見到市場開拓如此成功,現在想獨佔。被許可方的備忘錄不知有沒有續展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優先許可備忘,如果有,南方露露也可以獲得判決有利的結果。

南都記者就此事還採訪了知識產權律師戴錦良,戴律師認為此案的重點在於汕頭露露是否擁有“露露”這一商標的使用權。戴律師表示,在汕頭露露發佈的聲明中闡述的是商標使用的歷史背景,並沒有有力證明自己在法律意義上擁有商標的使用權。商標法清晰規定,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使用與此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就構成了侵權。公開資料顯示承德露露是“露露”這一商標的商標註冊權。

承德露露表示,目前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暫時無法判斷上述訴訟事項對承德露露本期和期後損益的影響。針對汕頭露露《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承德露露將聘請專業律師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努力維護承德露露及投資者權益。

未來南北“露露”的商標爭奪戰該如何結束,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認為,長時間拖下去,對雙方都不利,雙方可能將達成和解,“任何糾紛背後都涉及利益分配,只要把利益分配原則做好,雙方公司的頂層設計和治理結構重新調整後,問題便會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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