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組織調研和專家諮詢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擬以規範性文件下發施行。目前已徵求了林業系統內有關單位意見,並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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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附件1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關於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近年來,風電建設快速發展,風電場項目使用林地面積大幅上升,違法違規使用林地、野蠻施工、植被恢復不到位等問題時有發生,對森林生態功能、森林景觀等造成較大損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進一步規範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減少對森林植被和生態環境的損害與影響,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範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的重要性

陸上風電場工程建設過程中,風機基礎挖掘、場地平整、入場道路和輸電線路施工等使用林地,高強度、大範圍擾動地表,如果選址或建設方式不當,將嚴重破壞地表植被和生態環境,極易造成大面積水土流失,加劇區域生態退化。發展風電產業是我國推進能源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之一,但絕不能以犧牲生態為代價,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依法規範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促進風電產業健康發展,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二、劃定風電場建設禁限區域

嚴格保護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特別是天然林資源。將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江河源頭匯水區、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沿海基幹林帶和消浪林帶等區域劃為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其它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風電場項目限制建設區域,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嚴格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範圍

風電場建設應節約集約使用林地,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道路、升壓站、輸電線路等風電場設施,禁止使用有林地及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本通知下發之前立項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手續的風電場項目,要重新合理優化選址和建設方案,不得佔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不得佔用坡度25度以上區域的有林地,不得佔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要加強生態影響分析和評估。

四、強化風電場道路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

風電場施工道路、檢修道路,儘可能利用原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區道路、鄉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礎上擴建的風電場道路原則上不改變原有道路性質。風電場新建配套道路應與風電場機組同時辦理永久佔用林地手續。新建或擴建配套道路要嚴格控制道路寬度,提高標準,合理建設排水溝、過水涵洞、擋土牆等設施;嚴格按照設計規範施工,禁止強推強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廢棄砂石任意放置和隨意滾落,同步實施水土保持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措施。吊裝平臺、施工道路轉彎、棄渣場、地埋式輸電線路等臨時使用林地,要在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一年內完成林業生產條件恢復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五、加強對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的指導和監管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提前介入測風選址工作,指導建設單位避讓生態脆弱區和生態敏感區;定期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報批、以其他名義騙取使用林地許可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野蠻施工破壞林地、林木的,未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及弄虛作假騙取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的風電場項目及其建設單位,要依法追責,列入林業系統黑名單,限制該建設單位後續風電場項目使用林地;對因野蠻施工損毀林地、林木的,一經發現,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清理廢棄砂石渣土並恢復植被,驗收合格後方許復工。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風電場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 月 日

附件2

《關於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起草說明

近年來,風電產業發展迅速,風電場項目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林地、野蠻施工、植被恢復不到位等問題時有發生,對森林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等影響較大,越來越引起社會關注。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減少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損害,我司在組織深入調研、專家諮詢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徵求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司局等單位意見,擬以規範性文件下發施行,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必要性

一是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植樹節時強調“保護好每一寸綠色”。我國發展清潔能源是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途徑,應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為指導,以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為根本目標,儘量縮小佔用林地面積,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為此,應規範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加大對森林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

二是破解風電場建設嚴重破壞森林資源的迫切需要。近些年,各地建設風電場項目佔用林地較多,破壞植被嚴重。風電機組一般建在山脊或山峰風口處,這些地方一般土層薄,生態脆弱,原生植被遭到破壞後很難恢復。特別是進場道路、檢修道路沿山體邊坡施工,寬度普遍在6-10米,在轉彎處甚至更寬,佔地面積大,但有的建設單位按臨時用地辦使用林地手續,野蠻施工,廢棄砂石任意放置、隨意滾落,使用完畢不修復不復綠,不僅嚴重破壞森林資源和自然生態景觀,而且極易造成山體滑坡、塌方、大面積水土流失,對當地居民安全和生態環境影響極大。風機佈設在鳥類遷徙通道,對鳥類也有較大影響和傷害。另外,不同渠道反映,已建風電場項目,因併網困難等原因,相當比例的風機長期或定期、不定期地停止運行。我國是一個缺林少綠、生態脆弱的國家,以損害生態為代價發展綠色能源,卻運行效率低,得不償失。因此,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加大森林資源保護力度刻不容緩。

三是依法健全林地管理制度的根本要求。依法保護管理林地,是《森林法》賦予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職責。隨著國家對清潔能源的重視和風力電站補貼的激勵,各地風電項目快速發展,利用全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系統統計,2015-2017年我局與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已審核同意1107個風電場項目永久使用林地。風電場是近些年快速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附屬設施種類多、佔用林地面積大、損毀林地嚴重,佔地情況與其他項目有較大差別,為做好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工作,需要從國家層面儘快出臺規範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政策,進一步完善林地保護管理制度。

二、起草依據

(一)《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

(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令)。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2535號)。

(四)《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

三、起草過程

2018年1月,我司組織局規劃院、華東院、中南院等單位對河北、江西、山東、湖北、湖南等五省風電場項目建設情況、使用林地情況、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影響情況進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2-4月,我司草擬《通知》。5月17日,組織三個調研單位、有關專家,召開專家諮詢會,並根據專家意見對《通知》進行了修改完善。7-8月,我司以局辦文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長白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意見;局內徵求了政法司、造林司、保護司、林改司、計財司、場圃總站、天保辦、溼地辦等單位意見。共向65個單位徵求意見,收到46個單位反饋意見,其中10個單位無意見。36個單位共反饋110條意見,經研究採納38條,部分採納26條,未採納46條(有關情況詳見附件)。在認真研究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通知》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

四、主要規定說明

(一)劃定風電場建設禁限區域。嚴格保護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特別是天然林資源。將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江河源頭匯水區、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沿海基幹林帶和消浪林帶等區域劃為風電場項目禁止建設區域。其它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風電場項目限制建設區域,具體範圍由地方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二)嚴格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範圍。風電場建設應節約集約使用林地,風機基礎、入場和維護道路、升壓站、輸電線路等,禁止使用有林地及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本通知下發之前立項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審核手續的風電場項目,要重新合理優化選址和建設方案,不得佔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不得佔用坡度25度以上區域的有林地,不得佔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要加強生態影響分析和評估。

(三)加強風電場道路建設和臨時用地管理。風電場施工道路、檢修道路,儘可能利用原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區道路、鄉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礎上擴建的道路不改變原有道路性質。風電場新建配套道路應與風電場機組同時辦理永久佔用林地手續。新建或擴建配套道路要嚴格控制道路寬度,提高標準,合理建設排水溝、過水涵洞、擋土牆等設施;嚴格按照設計規範施工,禁止強推強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廢棄砂石任意放置和隨意滾落,同步實施水土保持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措施。吊裝平臺、施工道路轉彎、棄渣場、地埋式輸電線路等臨時使用林地,要在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一年內完成植被恢復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四)加強對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的指導和監管。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提前介入測風選址工作,指導建設單位避讓生態脆弱區和生態敏感區;定期檢查,依法嚴厲打擊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拆分報批、以其他名義騙取使用林地許可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野蠻施工破壞林地、林木的,未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及弄虛作假騙取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的風電場項目及其建設單位,要依法追責,列入林業系統黑名單,限制該建設單位後續風電場項目使用林地;對因野蠻施工損毀林地、林木的,一經發現,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清理廢棄砂石渣土並恢復植被,驗收合格後方許復工。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風電場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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