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巴州公安破獲一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涉案金額達3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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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州區公安分局成功破獲一起涉嫌組織傳銷案,抓獲兩名上網逃犯佔某某(男,54歲,巴州區人)、李某某(男,48歲,巴州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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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佔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襄陽市環城區以口口相傳的方式進行“1040陽光工程”傳銷活動,共介紹40餘名巴中籍受害人加入到1040陽光工程傳銷活動,涉案金額達300餘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佔某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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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1040陽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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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1040陽光工程”?傳銷頭目謊稱投資項目“得到國家、政府暗中支持”,誘騙當事人繳納69800元,獲得發展下線會員的權利,只要拉人入股,就能拿逐層返利,“會員最終可獲利1040萬元”。“1040陽光工程”因此得名。簡單說,就是入夥時先交69800元,購買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額,入夥次月,“組織”會退19000元,實際出資額即為50800元。然後你的任務就是發展3個下線,3個下線再分別發展3個下線,當發展到29人的時候,即可晉升為老總,開始每月拿“工資”,直到拿滿1040萬元,就從“組織”裡出局,完成“資本運作”。其活動方式明顯符合拉人頭、交納會員、發展下線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徵,被確認為傳銷活動。

那什麼又是傳銷活動呢?

傳銷是虛假的公司,虛構的產品,什麼都是空的,就只是讓你拉人頭,從入會費或者加盟費中提取少量提成。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沒收財物,讓你無法與外界聯繫,天天學習那些傳銷培訓教材,讓你學會怎麼騙人,然後列名單、電話或書信邀約、攤牌、跟進、直至以各種方式交齊入會費或者加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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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礎上,即讓你通過他們的傳銷培訓洗腦後自發的去組織進行傳銷;另外一些會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沒收所有物品,並且通過暴力使你認可這些謊言。

相關法律規定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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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房子租給傳銷人員: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複議等程序來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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