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檢|以案說法 重操舊業」入戶盜竊31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德檢|以案說法 重操舊業”入戶盜竊31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史某,永修男,曾因犯盜竊罪、搶劫罪先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年六個月。出獄後,史某不思悔改,又一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8年5月,史某從永修縣來到德安縣尋找盜竊目標,至德安縣桂林村桂家嶺時,發現被害人李某家為老式門鎖,便強行推門進入李某家中,在一樓臥室盜取人民幣310元,準備到二樓繼續盜竊時,被回家的李某發現,遂倉皇逃跑,但李某和朋友王某一直追趕並將史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史某在盜竊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史某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當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盜財物已及時追回,可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史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檢察君普法:

僅盜竊310元就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乍一看好像這個案件判錯了,310元不夠盜竊案立案的數額標準。其實不然,入戶盜竊和普通盜竊是有區別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才構成盜竊罪。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偷竊金額大小,入戶盜竊即構成犯罪。

家是人們在外奔波打拼後得以休養生息的避風港,是人們最基本、最為信賴的人身與財產權利的庇護所,同時也是人們安全、隱私的最後保障。“入戶盜竊”侵犯的不僅是公民財產,還非法侵入了公民的住宅;同時,偷盜者一旦被發現,也往往會鋌而走險,暴力獲髒,甚至會發生傷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時間,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故此,“入戶盜竊”在量刑上也重於“普通盜竊”。本案中,史某盜竊310元就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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