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邸苗苗


案情經過:2017年

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裡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後搶救無效於2月4日死亡;

屍體檢驗鑑定結果為:王生娃死於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於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於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麼?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幹什麼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麼?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於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崑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鬥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


這裡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願,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裡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後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動彈”的含義?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鬥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後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麼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裡?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麼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麼,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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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中國與美國的不同在於對“私人領地不可侵犯”的認知不同。如果在美國,人家還允許持槍,私闖民宅可以認為圖謀不軌,主人可以直接擊斃。相比之下,中國對私人領地的認同沒那麼強,而且禁槍的前提下也少有一擊斃命的案例。如此,判決時會假設為房主佔理的雙方打鬥而非防衛。相比之下,如果在大街上打架,更多隻看結果,除非像崑山龍哥那樣的大家一看就不是好人,否則很難說正當防衛。既然如此,結果就看當事人陳述和屍檢報告了。如果警方認為在闖入者已被制服之後被打死,大概會按“確定死者挑起爭端在先的鬥毆、傷害”來處理。


用心愛你40


如果一個人在夜半三更拿著殺人的兇器,翻牆盜洞地跑到別人家裡去砍人,把人砍傷後被傷者家人發現,然後又跑到院子裡藏著而不著急逃跑?又拿著雙響炮槍企圖對人行兇?最終被兩人打死。內蒙高院判這兩個人防衛過當,各判十年和七年。那麼咱就這件殺人與被殺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帶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崑山殺人與被殺事件,那位白衣俠士被判無罪,因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殺的情況被迫自衛的。那麼咱中國民間也有這種說法,夜半翻牆入室非奸即盜,那麼一個人夜半拿刀非法進入他人室內砍人,本身就存在著一個殺人行兇的意圖,雖然他殺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傷了!如果不是驚動傷者家人?那麼這個被砍者肯定會被行兇者砍死!如果這屋裡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話?那麼一場血案肯定會發生。但是這個入室行兇者被人發現了,從而導致殺人未遂,於是他跑到院子裡某個地方躲藏起來了,這個行為的本身就存在嚴重的問題?按常理說殺人未遂者會因為事情敗露而會選擇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麼他的行為就導致一個主觀傾向,今夜他不殺人誓不罷休!再說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後被人發現了,這時候他手裡還握著能殺傷人的雙響炮,那麼現在院子裡是二對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對一的情況下,誰死還真不一定了?話又說回來了,假如是這個行兇者把房屋主人殺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難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卻很無辜!誰想在那種生死存亡危險情況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誰還會拿出法律書籍一條一條地去找,去衡量正當防衛的尺度啊!是不是應該讓那行兇者先把兩個人當中一個人打死了,打成重傷了?然後再拼命反抗,於是防衛過當的罪責能夠抵當一下,從而判刑能輕一些!為什麼?這年頭好人總是以犧牲為代價,正義陷入尷尬的被質疑的境地?我突然間有一個想法?假如這件殺人與反殺案件,如果是崑山法院來判的話?不知是一個什麼結果?


北國有清雪


在崑山寶馬案案發之初,很多人也是持防衛過當一說,包括一些律師朋友,為什麼他們會這麼認為,那是因為長期的司法實踐的原因,在過去很少有直接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例!

就像前不久報道的一則案例,小夥被騙入傳銷組織,在想要逃跑時,與看守他的監工發生爭執時,將監工殺死,他被提起公訴的罪名就是涉嫌故意殺人罪。而在筆者看來,這完全就是正當防衛。但是此案的一大弊處就是事發地沒有監控,不像崑山寶馬案一樣可以通過監控來還原事實,對於事實的描述完全就是小夥子的口供。

內蒙古的這個案子也是如此,因為沒有監控,只能通過當事人的描述來認定事實。令人疑惑的是,死者王生娃三更半夜跑到他人家中,用斧頭砍別人腦袋,這是明顯的要人性命的故意殺人行為,而且王生娃在醫院搶救時也承認了自己確實砍人了,最後為什麼只認定為故意傷害,難道是因為傷者沒有性命之虞?

