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胜律师:刑法上所说的数罪并罚,到底该如何罚?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律考核中的一个常考点。所谓数罪并罚,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在分别定罪量刑以后进行合并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是典型的数罪并罚的类型,但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属于数罪并罚的类型。

法妞网友咨询:

刑法上的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罚的情形有什么区分界限?

本人自2001年执业至今。

刘福胜律师:刑法上所说的数罪并罚,到底该如何罚?

刘福胜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 多项(已经触犯刑法)的罪+在一起 合并执行 这叫做数罪并罚 。 择一重罚 是 比如你犯2条罪 但第一条最不是太严重没有触犯到刑法 而第二条最已经触犯了刑法 所以要选你最重的最来判你 这是择一重罚。

刘福胜律师补充: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刑法第69条):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刘律师结语:综上所述,数罪并罚有三个特征为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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