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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5812560)
后果很严重
这些失信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信用受到影响,贷不了款,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出境,并有可能被司法拘留,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大化县人民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09)
![曝光|大化法院发布最新失信名单(201809),最高欠债竟达1000万](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韦庆克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1105****,现住广西大化县白马乡六任村上岭屯13号,标的:3.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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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全勇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01125****,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羌圩村街二屯90号,标的:3.6万元
谭 伟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20501****,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羌圩乡羌圩村街二屯62号,标的:19万元
韦理明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21213****,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村兴村刁社屯22号,标的:30万元
黄炳国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60311****,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雅龙乡镇西村歪上屯14号,标的:10万元
黄世忠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40615****,住广西大化县北景乡京屯村京一屯8号,标的:18.2万元
黄 艳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30622****,住广西大化县北景乡京屯村京一屯8号,标的:18.2万元
黄 宏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10615****,住广西大化县北景乡京屯村京一屯8号,标的:18.2万元
蒋雨薇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10408****,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红电街东风路1-1号,标的:9.4万元
韦迎磊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10827****,住广西大化镇城郊开发区绿坡分场41,标的:1.8万元
覃勇魁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0411****,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城北西路43号,标的:50万元
覃凤梅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90103****,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城北西路43号,标的:50万元
覃江全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71101****,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98号,标的:1000万元
覃卫国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1105****,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98号,标的:150万元
李小芳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01125****,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98号,标的:700万元
韦生行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0402****,住广西大化县新化东路179号,标的:1933717.26元
韦献玉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80926****,住广西大化县新化东路179号,标的:230097.76元
莫最兰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580823****,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新民路九巷27号,标的:1343576.4元
黄 彪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40810****,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北景镇那色村音圩屯29号,标的:54969元
韦鲜红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20702****,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敦肃村板管屯,标的:2.5万元
黄彩妹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0225****,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建丰路195号宿舍楼2单元202号,标的:784295.69元
韦柳荣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10705****,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望阳曦龙湾小区3栋2单元1201号,标的:1108880.14元
谢代熙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31022****,住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文化路南一巷三里26号,标的:3万元
韦寿颖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80107****,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永靖村板严屯,标的:1.8万元
陈 合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800701****,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常吉村那任屯10号,标的:93560元
韦伟贵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80914****,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上旗村东盘屯23号
韦志全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650515****,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
覃英萍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91115****,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江滨花园D10栋7单元201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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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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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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