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調崗 不同意 要開除可以申請賠償嗎?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給調崗 不同意 要開除可以申請賠償嗎?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崗位調整在我們平常工作中級車碰到,比如生病了、懷孕了,不能勝任工作了,公司可能會要求你調崗,那我們是否可以不同意呢?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可見,公司是不可以單方面強制調整崗位的,需要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見,如果公司能證明存在上面幾個情況,比如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比如績效考核多次不達標等等,是可以調整崗位的,如果不服從,公司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的。

那如果員工勝任工作,但是公司原因需要調整崗位,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企業是基於迫使員工主動辭職為目的調整崗位的,員工是可以拒絕的,如果公司以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解除合同,就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仍不服崗位調整的,那麼公司可以支付賠償金,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