嘩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譁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剛剛,國家宗教事務局發佈了關於對舉報學誠和北京龍泉寺有關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全文如下:

我局接到反映學誠有關問題的舉報材料後,根據管理職責,進行了認真調查核實。

第一,舉報材料中反映學誠發送騷擾信息問題,經查屬實,涉嫌違反佛教戒律,已責成中國佛教協會按照佛教教義教規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嚴肅處理。

第二,對舉報材料中反映北京龍泉寺違章建築問題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所舉報的建築,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方有關部門正在深入調查取證,將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對舉報材料中反映北京龍泉寺大額資金去向問題,經調查,涉嫌違反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已交由地方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四,對舉報材料提及的向公安機關報案有關性侵問題,北京市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受理、初查工作,現正在調查中。

國家宗教局

2018年8月23日

輿論頓時一片譁然!小編嘆曰:修行不易,修成更難!德不配位,必有禍殃。學誠犯錯,佛界蒙羞。冰山一角,整頓教風。依法依戒,正知正見!

性騷擾是否構成犯罪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趙軍教授認為:從第一條信息看,舉報材料中反映學誠發送騷擾信息問題,經查屬實。也就是,學誠的性騷擾是已經確定的。

性騷擾是否構成犯罪呢?“經查屬實,涉嫌違反佛教戒律,已責成中國佛教協會按照佛教教義教規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嚴肅處理。”這樣的處理結果是否公平公正呢?

譁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趙軍教授指出,通常討論的“性騷擾”屬於民事侵權及行政違法行為,是依法尚不能構成性犯罪的與性相關的騷擾行為。一般說來,只要是與性相關、不受對方歡迎的言論和行為都可能是性騷擾。譬如,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做出某些帶有性意味的動作。當然,通常社交文化禮儀能夠容忍的行為,只要不超出一定限度,即便帶有一定性含義,也不是性騷擾。這需要根據具體的人際互動情境具體判斷。

我國對“性騷擾”行為的法律適用散見於法律法規。

一、《憲法》第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二、《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目前我國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各個法律之間如何銜接,也還需要進一步釐清。就學誠性騷擾事件看,目前的後果是“涉嫌違反佛教戒律,已責成中國佛教協會按照佛教教義教規和《中國佛教協會章程》嚴肅處理。”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拘留、罰款等法律責任如何落實,是否需要落實,尚不明確。

性侵涉嫌兩項罪名:強姦罪、強制猥褻罪

譁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公告的第四條:對舉報材料提及的向公安機關報案有關性侵問題,北京市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受理、初查工作,現正在調查中。

對此,趙軍教授指出,性侵不是刑法上的一個具體罪名。從目前被曝光的性侵事件來看,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及相關規定,強姦罪,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7條及相關規定,強制猥褻罪,即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而實施強制猥褻行為。

譁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都屬於性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的意圖和行為。強姦是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而強制猥褻則是為了滿足刺激或者性慾,實施除性行為以外的強制淫穢行為,如摟抱、強吻、撕扯衣物、撫摸性隱私部位等。通常來說,在強姦案中,嫌疑人往往先有強制猥褻的行為。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的本質特徵,在於違背女性意志。嫌疑人要實施違背女性意志的行為,必然要使用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誘姦”一詞,其實並不是法律術語。如果行為人以某種精神或物質利益、職權等相引誘,女性接受引誘,為了謀取利益以自願發生性關係作為交換,即使男方欺騙了女方,事後沒有兌現承諾,也不能定為強姦罪。也就是說,誘姦不屬於強姦。這是因為女性在接受引誘時,並沒有喪失性選擇權。我們可以指責行為人人品惡劣、道德敗壞,但對其無法以強姦罪論處。

對於學誠性侵問題,趙軍教授認為,目前,案情不明,並未得知是否有人控告強姦,公安機關也正在調查中,無法給出清晰判斷。同時如果被害人不認為被害,那就構不上強姦。

反性騷擾/反性侵的關鍵問題

隨著一系列案件的密集曝光,反性侵害、反性騷擾成為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各種建議主張層出不窮。例如,為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以便更好保護被害人,有人提出舉證責任倒置,或降低證明標準。應該承認,這些建議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否合理卻需審慎權衡。

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強調:如果沒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方承擔,被告無需自證清白。這一在啟蒙運動中為對抗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而提出的思想原則,已演變為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成為保障人權、避免冤假錯案的“定海神針”。近年來廣受關注的“聶樹斌案”、“趙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等一大批冤案,正是沒有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所引發的悲劇。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雖不限於特定的訴訟主體,但“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同樣意味著:提出主張(如主張自己遭到對方性騷擾)的一方,應為其主張提供證據。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被告承擔,其實質理由仍在於:作出相關具體行政行為(如決定處罰某人)的行政主體(如公安機關),必須證明相應法律事實的存在(如某人實施了猥褻行為)。顯然,無論是三大訴訟法的證據規則,還是行政處罰程序,都要求主張違法或犯罪行為存在的一方舉證,這是避免冤獄、誣告、濫訴和濫權的必然制度選擇。

譁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部分女權主義者以性騷擾舉證困難、女性權利難以維護、性騷擾誣告率低、女人不會以承擔“性汙名”的代價去陷害他人等理由,要求由遭到性騷擾指控或投訴的一方自證清白。“機智”一些的論者則要求在該領域適用所謂“優勢證據規則”,但其列舉的適例卻是:有兩人以上指控上司性騷擾,而上司不能證明指控者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的,如此等等,均可推定性騷擾的存在,其實質仍然是“有罪推定”的套路。暫且不論舉證困難並不限於性侵害和性騷擾案件(性侵害和性騷擾遠非最難證明的違法或犯罪行為),也不論信息時代諸如微信記錄、監控探頭、智能手機錄音錄像功能所帶來的取證便利,更不論所謂“性騷擾誣告率低”完全沒有任何數據支撐,單就女人不會撒謊、女人不會不惜損失自己的“名聲”誣告他人來說,就存在為自我證成而刻意迴避人性及社會生活複雜面向的問題。

事實上,通過潑“性髒水”毀人,通過挖“作風問題”整人,利用性方面的隱私要挾、敲詐或逼人“辦事兒”,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實中都不罕見。如果在建構反性侵害/反性騷擾制度時不考慮這一點,不堅持法治原則,在保護女性權利的名目下搞有罪推定、舉證責任倒置,我們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法治秩序、還不太牢固的法治思維就可能付諸東流,“奸出婦人口”就會捲土重來,包括女性在內的所有人的權利最終也都將無從保障。顯然,那會是一個更大的“惡”。

譁了狗!和尚違法,歸如來管還是法律管

鑑於此,趙軍教授建議:

1、在接到性騷擾投訴後,相關人員應依一定程序展開調查,這其實是一個幫助取證的過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取證難的問題。但在整個事件、案件處理過程中,應同時給予被投訴方辯解的機會,公正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不能搞“有罪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

2、性騷擾具體範圍的確定,既要考慮權利保護的需要,也要考慮本土文化情境,將一些在具體文化語境中普通人可以接受的行為排除在外,避免過度規制和處罰的“擴大化”。

3、相關制度的設計應該考慮到中國性騷擾複雜多元的現實,反性騷擾制度的價值目標並不僅限於保護女性免受男性的性騷擾,也包括保護任何性別的人免受任何人的性騷擾。

4、從治理效果和政策宣傳上講,性騷擾“零容忍”可以提,但在具體制度設計和案件處理上,還是要區分具體情節分別處理。“零容忍”不等於“一刀切”,更不等於“一棍子打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