就像筆者上述所講,因為當前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權威可操作的解讀,各地出於種種原因,對於正當防衛是很難支持的。最高法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在近日發佈的《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中,明確提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等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法律界對此還是抱有很大期待的,一旦出臺,將對司法機關適用正當防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打虎拍蠅


因為沒有視頻,大眾也不知道真實事情的經過,不過從現在網上爆出的信息,幾乎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正當防衛。因為砍人者比龍哥還嚴重,他是有目地的行兇殺人。

在大半夜的情況,面對這樣突發的行兇殺人事件,還要讓防衛者考慮什麼是適當,這普通的做不到,內蒙古的法官應該可以做到。當然事後諸葛亮的事,大家都能做到。

出來組織行兇是被砍者的親人,如果是鄰居呢,如果是路人呢。我們還常常提倡見義勇為,然而見義勇為是非常高的危險係數,因為一旦見義勇為同行兇者搏鬥,就容易造成傷亡,一不小心對方沒命了,自己不但不是見義勇為,反而成了故意傷害罪。所以見義勇為這個事,少聽些。

被砍者全家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正當防衛,在如今社會中,最正確的正當防衛就是“跑”,內蒙古則更好了,要騎馬跑。跑的越快,正當防衛的認定越高。


青埂峰下的鬼話


內蒙古這個案子,死者持斧入室,往人頭上砍了三斧頭,明顯有故意殺人的意圖,而且深夜入室情節惡劣。在我國,不論是什麼罪行,只要有入室情節,一律是加重的。因為家本應是安全的庇護所,如果罪犯在外面行兇,我可以躲在家裡。但如果罪犯入室行兇,等於說躲在家中也不安全了,必然造成社會上人心惶惶。

因此當人遭到入室行兇時,必然極度恐慌,很難再要求他保持冷靜,反抗時也很難精準地把握正當防衛的界限。這個時候要求他恰到好處地反抗,豈不是強人所難嗎?

有一句話:法律不外乎人情。

西方思想家盧梭認為,法律就是公意的體現。

馬克思主義說,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我國就是勞動人民意志的體現。

而這個案子,幾乎所有人都認為應該是正當防衛,偏偏法院判的是防衛過當,法律人也說是防衛過當,那麼不應該思考出了什麼問題嗎?

輿論干預司法當然是錯誤的,但是如果在某一類事情上,司法判決屢屢與輿論相反,豈不也說明了立法或司法過程中出現了某些異常嗎?

更別說像於歡案,很多法學界大佬都認為是正當防衛,結果一審無期,二審依然認為是防衛過當,判了幾年。

崑山案那個電車男是幸運的,因為一來案發後視頻就傳上了網,引起網民的憤慨;二來致命傷是奪刀時產生的,後來追砍的兩刀沒有砍中。因此公安直接撤案了。

當然正由於公安撤案了,導致此案只是個別情況,可能無法產生更深遠的意義。如果此案被訴至法院,再由法院判正當防衛,甚至由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可能意義就完全不同了。



夢露居士


看過案情介紹,死者晚上私闖民宅跑到別人家,在人睡覺毫不知情下,砍人腦袋三斧子,主觀意識就是蓄意預謀,故意殺人!只是被同屋的人發現後殺人未遂!

然後跑院子裡躲起來並沒有逃走,還有乘機作案的意圖?當同屋親戚發現報警後,兩個人在院子裡並沒發現罪犯,是罪犯主動攻擊,還用雙響炮襲擊兩人,這次第二次傷害他人屬窮兇惡極!這二人一起還擊將罪犯打死,個人認為屬正當防衛!面對歹徒你死我活的情況下,如果不防衛就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脅,罪犯死純屬意外事故。故意殺人的被反殺死有餘辜!

和龍哥案不同的一點是,當事人和龍哥是一對一正當防衛。這個案子是另外兩人幫忙打死罪犯的。既便有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

是否防衛過當,怎麼判,這個得由法院根據事實依據裁決!




麗麗99616526


乍一看,“內蒙入室砍殺反被打致死”案,與“崑山龍哥反殺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殺人者殺人不成,然後卻被對方反殺;都涉及正當防衛爭議問題。然而結果卻是天壤之別,一個以“防衛過當”被重判有期徒刑鋃鐺入獄,一個被認定“正當防衛”,宣佈無罪釋放。

細細推敲,兩個貌似案子,實則有諸多不同細節。



之一,行兇的當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異。

崑山龍哥是個光頭紋身、兇殘野蠻有黑惡背景的社會“老大”;而內蒙入室行兇殺人的則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兩者的法律裁決結果傳導出的“明確信號”、抑或是“社會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之二,行兇者對“正當防衛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響了防衛是否過當的裁定。

