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社保約定無效 單位索賠損失無理

近日,安鄉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協議免交社保費用引發的民事糾紛,法院依法駁回了用人單位的不當請求。

2013年12月,劉某進入湖南某酒店工作。2015年4月,劉某與酒店簽訂了《員工放棄購買社保承諾書》,承諾自願放棄酒店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由此產生的後果和責任由其自行承擔。2017年1月,劉某離職後向長沙市社保局投訴,要求酒店補繳社保。長沙市社保局隨即向該酒店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2017年4月11日,因未按要求辦理補繳手續,長沙市社保局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酒店罰款15 000元。至本案審理前酒店仍未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也未繳納罰款及滯納金。酒店認為沒有為劉某購買社保系因劉某自願放棄,所有責任應由劉某承擔,酒店以不當得利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為員工繳納社保系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所負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無權與員工協議放棄。酒店因此被國家行政機關處罰,系因其違反法定義務所導致,作為員工的劉某從中並未獲得任何不當利益,故酒店以劉某獲得不當得利為由,向劉某追索罰款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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