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电动车时触电死亡,小偷家属要求赔偿20万,你怎么看?

钻心虫1558


看到这样的事情,我真的是无语了,这个社会风气咋成这样了?前面还有老人在超市买东西,中风摔倒死亡,家属要向超市索赔一百多万,不赔偿就用花圈堵超市,还有一个老太太带孩子在超市里偷果冻给孩子吃,最后因为孩子吃的太急咽死了,也是要向超市索赔。这不,还没完,这又来一个,小偷偷电动车,触电身亡,竟然也要向电动车车主索赔,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



而且, 各类形形色色的奇葩小丑,不要廉耻不要脸面,也好意思要索赔,电动车放那儿,你不去偷它会触电吗?偷盗行为,已经是人品的问题了,品质有问题,还好意思要索赔呢?还不悄悄把人买了,不声张,还不羞人?不少国人的廉耻心,真是彻底没了。

现在社会整个风气都不是太好,总觉得,啥事情,只要人一死,不管对方有没有责任,都要讹一笔,能讹多少算多少,总能讹诈一点,何况,国人的心理是,拿钱去消灾,你跟对方耗不起,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的退步和懦弱,最终让对方得逞,助长了这种风气,导致社会充斥各种不良风气。

一方面,确实是社会有这类人,影响了风气,另一方面,也是我们总是用钱去解决问题,用钱去“买”麻烦,让此类事件不断发生,助长了这些不良风气的产生。


所以,对于这种事情,不管是车主还是其他人,我觉得,都不应该纵容,对方如果来闹,那就报警,要去法院起诉,欢迎,法院咋样判决就咋样判决,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解决。

不过,这个事情,我有点不明白的是,为啥一个小偷偷电动车会出现电死人呢?难道是电线和电动车是绑在一块的?如果是,这就很危险了,因为,即便小偷没来偷,其他人路过碰触到电线或者电动车,也极有可能会触电导致被电伤或电死,如此,店主是私拉电线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整改处罚,因为这样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如果真是这种原因导致,我觉得,对方真起诉到法院,有可能店主会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因为偷车和私拉电线导致电死是两个概念,就看法院如何判决了。

总之,现在各类不良社会风气在盛行,需要一股正义之风来压制这种邪恶风气,那就是,每一个人,都敢于向那种随意狮子大开口,或者动不动就想来讹一点的行为进行斗争,闹,就报警,对方愿意去法院起诉,双手欢迎,一切如果能够通过法律解决的事情,才是真正体现我们的法制社会,公平公正,不良社会风气也会得到有效遏制。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小偷真是一门好职业啊,不光“零本万利”,还不用缴纳工伤保险也不用投保意外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遭受人身损害,也能获得高额赔偿,这简直羡慕死了其他行业的打工仔啊!

最近家住武汉的刘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刘先生平时都是骑电瓶车上下班,但他所在小区比较老旧,没有配备专门的电瓶车停车点和充电桩。所以居民的电瓶车基本上都是乱停乱放,充电也都是从自己家里接一根充电插座。虽然这样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但只要不随意乱动别人的电瓶车就不至于发生危险。


某天晚上下班回来,刘先生照常把电瓶车停在楼下并充好电就回家了。当晚深夜,一小偷偷偷摸摸地潜入小区,意图盗窃刘先生的电瓶车。由于“学艺不精”和操作不慎,小偷突然触电身亡。第二天早上刘先生出门上班时,才发现倒在自己电瓶车旁边的小偷,周围还围着许多看热闹的民众。
小偷家属得知他的死讯以后,当机立断“化悲愤为力量”,向刘先生索赔小偷的“工亡赔偿金”,还非常慷慨地表示“不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个20万他们就心满意足了”。

刘先生可谓是倒了八辈子血霉了,自己明明什么都美做错,电瓶车上死了人命不敢骑了不说,还突如其来20万元的天价索赔,实在是欲哭无泪。刘先生本来就没什么钱,况且这种索赔实在无理,就拒绝了小偷家属。小偷家属当即表示,要把刘先生告上法庭。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有二。一是刘先生既没有做出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他只是把自己的电瓶车放在楼下充电而已,这完全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二是小偷在明知道盗窃有风险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最终触电身亡是他自担风险的结果,怨不得任何人。

法律应当倡导良善的社会价值观,如果连小偷的“工亡赔偿”都能得到支持,那我们能指望法律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吗?


