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冰釋前嫌”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昨天晚上開始,“冰釋前嫌”這個詞突然上了熱搜,但原因並不像這個詞的意思聽起來那麼美好。

有網友發現,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衝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但細讀文章您就會發現,這個案件恐怕不僅不宜“冰釋前嫌”,反而是讓人感到冰冷刺骨:他是一起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

魯山縣檢察院:“關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長”

逮捕改為取保候審

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文章說:小趙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裡,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而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但用這篇最新的文章的話說,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各級檢察機關暫未回應輿論質疑

這篇文章發表後,迅速成燎原之勢被網友大量轉載,原因很簡單,您聽完文章的講述一定也能感受到:第一,強姦未成年少女,這種惡劣的案件憑什麼調解?是不是和稀泥?第二,我們知道法院能調解,但檢察院有沒有這個權力?第三,如果魯山縣檢察院的做法沒有問題,這是不是告訴我們,花8萬塊就能強姦未成年少女了?這給社會帶來了怎樣的惡劣示範?

針對以上質疑,昨天晚上,新聞縱橫值班編輯多次撥打文章作者、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新媒體負責人的電話,一直是接通但無人接聽的狀態。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負責人晚間回應央廣記者說,已經注意到這個輿情,正在調查,等有了最終的結果後第一時間跟記者聯繫。但此後新聞縱橫再次嘗試聯繫對方,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有網友猜測,這篇跟公眾的常識明顯相左的文章,可能來源於正在開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檢察機關“河南檢察好故事”徵集評選活動。該活動徵集作品體裁包括新媒體體裁和傳統媒體體裁,要求故事能夠準確生動地反映本地區檢察工作亮點和成效。

這篇文章、乃至這個案子是不是為迎合這個活動“邀功請賞”的後果?昨天晚上,新聞縱橫值班編輯多次嘗試聯繫河南省檢察院政治部主任閆興振和宣傳處長張萍,巧合的是,他們的電話長期處於“您撥打的電話正在通話中”的狀態。

資深刑事律師:強姦不能“和解”

檢察院程序違規

不論這篇文章的前因後果如何,網友們對案情本身的質疑已經發展成了不少法律專家對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這一做法的質疑。資深刑事律師劉昌松在接受新聞縱橫採訪時明確表示,刑事和解不適用於強奸這種嚴重的刑事案件,何況還是強姦未成年人這種性質尤其惡劣的案例。

(刑事和解)適用的案情呢,刑事訴訟法它規定得很清楚,只適用兩類案件:一類案件是民間糾紛,所謂民間糾紛就是家庭鄰里因為房產、因為徵地皮中間發生口角,打架鬥毆互訴誹謗這些情況叫民間糾紛。強姦罪它是一個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強姦案件怎麼也劃不到民間糾紛裡去,一般來說它是不能適用和解的。第二類可以和解的,就是過失犯罪,強姦案很明顯,它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所以按照和解的這兩類來看,這個案子肯定不能放到這裡去的。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劉昌松同時指出,退一萬步說,即便這是一個適用刑事調解的案例,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調解程序也存在嚴重錯誤。

檢察院在處理這個事情的流程實際上是有問題的,法律規定刑事和解檢察官在裡面直接扮演一個主事者,擔任一個和解協議的製作者這樣一個角色。而不是說把它交給一個人民調解委員會這麼一個調解機構,由他們去做,我們在中間承擔一個掮客的角色,那就不對了。我們的檢察官最後要審查雙方當事人,他們是不是真誠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識強加給對方。調解委員會請進來了,檢察官在旁邊成為看客了,那就不對了。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針對公眾對這個案例惡劣社會示範效應的擔憂,劉昌松律師認為,公眾對檢察院發佈的這一信息可能也有誤讀,認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結案方式了,這起強姦案就這樣結束了。雖然目前沒有獲得檢察院方面的解釋,但是按照法律程序,應該並不是這樣。

如果說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決問題的一種途徑,它確實是最終解決。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許雙方當事人打成這樣一種和解協議,拿到案卷裡來,作為一個比較大的從寬處罰的這樣一個情節的輔助,這個是可以的。所以實際上最後不起訴才是最終的處理決定。法院最後判處什麼,比如緩刑,這才是案件最終的處理。這個案件我注意到檢察院做了這麼多工作以後,最後是把逮捕的強制措施變更成了取保候審,既然還有強制措施,這個案子就並沒有完,所以並不是說賠償以後這個案子就徹底了結了。它只是為後面的從寬處罰奠定了一個基礎。

少女被強姦,縣檢察院都能主持調解“冰釋前嫌”?

劉昌松律師認為,本案最終很可能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趙在考驗期經受住了考驗,就會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對未成年犯的一種特殊結案程序。

當然,這只是法律界人士按照法律常識做出的推斷,由於截至發稿前,從河南省到平頂山市再到魯山縣的各級檢察機關都沒有做出任何實質性的回應,我們暫時無法獲得更多的信息。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這一案件的最新進展和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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