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深圳一小區業委會主任挪用44萬獲刑9個月

首例小區業委會主任挪用資金案一審宣判,業委會主任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南山某小區原業委會主任私自挪用44萬元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近日,南山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浩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私自挪用業委會44萬元資金

據瞭解,南山某小區,原業委會主任王某浩在職期間,以小區業委會名義在銀行開設對公賬戶用以收取小區業主們的各種費用,在未經業主大會討論和表決的情況下,私自從業委會對公賬戶中轉出 44 萬元至自己私人賬戶用於投資。近日,南山法院依法審結該案,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浩有期徒刑9個月。

2014年6月,王某浩在南山區某小區的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選舉時被選為業委會主任,負責小區業主大會召集、選聘物業公司、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以及業委會資金管理等工作。

為了方便小區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王某浩以小區業委會的名義在銀行開設對公賬戶,用以收取小區停車場設備維護費、小區物業維修費以及商鋪門面的租金等費用。

2015年12月1-8日,王某浩在未經業主大會討論和表決的情況下,私自從業委會公賬戶中分9次共將44萬元轉至自己的銀行賬戶,並於2015年12月8日將其中40萬元轉賬至賀某的銀行賬戶,用於深圳某科技公司2%的股權投資,又將剩餘的4萬元用於借款轉賬給業委會成員李某。

2016年5月20日,因小區業主要求對小區的賬目進行財務審計,王某浩從自己的另一個銀行賬戶向業委會的對公賬戶分九次轉入人民幣共44萬元。在審計過程中,小區物業公司發現王某浩對該筆資金使用有違規的嫌疑,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犯挪用資金罪獲刑9個月

南山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浩作為業委會主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業委會資金44萬元歸個人使用,用於營利活動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浩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南山法院提醒廣大的業委會成員,“業委會的資金”不能擅自挪用,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徵得業委會成員的同意才可以使用。否則,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

【撰文】豐雷 鄧子良

【作者】 鄧子良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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