冰焰


人若倒霉,喝口凉水都呲牙。武汉的刘先生就正在倒霉!

话说武汉刘先生这几天是吃不好,睡不宁,整天是咳声叹气,愁容满面。为什么呢?

原来,刘先生是一位上班族,勤勤恳恳,忙忙碌碌,住在一个老旧小区,现在还住在老旧小区的条件都是普普通通或经济紧张,于是上班就经常骑着一辆二轮电瓶车,这也正常吗。

就在前几天的早晨,刘先生吃过早餐,赶紧下楼准备骑电车上班,刚到楼下,就见一大群人在自己楼下围着看,刘先生赶紧挤进人群一看,我的妈呀!原来在自己倒地的电车上躺着一个人,看样子已经死亡。人命关天,赶紧报警,警察赶到,根据现场勘察,得出是小偷偷刘先生的电瓶车过程中触电身亡。
刘先生这个晦气呀,这电车以后还怎么骑?本以为警察定论是小偷偷电动车而死,没事了,谁曾想,小偷家属竟然找上门来,说:我们人死了,你电车也没丢,不给你多要,你给20万丧葬费这事就算完。刘先生一听就火了,小偷偷我电动车被电死,活该,一分不赔。小偷家属说,你若不赔钱,我就去法院起诉你。

刘先生因此而烦恼,小偷偷电动车被电死,自己反成被告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真是有什么土壤就能结什么样的果。作为一般人,自己家里有人是小偷,好说不好听,多丢人啊,人死了,赶紧找个编织袋把人一装刨个坑埋了完事,恐怕知道的人多丢的人大。

没想到,人家小偷家属不但不怕丢人,还敢大张旗鼓的去法院起诉。

不知是这世界变化太快还是我们跟不上时代?按道理讲,法律是惩恶扬善,打击违法者和犯罪,保护守法者和好人的。怎么违法者小偷家属敢起诉被偷的守法者了?

诸位网友给刘先生出出主意,假如法院要判决刘先生赔偿小偷家属钱时了,这不是等于说小偷有理,刘先生有错了吗?这不是变相鼓励更多的小偷大胆去偷吗,偷成功了,东西就成小偷的了,如果偷的失败了出事了,被偷的人要负赔偿责任。如果那样,小偷们要举杯同庆了,好人可就遭殃了,社会秩序就乱了。

当然,以上分析的是假如,相信法院不会那样判决的。


醉美邯郸


现在的人啊,都好好学习法律吧。看看,人家小偷家属都知道法律管用呢。小偷咋了,偷到了就是赚到了,没偷成东西,在你家死了你就得赔偿,这就是小偷家属知道法律规定的。唉,世风日下啊。

且看看事件经过吧:

刘先生下班后跟往日一样,从家里把插座伸到楼下充电。第二天一早他家单元门门口围了一大群人,原来有一个人死在了地上。刘先生七点钟上班,父母把他喊起床后才知道的。他下楼看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就明白了,原来是有人来偷电瓶被电了。那天雨声很大,没有听到警报器的声音,到早上的时候,小偷已经被电死了。 刘先生不用车的时候,车都停单元门门口的,由于小区正在修建,物业也不怎么管。现在小偷死了,小偷家属闻讯赶来。估计也知道自己家里人做的丑事,于是开口也不多要,要求赔偿二十万,少一分都不行。

这种事谁摊上了都窝心,刘先生肯定觉得:你说说我自己的车在自家楼下充电惹谁了我。你小偷是不请自来啊,结果你偷我的东西死了,我还要赔你钱,我真的是冤啊。

当然了,刘先生也有做错的地方,这也是需要承担赔偿的理由:

1.私拉乱接是不安全的,对于私拉乱接造成的后果理应由自己承担。这好在是电死的小偷,要是电到了邻居的孩子或者其他业主,这个事就大了。

2.对自家的财物没有进到保管义务。自己的财物应该放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而你只是放在了单元门下面,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给了小偷行窃的诱因。如果你放在了车库,小偷撬门进去偷,然后电死了,那就与你无关了。

3.下雨天,插头仍在雨中充电,这就是一个危险的行为。不要说是小偷,纵然是小区保安巡逻都有可能被电到。这是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不管任何时候,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小偷可乘之机,这也是对自己的财物负责。执行各种安全规范,也是避免伤害他人的行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说天评地盐城哥


这个事件说明我们的法律有漏洞,律师拿钱帮恶人说话,助长恶人的坏毛病,偷东西死了让人倍,人没有死的话,东西偷走找律师倍吗?偷电动车被电打死的,律师怎么不让电业局倍呢?怎么不找电动车制造商倍?另外咋不找发电站倍呢?为什么找车主倍,???


