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裁判文书记载着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可偏偏有人视若无睹。9月14日,威远一男子因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受到刑罚惩处,被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

男子有钱不还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威远籍被告人卜某某系内江市某建材厂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2018年9月5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卜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因买卖合同引发诉讼。同年4月,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卜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支付煤款70万元及相关利息。卜某某却在有能力支付该款项的情况下,始终未执行判决。

几年来,威远县人民法院曾三次向卜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25日以其拒不执行判决,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检察机关指控称,卜某某在他的建材厂正常运营且盈利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拒不交出已被扣押的装载机的购买合同、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及其名下的车辆,且在威远县人民法院查封该建材厂及其个人银行账户后,作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通过其儿媳妇的一张建设银行卡收取销售款四十余万元,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被动归案,与被害人达成协议

9月14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卜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行政拘留后,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且有悔改的积极表现,2018年1月26日,法院为此提前解除了对他的行政拘留。

然而,在这之后,卜某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威远县公安局对卜某某刑事拘留, 7月4日,经威远县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卜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9月3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给予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

判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处刑罚

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法官点评:

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此案后,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詹敏称,近年来,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已越来越严厉,本案中被告人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处刑罚,就是一个反面典型。此案给那些一心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做人做事一定要诚信以待,否则付出的代价必然是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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