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奇葩公告頻出 涉事董祕應當嚴懲

□ 文 欒巖

上市公司奇葩公告頻出 涉事董秘應當嚴懲

4月26日,藍英裝備連續發佈5份更正公告,涉及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決算報告、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彙總表專項審核報告等……對此,深交所4月27日下發監管函並指出,藍英裝備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杜羽在定期報告編制和相關公告的披露中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會及董秘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董秘,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董秘應積極履行八項職責,第一項就是“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董秘是上市公司對外發布決策、經營、管理等信息的直接操盤者,社會責任重大,職業素養要求也很高。《規則》規定,董秘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但藍英裝備的信息披露工作表現與上市公司董秘應有的水準相去甚遠。例如,在《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相關公告中,公司營業利潤應為“增長128.5%”,卻誤寫成“下滑128.5%”;投資淨現金流應為“減少459.8%”,卻誤寫成“增加459.8%”。如果這些只是一時疏忽,那麼《201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相關公告中,董事會表決結果為“6票贊同”(公司現有5名董事)以及出現“本議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的表述又作何解釋?顯然,藍英裝備董秘套用了往年的“模板”敷衍了事,其是否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等很讓人懷疑。

此外,《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設立由董秘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上市公司在聘任董秘的同時,還應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秘履行職責。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公告的撰寫、發佈應當由一個信息披露團隊負責,那麼藍英裝備仍出現這麼多低級的錯誤就更不可思議了。

筆者認為,“奇葩”公告頻頻出現,根本原因在於長期以來資本市場對於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嚴肅性不夠重視。就本案例來說,“6票贊同”還是“5票贊同”、何年度股東大會或許關係不大,但利潤是增長還是下滑就影響很大了,足以誤導投資者的股票買入、賣出操作,給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其實,對於董秘信息披露工作不勤勉盡責,目前的監管辦法是有制度約束的。例如,根據《規則》,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不得擔任董秘;董秘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上市公司應在一個月內給予解聘……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從嚴監管,對於不認真履職或專業水平不達標的董秘,積極給予譴責、通報批評、責令解聘等處罰,提高行業淘汰率,提升資本市場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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