蒙古人3018


大实话: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坏人不可怕,就怕坏人懂了法。

首先,从客观角度来说,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所有制定的法律总会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因为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生活中的事却是灵活多变的。这边会造成一些些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法律擦边球的事情,从而为自己谋求灰色利益。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小偷家属的做法就是如此。

人死不一定就要为大

在传统观念中,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我们都会说“人死为大”,一般来说,只要某件事中死了人,那么多少都会偏向死者或者受重伤的人一些。比如一些碰瓷儿的,还有就是类似于这样小偷偷电瓶车触电死亡的,其实,有时候真的是让人很窝火。

但是,我们应该还听过一句话:“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诚然,像这种人如果在干违法勾当时,因为自己的“学艺不精”而死了,那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即轻于鸿毛。

所以,我个人认为是因该有选择地采用“人死为大”这个观点的,比如说,在双方过错相当的情况下可以说人死为大,但是,如果像这种明显是某一方的过错反造成自己利益受损,那么就不能再说什么“人死为大”了。

坚决不支持赔偿要求

当然,有的人说什么如果电动车主充电的电动车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然后导致小头偷车的时候触电死了,那么电动车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流氓。

就算是电动车主充电的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但是造成小偷偷车死亡的是他那种非正常途径对电动车的操作,因为小偷不是像我们车主那样用钥匙开的,而是通过违规连接电路打火开关偷的,这是其偷车时的操作问题导致的惨祸发生。

对于这种事我们可以参照“昆山反杀”案来做对比,我认为这就是中国司法的进步,因为这件事的主要过错就在于纹身男,而电动车男子就是被迫的,所以最后判决就是正当防卫,死了也白死。

我们必须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服务于人的,特殊情况就应该做特殊处理,这样才能避免那些无理取闹者钻法律的空子。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如果我没记错,这个案子法院好像已经进行过调解了吧?法官认为小偷应该为自己的死负主要责任,但电动车主私拉电线确实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偷的死亡,只是并非故意,所以需要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综上,法官建议电动车主赔偿小偷家属3万元。对此,双方都表示不满意。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当时就说电动车主私拉电线存在一定过错,赔20万不可能,但很可能要多少赔点儿。现在看来,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

说老实话,我们院里也有不少人从家里拉出电线给车充电,只是我没那样做过。但如果我是电动车主,碰上这种情况,我也会觉得委屈,无法接受。

但是,有一点我们得承认,像这种私拉电线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确实不合法。只不过,一是客观条件限制,二是因此出事的不多,久而久之,我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所谓它的“不合法”在我们的概念里已经大大淡化。

没事儿都好,但一出事儿严格按法律条文对照评判的话,我们就会觉得难以接受。

再做个假设:假如正在充电的电动车主突然自燃起火并造成重大损失,电动车主有没有错?要不要承担责任?当然要。

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样的。小偷有错,但小偷的过错和电动车主的过错是两码事,不能因为小偷有错就把电动车主的过错给掩盖或消除了。

就此打住吧,估计又该挨喷了。


冀彦伟GG


  对于此事,网上没有准确切发生地,但有相关报道。

  内容大概是:死者家属称,死者的死亡与吴先生拖不了干系,主要是由于他私拉电线,引发了这起事故,如果他的设备完整,死者就不会因此丧命。而吴先生说,自己私拉电线也是无奈之举,小区老旧,根本没有充电桩,另外如果死者没有动歹心,悲剧也根本不会发生,双发纠缠不下,最终来到了法院进行开庭前的调解。