內蒙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後,已藏匿院中,當郭三祥妻子喬某與親戚王玉成、王鐵柱發現兇手時,眾寡懸殊的力量對比,已決定兇手對他們三人生命安全構不成太大危協,可是此時王玉成和王鐵柱仍不依不饒,用木棍等自衛武器將王成娃打成重傷致死,顯然已是防衛過當,受到相應制裁懲處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崑山反殺案中的自當防衛者——“騎車男”(於海明),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之三,崑山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內蒙的王生娃則是中途有停止。

請注意一個細節,王生娃潛入與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將其砍傷後,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暫停。

反觀崑山反殺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一切調查和視頻證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之四,兩案產生的影響,所受輿情關注程度差別極大。

與崑山一案引發的沸沸揚揚、洶湧民意相比,內蒙一案几乎悄無聲息、無人關注,毫不誇張地講簡直就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在某種程度上,難免對案件最終裁定產生微妙影響。


霍小姐的八卦爐


場景:持刀入室搶劫

地點:本案法官家

人物:法官,法官配偶,法官孩子,犯罪分子

事件:某天深夜,罪犯分子持刀入室搶劫,被法官配偶發現,犯罪分子向法官配偶連砍三刀,但未致命。打鬥聲,驚醒了法官和法官孩子。犯罪分子手持兇器並不害怕,依然要搶劫財物,法官看到犯罪分子並未繼續採取暴力措施,知道自己不能反抗。因為,自己昨天剛判了一個防衛過當的案子,於是拿錢消災!!!

長此以往大奔變單車,別墅變帳篷!!!

別問大奔和別墅哪來的!!!

有道是:

解讀律法真是高,惡人先把狀來告

庸官誤國人心寒,朗朗乾坤看今朝


磊磊有點笨


內蒙古入室砍人反被殺死,在崑山市“龍哥反殺案” 被定為“正當防衛”之後,此案被判正當防衛的概率猛然飆升,但是最後的審判卻是被判故意傷害罪。

對此事我是這麼看的,“龍哥反殺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能不說是佔了天時、地利、人合的光,適用了無限正當防衛。



天時——正值打黑除惡的風口浪尖,龍哥身有紋身,且打架幾次進出高牆,“劣跡斑斑”,於海明在事件中完全無過錯。

地利——當時有正好有監控拍到龍哥整個囂張行事的過程,成功幫於海明證明清白。

人合——龍哥的苦苦相逼惹怒眾人,網上口誅筆伐推動事態發展向有利於於海明的方向發展。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崑山反殺案中,於海明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最重要的因素是,龍哥當時長刀相逼激起人的本能的自保,符合 “無限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雖然有“無限正當防衛”,“崑山龍哥反殺案”之前此條款已淪為“殭屍”條文,律師說在實際應用中幾乎沒有正當防衛的案例。

正當防衛有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很難界定。必須是窮盡一切手段不得已的應急措施,才能算正當防衛。而內“蒙古入室殺人反被殺”的案件中有幾個點,讓其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1、致他人死亡的行為人。

崑山案——被施暴者於海明。

內蒙古案——受害人郭三祥親戚。

一個人受到迫害時會本能的反抗,而一個人受到迫害後,其親戚再來參與自衛無關了!

2、反抗時間段

如果算是正當防衛的話,需要強調暴力侵害“正在進行”,生命“正在”受到威脅。

崑山案——龍哥正揮刀殺時,於海明生命受到威脅,刀掉在地上被於撿起來自保式反擊。

內蒙古案——受害人郭三祥被砍傷,侵害人王生娃的侵害行為已停止。郭三祥的親戚在院落裡找到了施暴者王生姓躲藏之地,王此時以少對多,雖然採取了一些木棒和雙響炮的攻擊行為,但此時他更像是怕被他人圍攻的反攻,殺傷力不大!


3、不能算正當防衛時間段兒死者受傷程度。

崑山案——當被認為龍哥已失去攻擊力的時候,龍哥逃跑,劉海明砍了兩刀。一刀砍在車上,一刀砍空。兩刀都與龍哥致命傷無關。

內蒙古案——以王生娃死因,推斷王生娃就算失去反抗能力,也受到了多次的改擊,並且當時是三人圍攻他一人。


這是真是打贏了進法院,打輸了進醫院,這次直接由醫院轉到火葬場了。雖然是王生娃罪不至死,但是如此判定,還是覺得有點兒量刑過重,王鐵柱,王玉成都沒有想置對方死亡的主觀故意。

你覺得如此定罪合理嗎?也別來表達一下自己的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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