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條款惹衆怒,新浪微博路在何方?

爭議條款惹眾怒,新浪微博路在何方?

自新版《微博服務使用協議》啟用之日,圍繞它的紛爭一刻也未曾停息。各大媒體和各路網友的口誅筆伐,不僅讓新浪微博焦頭爛額,還令看似普通的一紙《使用協議》,變成了新浪微博的一場公關危機。

事件的導火索,是新浪微博修改協議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用戶只有在同意新條款的前提下,才能繼續使用微博服務。然而,新條款卻被質疑涉嫌強制奪取用戶的版權,而遭到了用戶的猛烈抨擊。

爭議條款惹眾怒,新浪微博路在何方?

爭議條款惹眾怒,新浪微博路在何方?

引起爭議的條款

廣大用戶對上述條款的理解是:用戶發佈的內容不再是自己的,而是莫名奇妙變成了微博的,微博還能對侵犯內容的行為自行維權並獲得全部賠償。

一時間,對於新浪微博的質疑鋪天蓋地且愈演愈烈,不少大V也發聲質疑,微博管理員緊急發表聲明進行澄清,解釋了這些條款主要是針對第三方平臺進行設置,目的在於禁止第三方不經許可擅自使用技術來微博抓取內容並隨意使用。為了平息民怨,微博方面對上述條款進行了修改:

1.3

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微博內容即指用戶在微博上已發佈的信息,例如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包括但不限於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發表、複製、轉載、更改、引用、鏈接、下載、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內容等。

1.5

用戶同意並授權微博平臺以微博平臺名義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私自複製、使用、編輯、抄襲、在第三方平臺上再次發佈微博內容等行為)採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投訴、訴訟等必要的維權措施。

按理說,在如今各大平臺爭相討好用戶的時代,微博沒有理由去惹怒用戶。那麼,這樣一條看似明顯對用戶不利的條款,又是如何出爐的呢?微博稱這些條款是為了防止第三方非法抓取微博內容而設置,這一說法究竟靠不靠譜?第三方不經微博同意抓取微博內容非法嗎?

平臺可排斥第三方不正當地抓取並使用其內容

此類用戶協議並不是微博一意孤行的結果,實際上許多內容平臺都有類似的條款,而微博修改以前的條款幾乎就是大眾點評《用戶使用協議》的翻版。在大眾點評的《用戶使用協議》中,大眾點評聲稱用戶將其在大眾點評上發佈的任何信息的著作財產權無償且獨家轉讓給大眾點評網運營商,並許可大眾點評網就任何主體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以及獲得賠償;同時禁止第三方在未經大眾點評的書面同意下隨意獲得並使用大眾點評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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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點評網《用戶使用協議》的相關條款

在前不久審結的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大眾點評即向法院提交了該《用戶使用協議》的上述條款,作為自己依法享有網站內容並進行維權的依據。一、二審法院在判決中雖然沒有直接指明該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均認定大眾點評網上的用戶評論信息是大眾點評網經營商漢濤公司付出大量資源和成本,通過長期經營而積累的勞動成果,具有經濟價值。而之所以用“勞動成果”對用戶評論內容來定性,是因為法院認為用戶評論信息不屬於法定權利。法院曾在大眾點評與愛幫網侵犯著作權一案中認定用戶評論信息不構成作品,無法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也就難以產生法定權利。

但是即便用戶評論信息不屬於法定權利,也不能允許市場主體任意使用或利用他人通過巨大投入所獲取的信息。二審法院認為“百度公司未經漢濤公司的許可,在其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產品中進行大量使用,這種行為本質上屬於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勞動成果。”但是這一行為並不是當然的違法行為,而是隻有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時才違法。

在某個特定的競爭行為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明確禁止的行為時,是否違法商業道德是法院判斷該行為正當性的一個重要標準。法院認為市場主體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信息時,仍然要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使用,“如果經營者時完全攫取他人勞動成果,提供同質化的服務,這種行為對於創新和促進市場競爭沒有任何積極意義,有悖商業道德。”百度公司通過搜索技術抓取並大量全文展示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評論信息,已經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的相關服務,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這一行為不僅損害漢濤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它市場主體不願再就信息的收集進行投入,破壞正常的產業生態,對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法院還從反面舉例說明,百度地圖在早期版本中使用的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評論信息數量有限,且並未全文顯示,這種行為則不足以替代大眾點評網提供用戶點評信息的服務,不屬於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從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大眾點評網對於用戶在其網站上的評論內容具有被法律保護的利益,第三方未經同意而全面抓取評論內容的,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中,法院最終判決漢濤公司賠償大眾點評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

說到這裡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用戶發在大眾點評網上的評論是用戶自己辛辛苦苦跑去餐館,認真挑選菜品,拍攝照片並撰寫相關內容後上傳的,百度地圖展現的內容也是原封不動由用戶寫的評論,怎麼最後是讓大眾點評去主張權益還獲得了這麼多賠償?這不就是微博之前刪掉的自己去維權還獲得全部賠償的強勢條款嗎?

不同性質的權益可受不同法律的保護

微博雖然修改了《微博服務使用協議》,並且明確聲明,用戶通過微博平臺所發表的原創內容的著作權歸用戶所有,但是這並不代表微博不能夠就這些內容主張權益。著作權是由作者獨享的專有權利,平臺無法根據著作權法主張著作權,但是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益,兩者之間互不衝突。

此前微博曾起訴陌陌未經其同意以及用戶授權,非法從微博抓取和使用用戶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但陌陌認為用戶相關權利應當由用戶主張而不是微博,即便陌陌未經同意使用了用戶信息造成對用戶隱私權的侵犯,應當由用戶向陌陌提起訴訟。

法院對此認為:如果一個行為只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而沒有對公平競爭秩序構成損害,則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其他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用戶信息是新浪微博合法獲取並積累的,不僅是新浪作為社交媒體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也是其核心競爭優勢和重要的商業資源。陌陌無正當理由地截取了新浪的競爭優勢,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微博的商業資源,微博可以就這一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部門法的劃分方法來看,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不同的社會關係,保障的也是不同的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涉及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但是本質上調整的是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並且,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個特殊之處在於,對於法律沒有明確定為法定權利但是屬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一般條款加以保護。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傾向於承認平臺對於用戶在平臺上發佈的內容具有可保護的利益,這並不代表法院認為平臺能夠獲得用戶所發佈內容的著作權。

周公有話

爭議條款惹眾怒,新浪微博路在何方?

內容不僅可以創造價值,內容創造出來的價值還是多層次、多元化的。對於內容生產者來說,內容的價值是作為著作財產權並通過轉讓和開發產生的經濟效益,而對於平臺來說,差異化的內容構成其競爭優勢,也是其商業價值。

《微博服務使用協議》引起的紛爭可以看出,用戶的關注點在於:內容是“我”發佈的,“我”理應是內容的所有者,其他人無權霸佔;而平臺的關注點在於:“我”積累了這些內容,第三方想要內容自己積累,不得隨意抓取並使用“我”平臺上的內容,從而剝奪“我”的競爭優勢。用戶和平臺關注的對象雖然都是用戶發佈的內容,但基於不同的立場背後涉及的是不同的利益,可由不同的法律進行保護。

另一方面,平臺的《服務使用協議》或是《用戶使用協議》作為格式合同,並不能當然地實現用戶對平臺的授權。如果平臺想要合法地對其內容進行開發,應當明確地同用戶簽署授權協議。這一點從微博的緊急聲明以及後續的解釋來看也是明白的,只是對於格式合同的寫就還是應當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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