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首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案

政和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首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案

2018年7月13日,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案在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院公诉科科长许文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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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监察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于2018年3月4日对许某某立案调查,同年3月7日,对许某某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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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我院受理审查起诉许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次日,我院决定逮捕许某某。同年5月23日,我院对被告人许某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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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2008年至2018年间,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侵吞公路工程村民集资款、公路补助金计人民币203241元,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送款人民币150000元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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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和量刑两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后,还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了法庭警示教育,分析了被告人犯罪的三点原因:

1

被告人个人私欲膨胀,缺乏吃苦耐劳精神、法制观念淡薄,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被告人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于一身,同时保管理财小组公章,经手、保管村集体财产,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被告人容易受到诱惑,泥潭深陷。

3

村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乡财务核算中心对财务支出管理不到位,财务收支都由被告人经手,配套制度不健全,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同时,公诉人劝诫被告人要从本次审判的教训中明白遵法、学法、知法和守法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做事、踏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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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陈述阶段,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请求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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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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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范美珍

审核: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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