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案情簡介】

韓某原為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公司”)PHP講師,與教育公司簽署了《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勞動者離職後兩年內,教育公司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在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受聘於與本公司同類或類似行業的企業及其關聯方,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勞務、諮詢等服務;協議同時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相應義務,除退還已取得的補償金外,還應一次性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同時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其他損失。韓某離職後,教育公司按月支付其競業限制補償金,但韓某卻在另一教育公司講授相關培訓課程,對此教育公司進行了公證取證。教育公司遂將韓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並支付違約金100萬、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72 098.96元。

庭審中,韓某辯稱,自己是在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說明會上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當時自己以為簽訂的是股權分配協議,自己簽署協議書完全是公司故意設計的,協議書的內容對自己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協議書。韓某表示,自己是否受聘於同類教育公司,應該由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記錄和社保繳納記錄等來證明,自己並非正式上課,僅是基於朋友關係到另一個教育公司幫忙而已。

【裁判結果】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韓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與教育公司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時未對協議內容提出異議。且教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時,也未提出異議,韓某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的內容顯失公平或其簽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時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兩教育公司經營範圍中均有計算機技能培訓等內容,公證書顯示韓某在另一教育公司教學,韓某也認可其在另一教育公司傳授學習和就業的經驗,因此法院認定韓某違反了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韓某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教育公司要求韓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及相關損失、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請求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韓某繼續履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書》,並向教育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566464.18元。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官提示: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若條款中涉及競業限制的內容,勞動者應謹慎簽署。一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就要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約定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應該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