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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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当事人,广东的梁女士,收到了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某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退回的30万元款项。这是我办理的第二起将成交的司法拍卖撤销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4月3日,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平台的“司法拍卖”栏目发布关于“再次拍卖(破)XX有限公司存货”的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XX有限公司存货”,存货评估价为600.81万元,起拍价为384.52万元,参与竞买的保证金为30万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万元。

来自广东的梁女士,看到了法院发布的这则公告之后,于2018年4月15日上午9点30分将30万元竞买保证金汇入法院公告后附带的“竞买须知”指定账户,报名参与该拍卖标的的竞买。

当天上午9时48分,梁女士通过竞买号V0062以384520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2018年4月16日下午,梁女士安排人员赶到位于江苏省某市的拍卖标的所在地现场看货时,意外发现拍卖公告中关于存货主要是“粗碳酸钴”的标示并不属实,被指称为“粗碳酸钴”的物品初步判断疑似为铁矿砂。

随即,梁女士致电法院及破产项目管理人的联系人,告知实际竞买到的物品并非如法院公告中所标示的物品一致,如此一来,将导致自己出于对公告标的以经济利用的目的无法实现,将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撤销拍卖,退回保证金。

法院和管理人方都认为梁女士所述不实,公告所示内容与事实无误,对于梁女士要求撤销拍卖并退款的要求,明确表示不接受。

几经沟通不下,梁女士联系到我。听完梁女士的如上陈述,我初步分析,本起司法拍卖的程序和实体上有处置不妥的地方,可以考虑和法院及管理人方进一步沟通解决,实在不行,不排除通过诉讼方式。

接手案件后,我随即于2018年4月23日从上海乘坐高铁到江苏某市,赶到拍卖标的实际存放地点现场察看标的物,并现场对标的物进行取样备检。然后离开标的物现场直奔破产管理人联系人处,与联系人交涉提出诉求,表达破产管理人方对于拍卖标的处理程序可能不妥,考虑是否配合法院将本次拍卖撤销,联系人未能明确表态。接下来,慎重起见,当天下午我通过邮递方式向法院寄送了一份书面异议,确保异议的提交是在法院公告所明确的拍卖成交尾款交付期内,以防止维权手续程序的差错而被动。次日早上,我又赶到法院,和法院有关本起拍卖的联系人进行沟通,当面再递交一份异议书。院方的法官联系人收下异议书,表示研究再定。

回程后,我将取回的样品提供给梁女士一份,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很快鉴定结果出来,显示该样品中的特定物质元素含量远低于该领域中惯常的理解(惯常理解特定物质元素的含量在50%左右,鉴定样品所示含量只有4.95%)。

2018年5月8日,我手持鉴定报告再次赶到江苏省某市中院,向拍卖案的法官联系人当面递交。法官看完报告,也初步承认了含量确实过低的事实,表示虽然如此,但我的当事人在拍卖前自己未能事先查看标的物,视为接受标的状况。我表示,当事人出于对法院公告真实性和表达内容准确性的理解参与竞买,当事人没有错误,这个结果不能让当事人来承担。院方表示,他们会再一次研究再议。

之后,我又与法院多次电话沟通,希望能尽快研究后,由法院作出撤销拍卖的结论。我们的表态是,破产标的的持续存放将可能导致标的市场价值未来不确定,可能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我的当事人是确定不会要下这个标的物的,因为这将会使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以当事人宁愿被打官司,也不愿意承受下来。法院表示后续再持续沟通研究,让我们耐心等待。

再后来,持续交涉。

直到昨天下午,我的当事人梁女士收到了法院通过管理人账户汇来的30万元保证金退款。

关于司法拍卖的撤销,我在2010年时候就代理过发生在重庆市某区法院的一起,也是因为程序出现重大问题被撤销。结案后我还写过一篇“一起破产司法拍卖是怎样被撤销的?”为题的文章,发表在2011年3月18日我的新浪个人博客页面。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后来,该案例文章被陈新泉作者写成了读后感,以“遵守拍卖程序是拍卖公正的保证”为题刊登在《中国拍卖》杂志上。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拍卖,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随着社会的发展,拍卖的形式和内容总被不断演化,但是,无论如何演变,拍卖的交易本质不变,拍卖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能变。近些年,法院的司法拍卖大多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向公众公开,使得交易信息被更大空间的周知,进而带来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利用,这当然是有利于物质充分利用、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好事。但也如前所述,交易无论如何变化,交易的基本价值观不应被忽略,诚实守信的契约准则必须被遵守。司法拍卖作为拍卖领域中最严谨的资产处置方式、一种国家法律意志参与的交易行为,更应当严格遵守。

成交的司法拍卖是如何又一次被撤销的

李前军律师 13681892060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拍卖师,基金从业资格,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诉讼。诈骗类、商事类、肇事类等刑事犯罪的辩护与代理,拍卖、融资信托、物流类商事及重大民事侵权案代理,企业及私人信用风险管控等。

行为准则:尊重职业,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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