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傳銷「老總」夢斷防城港!港口區法院公開審理防城港市8·25大型傳銷案

15名传销“老总”梦断防城港!港口区法院公开审理防城港市8·25大型传销案

9月19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防城港市8·25大型傳銷案,15名傳銷“老總”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15名传销“老总”梦断防城港!港口区法院公开审理防城港市8·25大型传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2016年至2017年期間,一個以呂某、李某、葉某等15人為主要成員的傳銷組織,在防城港市港口區恆大御景灣、臺灣城小區租用房屋開展傳銷活動。

該組織以“消費投資”、“資本運作”、“1040陽光工程”為名,以北部灣建設發展和國家建設發展需要資金為謊言,誘騙他人交納50800元申購款加入該組織,激勵他人繼續發展新成員加入,並按照層級結構組成體系,實行“五級三晉制”,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其交納的申購款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以此獲得相應的提成金額。

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加,該組織已經形成一個龐大的組織體系。2017年4月,該傳銷組織從南寧轉移到防城港繼續發展,並於2017月8月5日、15日、25日分別在防城港市港口區龍德大酒店舉辦“老總回饋宴”。

呂某、李某、葉某等15人加入“消費投資”組織後,多次組織傘下人員學習上課、傳承“消費投資”行業內容,給新人洗腦培訓、灌輸“消費投資”知識,收取新人交納的申購款,傳達“消費投資”組織的各項通知、決議,組織參加“老總回饋宴”等,為“消費投資”組織的發展壯大起到組織、領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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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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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李某、葉某等15人以“消費投資”為名發展人員,要求參與者交納申購款獲得加入資格,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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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院就公訴機關指控呂某、李某、葉某等15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的親屬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由於涉案人數眾多,案情複雜,該案預計庭審將持續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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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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