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麻陽縣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搶劫、強姦案

近日,湖南省麻陽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強姦罪一案,經開庭審理,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了原審僅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判處六年的判決,改判劉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該縣檢察院因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某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對原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等人以暴力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非搶劫而系敲詐勒索行為存有不同意見,故提出抗訴。

湖南麻陽縣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搶劫、強姦案

經查明, 2017年5月1日13時許,原審被告人劉某與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滕某丁、付某某商議,預謀找一個認識的摩的司機,藉故進行毆打,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劉某假裝出面解勸,讓摩的司機出錢了難。當日晚上22時許,原審被告人劉某等6人尋找作案目標,在該縣城北佳惠超市旁,恰逢劉某認識的摩的司機胡某某在此等候乘客,按照分工,由付某某租乘胡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原審被告人劉某等人則駕駛轎車事先到達指定地點,當付某某乘坐胡某某的摩托車行至麻陽縣綠溪口磨刀巖村附近時,付某某要求停車,事先在此等候的滕某甲、滕某乙、滕某丙三人上前以胡某某之前得罪了人為由,與付某某共四人對被害人胡某某進行毆打,數分鐘後,在附近等候的被告人劉某與滕某丁駕車前來,假意出面調停,要被害人胡某某出400元錢解決糾紛,被害人胡某某迫於無奈同意,但身上沒帶這麼多錢,被告人劉某則要滕某丁墊款給滕某甲等人。後原審被告人劉某分兩次共獲得胡某某人民幣400元。

湖南麻陽縣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搶劫、強姦案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劉某等人設局藉故毆打被害人,再由人出面勸解,製造墊錢了難的假象,從而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事後才獲取被害人財物,系敲詐勒索行為,因敲詐的錢財價值未達到蔽詐勒索罪的定罪數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該縣檢察院認為本案發生在黑燈瞎火的城郊,從獲取財物的時間上看,儘管表面上先有他人“墊交”,但這種“墊交”是被害人被暴力完全控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摩的司機失去財物完全是因為暴力威脅所致,這種控制在時空上有連續性,本案的暴力的控制延續到了次日摩的司機將錢交給劉某等人之時,符合當場實施暴力當時劫取財物的特徵,遂在一審判決後,提出抗訴。而一審法院機械地理解了“兩個當場”,從而得出錯誤的判決。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劉某等人設局獲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兩個當場的特徵,構成搶劫罪,並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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