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院發布四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典型案例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典型案例(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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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孝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白孝賢採取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消費的方式逃避執行,造成案件執行不能的嚴重後果。被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白孝賢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白天宇、白孝賢與申請執行人白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橫山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白孝賢償還白雪借款本金95萬元及利息,白天宇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因白孝賢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白雪申請橫山法院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後,橫山法院依法將白孝賢、白天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從2015年開始,白孝賢知道其被起訴後就不再使用其本人的銀行卡,而開始使用其妹夫杜德興的銀行卡,並將杜德興的一張工商銀行卡及一張建設銀行卡綁定在其微信上使用。兩張卡為儲蓄卡,其中建行卡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12月12日賬單收入315278.22元,並且白孝賢將大部分錢款用於日常花銷、住宿酒店、購買禮品等支出。另外一張工行卡自2016年10月開始使用至2017年12月12日收入89386.06元,白孝賢全部用於日常花銷等支出。據此橫山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7年12月1日白孝賢被延安鐵路公安處蒲城東站派出所抓獲,同年12月2日被羈押於蒲城縣看守所。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經榆林市橫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橫山分局依法逮捕。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橫山區人民法院鑑於白孝賢已取得白雪的諒解,判決白孝賢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白孝賢在民事判決生效後為逃避執行,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消費,情節嚴重,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良後果。被執行人白孝賢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取得了大量的證據,依法提起公訴,在審理階段向申請執行人出具還款計劃後才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最後被法院酌情判處緩刑。橫山區人民法院通過打擊拒執行為有力地督促了其他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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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喜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劉喜平名下有小型汽車兩輛、房產一套。並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存在高消費行為,橫山法院予以劉喜平兩次司法拘留後,劉喜平仍未積極履行法院判決。移送公安後,劉喜平將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款項如數支付給執行申請人馮海玉,取得諒解。最終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劉喜平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

基本案情

劉喜平與馮海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橫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判令劉喜平向馮海玉賠償213011.16元人民幣(劉喜平己付61500元)。劉喜平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劉喜平並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馮海玉向橫山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執行中劉喜平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兩次被橫山縣人民法院決定拘留15日。後橫山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劉喜平名下陝長城牌小型汽車一輛、查封索蘭託小型汽車一輛、查封劉喜平在橫山縣楊園則1號樓2單元402室房產一套。並查明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劉喜平兩次搭乘飛機出行,另有蒙K號牌小型轎車一輛。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劉喜平將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款項如數支付給執行申請人馮海玉,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劉喜平有車、有房、出行高消費,並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因此被司法拘留兩次,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鑑於劉喜平當庭自願認罪,如數支付了申請執行人的賠償款項,取得諒解,並經司法局社區評估調查,符合社區矯正的條件,依法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橫山法院判決劉喜平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劉喜平名下有車輛、房產,卻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給申請人帶來身體痛苦同時,又造成了極大的經濟困難,進入執行程序後劉喜平經法院兩次拘留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直至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才支付了申請執行人的賠償款項,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並經司法局社區評估調查,符合社區矯正的條件,最終被人民法院酌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適用緩刑。被執行人法制意識淡薄,心存僥倖,逃避執行,認為法院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兩次後,在查找不到財產線索的情況下,對執行案件只能擱置。孰知橫山區人民法院通過不懈努力,在掌握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和線索後,依法、果斷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展現了橫山區法院打擊拒執行為的堅強決心和強大威懾力,從而告誡人們,任何逃避法院執行的行為,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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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云林生向張浩東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後張浩東以雲林生未按期償還借款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本院於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276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由被告人云林生償還張浩東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2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本金償還完畢之日止)。因被告人云林生未履行該調解書所確定的內容,張浩東於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立案受理後於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神執字01225-1號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了雲林生名下的卡號為6228482940766588417的中國農業銀行神木支行工資賬戶,並將相關法律文書於2014年12月30日送達了被告人云林生。2015年1月份雲林生以工資卡丟失為由向中國農業銀行神木縣支行辦公室口頭申請變更工資卡。2015年1月17日中國農業銀行神木縣支行發文將雲林生的工資賬號變更,後被告人云林生先後從該工資賬戶內支取出1萬餘元用於自己消費。本院在對被告人云林生強制執行過程中,於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神執字第01225號執行裁定書,對雲林生在神木縣新迪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150萬元股權予以凍結;將雲林生購買的登記在西安長江職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於西安市曲江新區雁南四路62號曲江南苑23-10402號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並於2015年2月6日作出裁定將該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將雲林生名下的尾號為“6460”的工資賬戶於2016年4月28日繼續凍結,凍結期限至2017年4月27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云林生家屬自願向張浩東償還6萬元借款本金,張浩東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對其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鑑於被告人云林生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其家屬又積極償還張浩東部分借款本金,並取得諒解,被告人云林生被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在簽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後,明知自己的工資賬號已被執行法院凍結,卻以工資卡丟失為由,申請變更了工資卡,並將其中的1萬餘元取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而用於個人消費,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完全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後,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主動拿出6萬元現金履行償還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最終被人民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該案的處理,一方面對被執行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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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彥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高永與劉彥平合夥從事建築預製鐵路護欄工程,2012年12月12日,雙方經過結算,由劉彥平給高永出具68.2萬元的欠據一支,後劉彥平償還9萬元後再不與償還,高永便起訴到法院,2014年3月3日,子洲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29號民事判決,判令劉彥平償還高永592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200元。判決生效後,劉彥平未履行義務,高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劉彥平主動履行10萬元,之後經執行人員多次傳喚,拒不到庭,規避執行。經查詢,劉彥平名下有四輛小轎車,本院扣押了其中一輛並依法處置,其餘三輛因找不到車輛而無法扣押,其本人在多個銀行開設多個賬戶,有不少的金額流水,申報財產時稱榆林市有住房一套,還有機械工程設備若干。2016年,本院以劉彥平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2016年11月23日,子洲縣人民法院對劉彥平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作出判決,認為劉彥平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本人和申請人高永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取得了高永的諒解,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劉彥平完全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其名下登記有小轎車四輛,在財產申報時稱有大量的建築工程設備,但拒不執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長期外出,逃避執行,經執行人員多次傳喚拒不到庭,在移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偵查時,被公安機關取保後,依然五次傳喚不到位,心存僥倖,誤判形勢,最終在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取得諒解基礎上,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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