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内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

邸苗苗


案情经过:2017年

2月2日凌晨4点左右,王生娃潜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将正在炕上睡觉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

同屋的亲戚王玉成听见,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乔巧莲、女婿王铁柱。三人在院里寻找行凶者;

躲着的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王铁柱和王玉成随即用木棒、扫帚等物连续击打王生娃,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于2月4日死亡;

尸体检验鉴定结果为:王生娃死于多发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郭三祥的面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一审认为,王生娃持凶器潜入郭三祥家,将其面部砍伤,属于故意伤害。王铁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内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属于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减轻处罚。

内蒙古高院也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判处王铁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经过和法院的事实认定,王生娃入室行凶无疑,但疑点在于王生娃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连看三斧,其主观故意是什么?

我国刑法实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不是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说的自己想干什么来定性其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确限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头部、他人的喉咙、刺他人的心脏部位等,你说是为了造成伤害是说不过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难说是去取人性命的。

这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维应该是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门认定其为故意伤害,内心确信的缘由是什么?


二、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查明其行为细节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护的思维

这是一起入室行凶的案件。

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昆山反杀案有录像很清晰的反映了双方争斗的过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细节恐怕就只有靠在场当事人的陈述来反映了。


一审认为,二人在防卫过程中,持械击打其身体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审认为,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最后造成死亡。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1、因为王生娃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三人,三人不击打他是否能够制止他的继续伤害人的行为?

他会不会放下木棒不再伤人,或者说不放下木棒而携棒逃跑?也就是说,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报道和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没有看到他有主动离开的意愿,却有继续行凶的行为。

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情节需要考虑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发现后在用木棒和双响炮主动打击别人。


2、二人将王生娃击打倒地后并未放弃殴打,直到其不能动弹。“动弹”的含义?是否指伤害能力?

因为就案情来说显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动了,二人还在打。


大冬天,内蒙凌晨的4点左右,天还是漆黑的。在瞬间的打斗中,谁又能看清他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到丧失行凶能力而其动作变的仅仅是动弹了?

还有一个,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这个限度的节点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还得仔细考虑对方的行为到什么程度是丧失其行凶能力,这不就是要挑战高难度了吗?


一个个案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远不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胜利,全民的狂欢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与现实看似很近有时很远。

入室行凶,将人刀砍斧剁,结果被擒杀致死,防卫人还能承担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门能够阻挡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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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的不同在于对“私人领地不可侵犯”的认知不同。如果在美国,人家还允许持枪,私闯民宅可以认为图谋不轨,主人可以直接击毙。相比之下,中国对私人领地的认同没那么强,而且禁枪的前提下也少有一击毙命的案例。如此,判决时会假设为房主占理的双方打斗而非防卫。相比之下,如果在大街上打架,更多只看结果,除非像昆山龙哥那样的大家一看就不是好人,否则很难说正当防卫。既然如此,结果就看当事人陈述和尸检报告了。如果警方认为在闯入者已被制服之后被打死,大概会按“确定死者挑起争端在先的斗殴、伤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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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在夜半三更拿着杀人的凶器,翻墙盗洞地跑到别人家里去砍人,把人砍伤后被伤者家人发现,然后又跑到院子里藏着而不着急逃跑?又拿着双响炮枪企图对人行凶?最终被两人打死。内蒙高院判这两个人防卫过当,各判十年和七年。那么咱就这件杀人与被杀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带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昆山杀人与被杀事件,那位白衣侠士被判无罪,因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杀的情况被迫自卫的。那么咱中国民间也有这种说法,夜半翻墙入室非奸即盗,那么一个人夜半拿刀非法进入他人室内砍人,本身就存在着一个杀人行凶的意图,虽然他杀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伤了!如果不是惊动伤者家人?那么这个被砍者肯定会被行凶者砍死!如果这屋里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话?那么一场血案肯定会发生。但是这个入室行凶者被人发现了,从而导致杀人未遂,于是他跑到院子里某个地方躲藏起来了,这个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问题?按常理说杀人未遂者会因为事情败露而会选择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么他的行为就导致一个主观倾向,今夜他不杀人誓不罢休!再说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后被人发现了,这时候他手里还握着能杀伤人的双响炮,那么现在院子里是二对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对一的情况下,谁死还真不一定了?话又说回来了,假如是这个行凶者把房屋主人杀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难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却很无辜!谁想在那种生死存亡危险情况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谁还会拿出法律书籍一条一条地去找,去衡量正当防卫的尺度啊!是不是应该让那行凶者先把两个人当中一个人打死了,打成重伤了?然后再拼命反抗,于是防卫过当的罪责能够抵当一下,从而判刑能轻一些!为什么?这年头好人总是以牺牲为代价,正义陷入尴尬的被质疑的境地?我突然间有一个想法?假如这件杀人与反杀案件,如果是昆山法院来判的话?不知是一个什么结果?


