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什么法律规定?

张梅茜


表明观点: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是既然做出离婚判决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还未解除,但是可以视为一种特殊时期,故而男方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强奸行为。

案例及解析:

周某系安康人,2000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其妻冯某与他离婚。11月3日晚,即离婚判决下达后的第3天,周某进入冯的卧室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冯某拒绝,周某竟采取强奸手段,后在亲属劝阻下,周才停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冯某间的离婚判决虽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关系处于特殊阶段,周某违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欲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某实施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其实本案表面上看判决尚未生效,但是实质上该判决至少可以证明两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据此即使该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婚姻关系虽然表面上看仍然属于夫妻关系,但是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过渡时间,即从婚姻关系到解除的一个特殊时期。所有的夫妻至今的权利义务都从一个明确的状态过渡到另一个确定的状态,而在此中间的强迫发生性关系行为,本身也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故而结合案例来看,目前采取的观点仍然视为强奸罪。


麋鹿说法


中国无婚内强奸罪,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真正的法律意义的离婚,那么还认为是夫妻,权利义务还都要行使和履行的。

之前婚内强奸最有名的一个案例是四川的:南江县妇女王某的报案称:“丈夫把我强奸了!”丈夫吴跃雄与她正闹离婚而分居,但依然帮着干农活。南江县法院在审理婚内强奸案后认为:被告人吴跃雄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婚内强奸旁无罪,正常,顺德法院判一起婚内强奸丈夫无罪符合法律精神,这两口子不和,丈夫将妻子强奸了,这事本身就比较荒唐,夫妻间性行为怎么也不可能是刑事案件范畴,当时立案就比较缺心眼,果然法律判丈夫无罪,法律的意义有一点就是和谐,如果婚内强奸有罪,那么简单的婚姻家庭关系必然打破!

“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那么,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有待解决,不仅司法操作上难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婚内强奸,但是都被法院判无罪,其实也有法律判有罪的婚内强奸案,有点扯。

2000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其妻冯某与周某离婚。11月3日晚,即离婚判决下达后的第3天,周某进入冯的卧室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冯某拒绝,周某竟采取强奸手段,后在亲属劝阻下,周才停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冯某间的离婚判决虽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关系处于特殊阶段,周某违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欲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某实施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只想问法院依据,如果判决没有生效时,丈夫死了,妻子继承遗产不?婚姻存续阶段是肯定的。


韩东言


说一个真实案件。

吴某(男)与王某(女)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当年10月生育一女。2012年4月时因王某结识了一个更有钱的男人,遂与吴某提出离婚。吴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遂直接与吴某分居,在外面和更有钱的男人共同生活。



分居大半年以后,王某于2012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二审审理期间,某日吴某驾驶捷达轿车在路上碰上正在打出租车的王某,一时“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迅速拦下出租车,然后将王某硬塞上了自己的捷达轿车,随后开车回家。

到家以后,吴某以语言相威胁不让王某离开并将王某的手机控制在其手中不让王某拨打电话。期间,吴某欲和王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王某拒绝。吴某这一年来的不甘和愤怒彻底爆发出来,发疯似的将王某衣服撕碎,强行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哭喊着对他说道:“你这可是强奸!”吴某则有恃无恐地说道:“你我现在还是夫妻,婚内强奸不算强奸,你要是不服就去告我啊!

后来案发以后,吴某被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吴某承认自己非法拘禁的事实,但坚决否认自己构成强奸罪,理由还是那一套:当时离婚判决还未生效,他和王某还是夫妻关系,既然是夫妻他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



最后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吴某和王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他们当时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处于特殊状态,并不属于正常的夫妻关系。因此,吴某强行和王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最后,吴某两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婚内强奸,但在闹离婚阶段则存在“婚内强奸”。


冰焰


这个属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定性问题。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却有本质的不同,从而导致这一定性在法律上存有争议。

对于题目所述情况,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有对此情况进行认定,构成强奸罪。在配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的时候,即便法院尚未判决或判决未生效,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所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强奸。

但是对于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则存在争议,虽然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

1、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2、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案例一: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某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某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未上诉。

案例二、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构成强奸罪

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却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婚姻关系正常期间不构成强奸罪

白俊峰强奸案无罪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子同意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