  法官认为,这件事情死者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吴先生私拉电线确实是违法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不过考虑到并非故意,所以只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所以20万元一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吴先生的无责任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综合考量下来,法官认为吴先生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且拆除自己私拉的充电设配。

  乍一看,法官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因为小偷有错在先,所以不支持死亡小偷家属的完全要求,但吴先生私拉电线也有错,所以也不完全驳回死亡小偷家属的要求,让吴先生象征出一点钱,安抚和平衡一下死亡小偷家属的情绪。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看似有道理。但经不住推敲,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其错误所在。

  一、吴先生私拉电线,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的规定,对这一行为可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与小偷他的电动车没有一点关系。

  二、如果吴先生因私拉电线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比如小区有人从此走过,不小心碰到了他的电动车,而被触电死亡,这理所应当由吴先生承担责任。但在此事件中,被电死的小偷是要偷吴先生的电动车,是其要对吴先生的电动车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三、作为一个正常人,小偷应该知道自己所作是一种犯罪行为,也应该能意识到黑夜偷吴先生正当充电的电动车有一定的风险,但他还是实施了偷窃行为。只是在偷窃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操作不当而被电死。而吴先生天天操作,也从来没有被电着,这足以证明,是小偷在偷车时是担心害怕被人发现,匆忙中导致操作不当而被电死,责任全部是他本人,这和吴先生私拉电线根本没有关系,吴先生也不应该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法官的调解,是对法律的一种不负责任,只考虑如何息事宁人,不让犯罪分子得到最大限度的惩罚,却让被侵害的公民无端地倍受委屈,这将对社会带来极不利的负面影响。


如水84012


首先从电动车主来说,电动车停在楼下是没有错的,停在楼下充电也是没有错的,唯一有错的地方就是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因为很多小区的硬件条件达不到,所以很多小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再从小偷来说,第一,他是来偷东西的,本身就是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你偷别人的电动车导致触电身亡,也不能怪别人!第三,不能因为死人了,就以为你是无辜的,就可以趁机敲诈别人。最重要的还是本身素质问题,一个有手有脚的大好男人,什么正当的事不能干。哪里挣不到钱,只要不偷懒,勤快点,都能挣到钱,非要搞一些歪门邪道来获取利益,从这一点上,就不值得同情和可怜,而且其家人也是一样,有句话讲得是蛇鼠一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一家子都是这样,不论其他的,单从他做小偷这件事来讲,我相信他的家人都是知道的,但是却没有制止,我想,他们应该都知道他的职业是违法的,但是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去说呢,而非要等到出事了,死人了,你们又跳出来哭天抹泪的,想博得同情,想好好敲诈一笔,其行可恶,其心可诛。而且这种人和家庭,我们遇到了就不要想着花钱消灾,只会增长他们的嚣张气焰!必要的时候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不能给这样的社会败类和可恶的人渣机会!坚决打击他们的可恶行径!


农村土豪人家


小偷偷电动车时触电死亡,小偷家属要求赔偿20万,你怎么看?这倒是个新奇的应该引起人们值得注意的问题。

小偷小摸道德败坏,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人们视小偷也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确实挺招人恨的。小偷偷电车,触电死亡,难道还有理了?仔细想想,这个问题真还不能这样看,偷电车是一码事,触电死亡又是另一码事了。

我们当今的社会,由于发展的速度较快,住户配套设施不齐全,别说私家车的拥有者没有车位,就连一般的交通工具电瓶车也没地方放的。要行驶,充电就是个问题。在城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的楼道下面停满了电动车。于是家家户户都从家里接电源抛出窗外给电车充电,电线拉的跟蜘蛛网似的,确实存在着安全隐患。

就算不是小偷偷车触电死亡, 同一楼道走路的人存在触电死亡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说,偷东西是一码事,而安全隐患,又是一码事。电着小偷死亡要赔偿,人们愤怒不平,那电着无辜的人死亡需要赔偿,就成了正当的赔偿?其实法律追究的是不安全使用电源,有隐患的造成人员死亡,这确实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是大家不理解也得理解的问题,看来法律还是得完善,不能让违法者 的损失嫁祸到正义者的头上。因为小偷偷东西一旦得手,财产受到损失的就是普通的老百姓,小偷就是获利的一方。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用偷的方式,拿生命作为换取利益的代价,就应该属于自作自受,活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