北国有清雪


在昆山宝马案案发之初,很多人也是持防卫过当一说,包括一些律师朋友,为什么他们会这么认为,那是因为长期的司法实践的原因,在过去很少有直接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

就像前不久报道的一则案例,小伙被骗入传销组织,在想要逃跑时,与看守他的监工发生争执时,将监工杀死,他被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在笔者看来,这完全就是正当防卫。但是此案的一大弊处就是事发地没有监控,不像昆山宝马案一样可以通过监控来还原事实,对于事实的描述完全就是小伙子的口供。

内蒙古的这个案子也是如此,因为没有监控,只能通过当事人的描述来认定事实。令人疑惑的是,死者王生娃三更半夜跑到他人家中,用斧头砍别人脑袋,这是明显的要人性命的故意杀人行为,而且王生娃在医院抢救时也承认了自己确实砍人了,最后为什么只认定为故意伤害,难道是因为伤者没有性命之虞?

就像笔者上述所讲,因为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权威可操作的解读,各地出于种种原因,对于正当防卫是很难支持的。最高法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近日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法律界对此还是抱有很大期待的,一旦出台,将对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打虎拍蝇


因为没有视频,大众也不知道真实事情的经过,不过从现在网上爆出的信息,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因为砍人者比龙哥还严重,他是有目地的行凶杀人。

在大半夜的情况,面对这样突发的行凶杀人事件,还要让防卫者考虑什么是适当,这普通的做不到,内蒙古的法官应该可以做到。当然事后诸葛亮的事,大家都能做到。

出来组织行凶是被砍者的亲人,如果是邻居呢,如果是路人呢。我们还常常提倡见义勇为,然而见义勇为是非常高的危险系数,因为一旦见义勇为同行凶者搏斗,就容易造成伤亡,一不小心对方没命了,自己不但不是见义勇为,反而成了故意伤害罪。所以见义勇为这个事,少听些。

被砍者全家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正当防卫,在如今社会中,最正确的正当防卫就是“跑”,内蒙古则更好了,要骑马跑。跑的越快,正当防卫的认定越高。


青埂峰下的鬼话


内蒙古这个案子,死者持斧入室,往人头上砍了三斧头,明显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而且深夜入室情节恶劣。在我国,不论是什么罪行,只要有入室情节,一律是加重的。因为家本应是安全的庇护所,如果罪犯在外面行凶,我可以躲在家里。但如果罪犯入室行凶,等于说躲在家中也不安全了,必然造成社会上人心惶惶。

因此当人遭到入室行凶时,必然极度恐慌,很难再要求他保持冷静,反抗时也很难精准地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这个时候要求他恰到好处地反抗,岂不是强人所难吗?

有一句话:法律不外乎人情。

西方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就是公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就是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

而这个案子,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应该是正当防卫,偏偏法院判的是防卫过当,法律人也说是防卫过当,那么不应该思考出了什么问题吗?

舆论干预司法当然是错误的,但是如果在某一类事情上,司法判决屡屡与舆论相反,岂不也说明了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异常吗?

更别说像于欢案,很多法学界大佬都认为是正当防卫,结果一审无期,二审依然认为是防卫过当,判了几年。

昆山案那个电车男是幸运的,因为一来案发后视频就传上了网,引起网民的愤慨;二来致命伤是夺刀时产生的,后来追砍的两刀没有砍中。因此公安直接撤案了。

当然正由于公安撤案了,导致此案只是个别情况,可能无法产生更深远的意义。如果此案被诉至法院,再由法院判正当防卫,甚至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可能意义就完全不同了。



梦露居士


看过案情介绍,死者晚上私闯民宅跑到别人家,在人睡觉毫不知情下,砍人脑袋三斧子,主观意识就是蓄意预谋,故意杀人!只是被同屋的人发现后杀人未遂!

然后跑院子里躲起来并没有逃走,还有乘机作案的意图?当同屋亲戚发现报警后,两个人在院子里并没发现罪犯,是罪犯主动攻击,还用双响炮袭击两人,这次第二次伤害他人属穷凶恶极!这二人一起还击将罪犯打死,个人认为属正当防卫!面对歹徒你死我活的情况下,如果不防卫就有可能生命受到威胁,罪犯死纯属意外事故。故意杀人的被反杀死有余辜!

