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明能否在「操縱股價案」中獨善其身?

黃曉明能否在“操縱股價案”中獨善其身?

經過兩天熱熱鬧鬧“黃曉明捲入操控18億股票案”,今天凌晨黃曉明本人終於做出了一份聲明,表示傳聞都是謠言。

黃曉明能否在“操縱股價案”中獨善其身?

1. 7月3日證監會就“高勇案”已作出《處罰決定書》,本人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控

2. 我再次強調,本人不認識高勇,只是委託路某理財

3. 本人從未參與過“長生生物”股票投資

4. 本次事件確實是由我理財不謹慎所導致,對此次事件給大家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我一定從中吸取教訓。

最後,我要特別說明一點,此事是因我將賬戶交由母親打理而將她牽涉其中,由此給母親帶來困擾與擔憂。作為兒子,我願意也必須承擔一切輿論責任,再次對給大家帶來的困擾表示由衷的歉意。

對此有網友說:“娛樂圈確實是不好混,不過清者自清,畢竟沒做過的事就是沒做過,更何況這次案件一經結案了,與黃教主一點也沾不上邊。”還有網友說:“我選擇相信,因為這種東西根本沒法撒謊,如果確有其事,已經曝光了,國家一定會查下去,他既然沒事,沒被抓沒坐牢,為什麼有些人要用質疑的眼光看待別人呢?”有網友甚至說:“大家不要跟風,一個個不瞭解真相就知道跟風詆譭,心地能不能善良一點。”小編也看到很多網友都比較冷靜看待所謂的“黃曉明操縱”,倒是很多媒體成了推波助瀾的急先鋒,硬生生把黃曉明推到了風口浪尖,什麼“別讓黃曉明跑了”;什麼“實錘黃曉明操縱18億股票案”等等輿論就給黃曉明定下不可饒恕的大罪。

因為有媒體評論:18億股票操縱大案中,黃曉明跑不了,除非他將精華製藥2015年半年報給銷燬。還說:黃曉明可以不認識高勇,也可以否認自己捲入了股價操縱案。但是黃曉明無法否認其母將賬戶交給高勇團伙管理的事實。因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又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都是違法的。而黃曉明的母親跟高勇團伙達成委託的時候,除了將黃曉明的賬戶交給高勇團伙,同時還將資金交給了對方,有著利益分配約定,客觀的法律事實是成立的。黃曉明豈能一推了之?

黃曉明也沒想一推了之,因為他自己也承認“此事是因我將賬戶交由母親打理而將她牽涉其中,由此給母親帶來困擾與擔憂。......我願意也必須承擔一切輿論責任。”《每日經濟新聞》爆料,黃曉明名下公司有48家,涉及科技、餐飲、文化、服裝、商貿、投資等多個方面,其中最多的當屬投資類公司,多達14家。另外,黃曉明還是華誼等公司的大股東,可以說,黃曉明是一個出色的商人,他把他所賺取金錢翻了百倍十倍。

由此看來,抵制明星天價片酬還有很大的空間,因為我們不必擔心明星會因此而沒飯吃,他們依靠現有的社會資源和資本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撈到大把的錢,小日子過得比普通人好上百倍千倍。不過,黃曉明能否在“操縱股價案”中獨善其身?不是一個聲明就可以說得清的,也不是輿論就可以定罪的,在強調依法治國的當下,還得要法律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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