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高空坠物”系列报道之三:用责任织密安全之网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陈文锋

回顾一件件高空坠物伤人案例,人们不禁拷问:高空坠物该怎么管?法律应当如何完善?

采访中,许多市民、民警、专家等认为,需要用责任和敬畏生命之心织密安全之网。

拉起法律之网

4月6日下午,南宁市鲤湾路某小区内,一块石头从天而降,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宝马牌轿车的天窗砸出了一个大窟窿。事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调看了小区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块是从31楼一住户家中落下的。经工作人员联系,涉事业主带着5岁的儿子小明(化名)来到现场承认错误。原来,该住户正在装修,小明因为淘气,将屋里一块石头扔下楼,砸坏了楼下的宝马牌轿车。

南宁市公安局建政派出所民警随后来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31楼业主赔偿宝马牌轿车车主的全部损失。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这起案件的黄警官说,这起案件能确定31楼业主是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31楼业主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宝马牌轿车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果无法确认31楼的业主是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方齐抓共管

记者走访了南宁市部分社区,发现一些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城中村,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现象十分严重。

“坠落物重量越大、离地面越高,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南宁市第四十七中学的物理老师陈某介绍,物体从高空坠落时,冲击力会增大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物品从高处坠落也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

“预防高空抛物,需要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的共同努力。”南宁市凤岭北社区副主任杜艳玲说,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密切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居民认识到高空抛物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提高居民的素质,从根本上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购买高空坠物险,可以减少赔付时的扯皮现象。”杜艳玲建议,可以由业主以交物业费的形式把保费交给物业公司统一购买高空坠物险。此后,一旦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伤者就能及时获得赔偿。

呼吁完善制度

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社会公德的人会放松自我约束力,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专家呼吁,在加强宣传、引导、教育提高居民道德素质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蒙晓毅认为,对高空抛物行为要通过立法加大惩治力度,如果由此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另外,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它不需要适用过错推定,因为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此外,还可以从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完善。例如设置公益救助基金,在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先行赔偿;强化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无死角的监控等;加大侦破力度,引入刑侦力量,从指纹、痕迹等方面,尽力查出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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