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人方便”在其住所吸毒,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为了他人吸毒方便,也为了方便自己吸毒,竟提供自己的住所让他人吸毒。舒城男子提供自己的住所容纳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俗话说“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宣某为他人吸毒方便,同时也为自己吸毒方便,将自己的住所地“开办”成毒窝,恰恰“完美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但是,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这换来的是依法判处被告人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宣某在本县城关镇某小区工地其居住的工棚内,容留并伙同王某吸食毒品。

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宣某在其位于本县城关镇五里村的住处卧室内,容留并伙同马某、汪某吸食毒品。

2017年4、5月的一天中午,宣某在其位于本县城关镇五里村的住处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张某、赵某吸食毒品。

2017年7月的一天上午,宣某在其位于本县城关镇五里村的住处卧室内,容留并伙同王某吸食毒品。

另查明:2017年12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舒城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时,宣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宣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根据被告人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陶涛 胡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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