所以,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叶律师


上海的王卫明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王卫明与妻子钱某是93年结婚的,婚后钱某与王卫明性格不合,引发争吵不断,甚至遭受家暴,所以提出离婚。就在判决书下达之前,王卫明去钱某住处拿东西,便要与钱某发生关系,遭到钱某的拒绝,王卫明便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致使钱某胸部,腹部等多出发生抓伤咬伤。经法院认为,王卫明提出离婚,法院已经叛离,双方均没有任何异议。在此期间,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所以题主的这一问题,也已经构成了婚内强奸罪。这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是不容质疑的!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容姐心语


从法律上讲,无论是结了婚还是离了婚,丈夫用暴力强迫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从夫妻双方义务上讲,法院还没判决夫妻离婚生效期间,夫妻感情虽然破裂,但依然还是合法的同居夫妻,同睡一张床、夫妻双方都应该履行性生活的义务,丈夫有性渴求,当妻子身体属于正常状况下就有义务配合性生活,如果妻子故意不配合、用不过性生活的方式来惩治丈夫,丈夫采取霸王硬上弓、强行与妻子完成了一场交合……我个人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只能在道德上受到指责!

当然、丈夫用暴力打伤妻子后又强迫妻子过性生活、这就形成了家庭暴力+强奸。


qiguo风雨不倒



鱼愚玉遇预见


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理论上来说,婚内男方违背女方意愿用强迫的手段逼迫女方发生关系,理论上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而强奸罪的对象为女性,也没有从字面上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

法律上有婚内强奸的说法,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包括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有些家庭的实际生活中,在有些人的婚姻关系中,有时候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或者背景之下,就好像俩人分居未离婚的状态下,有些丈夫在有需求时可能就会有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同房的事情,这个说的轻就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说的重一点就是婚内强奸了,也就是强奸罪了!实际生活中,婚内强奸很难收集证据。但是实际上还是有个别被判婚内强奸犯罪的案例的。

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候,实际上两人已经闹僵了,虽然形式上两人婚姻关系还未解除,但是两人可能已经是形同陌路。如果这时候丈夫强行要求同房,妻子反抗的话,如果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愿,用强迫的手段逼迫妻子同房,如果发生了打斗等妻子激烈反抗的举动,如果这时候妻子注意收集证据,并且铁了心决心起诉丈夫的话,那么丈夫真的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强奸罪的!

其实,既然都快离婚了,就不要这么干了,都给彼此留下点好印象,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这么做一定会更加伤害双方的。作为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如果在强迫的过程中发生打斗等行为,这么做是很有可能被判处强奸罪的!

综上所述,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关系,是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睿思天下


不管是什么关系,在对方非意愿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既然犯罪过程已经完成,如果女方有证据表明犯罪过程女方并非自愿,那么男方就构成强奸的事实,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

如果女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犯罪过程自己并非自愿,只能证明犯罪过程曾经发生,比如将内内上的遗留物作为证据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法律上是允许夫妻间实施犯罪行为的。

这里必须强调一个证据,如果犯罪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打、撕扯等行为有录音录像或者伤痕等,或者有证人可以证明的,那么男方就构成强奸罪。

不管构不构成强奸罪,妻子告丈夫强奸都是非常荒唐的一件事。实际上从这件事上也大致能看出他们离婚的原因。

在婚姻关系中,性其实充当着很重要的角色。鱼水之欢会使夫妻实现灵与肉的结合,身心的愉悦也会增进彼此间的感情。有些夫妻间产生一点小矛盾,往往在一方主动的亲昵之后就会烟消云散。

在对待性的问题上,如果一方太过冷淡,一方比较正常或有些亢进,那么时间长了,就会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告丈夫强奸的,往往属于性冷淡。长期的性冷淡,使丈夫长期不能满足,夫妻间关系走向破裂。离婚后,丈夫进行犯罪活动,充分说明了之前夫妻生活的不和谐和丈夫的不满足。

性冷淡不是小事,作为妻子的一方应该重视起来。


爱河北人


虽然已起诉离婚,但没有判决离婚,那就是说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按照常理,男女结婚最重要的就是夫妻关系,也就是夫妻生活,而性生活显得尤为突出,并且性行为也是夫妻双方必须实行的义务,否则结什么婚?性行为是动物界的基本需求,是一种自然的本能。而人类是高等动物。

再说,从我国的婚姻法里也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強奸妻子的规定。从提问看,虽巳起诉离婚但并没有得到判决书,则说明男女双方还是合法夫妻,女方不愿意与男方进行性行为,男方强行施为,表面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但不够成强奸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