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冰釋前嫌」的官方回應來了!這一事件會如何收場?

對河南魯山檢方來說,這個中秋節,過得肯定不安生。

先是被曝促成一起強姦案“冰釋前嫌”,後又有媒體曝光,在一起校園欺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中,魯山檢察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經協調將嫌疑人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並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雙重輿情下,魯山檢方徹底火了。


強姦案“冰釋前嫌”的官方回應來了!這一事件會如何收場?



強姦


輿情起自魯山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一篇名為《魯山一初中生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

魯山某中學初二學生小趙,在今年暑假裡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日,魯山縣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其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接著,魯山檢察院將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父母為此還專門送來了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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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一經媒體曝光,輿論質疑便洶湧而來。尤其是本案當中,未成年人強姦案能否實施刑事和解成為焦點。

有人認為,依照我國刑法,強姦罪犯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屬於新刑訴法“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範疇。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強姦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即便不適用,雙方民事部分的和解,也可以作為減輕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的基礎。

2016年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也差不多貫徹了上述理念。

從專業的法律角度看,考慮到小趙悔過致歉、家人積極賠償、小花及家人接受致歉和賠償,以及小趙取得諒解、未成年人身份、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以及本案尚未披露的某些具體情形

,小趙是有可能被處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進一步說,魯山檢方在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將對小趙逮捕的強制措施變更成取保候審,不少地方的司法實踐也有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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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


從我國過去的司法處理經驗看,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體系一直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推廣和解制度有利於幫助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重返社會,符合國際社會的發展潮流,也是檢察系統未成年人保護的努力方向。

但為什麼在這件事情上,魯山檢方的行為如此招罵呢?最直接原因無疑是宣傳。

前面已經說到,其微信推文用的標題是《魯山一初中生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一場未成年人性強姦案中,即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又如何能達到“冰釋前嫌”“握手言和”的程度?遑論該微信文章還大肆強調“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須知,儘管8萬元在當地可能不是一個小數目,但其很容易在讀者之間引起“花錢買刑”“補償過低”的解讀

。加之大肆宣傳“送來錦旗”細節,當然更讓很多人產生“花8萬元就能強姦一個未成年人”的合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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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保候審”措施的解釋不到位也是輿情發酵的重要原因。從法律性質上講,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通俗來說,取保候審階段的小趙,並沒有被釋放,不是自由的、更不是“無罪”的,還處於“候審”的法律狀態。

換言之,在取保候審狀態下,小趙依然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法院也會根據他的犯罪情節、被害人態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後表現等,作出最終判決。

宣傳


說來說去,宣傳工作至關重要。這些年來頻頻見諸媒體的性侵案件給大眾帶來了不少焦慮。因此,如何在事件描述中呈現出一個最客觀、真實的事件原貌,就變得極為重要。

本案中,由於涉及未成年人,肯定有一些不便公開的內容,加上檢方自身的宣傳不當,讓“強姦17歲少女”卻能“冰釋前嫌”,觸碰了社會的道德底線。於是,魯山檢方追求的“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反被演繹成自加戲份、違背常識的“鬧劇”。

文章開頭提到的故意殺人案也是同理。內部信息透露,此案中,李某某實際上是校園欺凌的對象,在案發之前沒有過錯,之所以做出故意殺人行為,也是因為被欺凌後一時衝動,對方也只是受了輕傷。無可否認其行為的過錯性,但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性,“判三緩三”的刑罰本身並不一定存在問題。

可惜,對案件細節的嚴重疏漏,對公眾情感的嚴重低估,對法律解釋的嚴重缺位,讓支離破碎的宣傳又一次成為公眾的圍觀對象,也暴露出很多涉及高度專業內容的宣傳人員不懂業務、不諳世情、不明法理的現實尷尬。在內宣外宣無界線的互聯網時代,顯然會帶來巨大的風險。

有檢察系統內部人士評價說,宣傳與業務“兩張皮”,只是表面現象。專業能力的欠缺,宣傳力量的薄弱,新聞風險的加大,傳播格局的變化,才是制約宣傳發展的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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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面對質疑,當地檢方在今天給出了回應。河南省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張萍指出,魯山檢方在介紹本案時曾使用“冰釋前嫌”“握手言和”等詞彙,是地方檢察院宣傳報道過程中用詞不當、釋法說理不充分造成的輿論事件,“宣傳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寫了容易產生歧義的一些細節。”接下來,當地將“加強教育培訓,並考慮啟動問責程序”。

此外,張萍也證實,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該案目前仍在審查起訴階段,“最後法院判決,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

回應雖然來了,但顯然,在“適時”的時機把握上,不及時。

要知道,互聯網時代,輿情回應的及時與否,往往決定了事件不同的走向或者程度之深淺。面對公眾對業務的重大誤解,相關機構必須要第一時間發聲,要第一時間處理問題,做整個事件的“第一定義者”。

否則,透支的就不止是魯山檢方一家的司法公信力。

從此案的例子可以看出,行動中的司法,如果缺乏對制度環境、社會條件的全盤考量和理解妥協,常常會表現出教條主義的傾向和道德化情緒的表達。魯山檢方的具體司法實踐或許沒問題,也實踐了未成年人保護的要義,卻在失當的宣傳中“畫虎不成”,用力過猛反成笑柄,挑戰了公眾的普遍價值觀。

我們常講,宣傳的要義是“解疑釋惑、增信釋疑”。“疑”都沒有解釋清楚、“惑”都沒有解開的情況下,要讓別人“增信”,怎麼增?怎麼信?希望這一案例也可以成為“以案釋法”的典型和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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