和龙哥案不同的一点是,当事人和龙哥是一对一正当防卫。这个案子是另外两人帮忙打死罪犯的。既便有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处罚。

是否防卫过当,怎么判,这个得由法院根据事实依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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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内蒙入室砍杀反被打致死”案,与“昆山龙哥反杀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杀人者杀人不成,然后却被对方反杀;都涉及正当防卫争议问题。然而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一个以“防卫过当”被重判有期徒刑锒铛入狱,一个被认定“正当防卫”,宣布无罪释放。

细细推敲,两个貌似案子,实则有诸多不同细节。



之一,行凶的当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异。

昆山龙哥是个光头纹身、凶残野蛮有黑恶背景的社会“老大”;而内蒙入室行凶杀人的则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两者的法律裁决结果传导出的“明确信号”、抑或是“社会影响”不可同日而语。

之二,行凶者对“正当防卫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响了防卫是否过当的裁定。

内蒙入室行凶者王生娃对熟睡中的郭三祥头部连砍三斧后,已藏匿院中,当郭三祥妻子乔某与亲戚王玉成、王铁柱发现凶手时,众寡悬殊的力量对比,已决定凶手对他们三人生命安全构不成太大危协,可是此时王玉成和王铁柱仍不依不饶,用木棍等自卫武器将王成娃打成重伤致死,显然已是防卫过当,受到相应制裁惩处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昆山反杀案中的自当防卫者——“骑车男”(于海明),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之三,昆山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而内蒙的王生娃则是中途有停止。

请注意一个细节,王生娃潜入与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将其砍伤后,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暂停。

反观昆山反杀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一切调查和视频证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之四,两案产生的影响,所受舆情关注程度差别极大。

与昆山一案引发的沸沸扬扬、汹涌民意相比,内蒙一案几乎悄无声息、无人关注,毫不夸张地讲简直就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在某种程度上,难免对案件最终裁定产生微妙影响。


霍小姐的八卦炉


场景:持刀入室抢劫

地点:本案法官家

人物:法官,法官配偶,法官孩子,犯罪分子

事件:某天深夜,罪犯分子持刀入室抢劫,被法官配偶发现,犯罪分子向法官配偶连砍三刀,但未致命。打斗声,惊醒了法官和法官孩子。犯罪分子手持凶器并不害怕,依然要抢劫财物,法官看到犯罪分子并未继续采取暴力措施,知道自己不能反抗。因为,自己昨天刚判了一个防卫过当的案子,于是拿钱消灾!!!

长此以往大奔变单车,别墅变帐篷!!!

别问大奔和别墅哪来的!!!

有道是:

解读律法真是高,恶人先把状来告

庸官误国人心寒,朗朗乾坤看今朝


磊磊有点笨


内蒙古入室砍人反被杀死,在昆山市“龙哥反杀案” 被定为“正当防卫”之后,此案被判正当防卫的概率猛然飙升,但是最后的审判却是被判故意伤害罪。

对此事我是这么看的,“龙哥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能不说是占了天时、地利、人合的光,适用了无限正当防卫。



天时——正值打黑除恶的风口浪尖,龙哥身有纹身,且打架几次进出高墙,“劣迹斑斑”,于海明在事件中完全无过错。

地利——当时有正好有监控拍到龙哥整个嚣张行事的过程,成功帮于海明证明清白。

人合——龙哥的苦苦相逼惹怒众人,网上口诛笔伐推动事态发展向有利于于海明的方向发展。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最重要的因素是,龙哥当时长刀相逼激起人的本能的自保,符合 “无限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虽然有“无限正当防卫”,“昆山龙哥反杀案”之前此条款已沦为“僵尸”条文,律师说在实际应用中几乎没有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很难界定。必须是穷尽一切手段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才能算正当防卫。而内“蒙古入室杀人反被杀”的案件中有几个点,让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

昆山案——被施暴者于海明。

内蒙古案——受害人郭三祥亲戚。

一个人受到迫害时会本能的反抗,而一个人受到迫害后,其亲戚再来参与自卫无关了!

2、反抗时间段

如果算是正当防卫的话,需要强调暴力侵害“正在进行”,生命“正在”受到威胁。

昆山案——龙哥正挥刀杀时,于海明生命受到威胁,刀掉在地上被于捡起来自保式反击。

内蒙古案——受害人郭三祥被砍伤,侵害人王生娃的侵害行为已停止。郭三祥的亲戚在院落里找到了施暴者王生姓躲藏之地,王此时以少对多,虽然采取了一些木棒和双响炮的攻击行为,但此时他更像是怕被他人围攻的反攻,杀伤力不大!


3、不能算正当防卫时间段儿死者受伤程度。

昆山案——当被认为龙哥已失去攻击力的时候,龙哥逃跑,刘海明砍了两刀。一刀砍在车上,一刀砍空。两刀都与龙哥致命伤无关。

内蒙古案——以王生娃死因,推断王生娃就算失去反抗能力,也受到了多次的改击,并且当时是三人围攻他一人。


这是真是打赢了进法院,打输了进医院,这次直接由医院转到火葬场了。虽然是王生娃罪不至死,但是如此判定,还是觉得有点儿量刑过重,王铁柱,王玉成都没有想置对方死亡的主观故意。

你觉得如此定罪合理吗?也别来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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