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聘爲由騙取費用或面臨處罰 省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相關條例草案

以招聘为由骗取费用或面临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相关条例草案

以招聘为由骗取费用或面临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相关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多個條例草案

招聘信息不合法不真實 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

9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了《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陝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陝西省軍事設施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陝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修改稿)》《陝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其中有多個條例涉及招聘信息、見義勇為及工資薪酬熱點話題,為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看點1

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陝西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確,發佈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修改二稿修改完善了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佈招聘信息的要求,發佈招聘信息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資格條件、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繫方式等,不得發佈虛假、誤導性信息。

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社保等相關手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人員時,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方式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個人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扣押個人身份證明或其他證件等。

草案修改二稿還對法律責任部分的條款作了相應的調整、修改。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佈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整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看點2

禁止歪曲醜化見義勇為人員事蹟

《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明確,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可舉薦、申報為見義勇為行為: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制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協助追捕、抓獲罪犯、犯罪嫌疑人的;搶險、救災、救人中表現突出的;其他可舉薦、申報為見義勇為行為的。

舉薦、申報見義勇為行為,應當自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確有特殊原因逾期舉薦、申報的,由省見義勇為工作機構決定是否受理。

見義勇為事蹟比較突出的,由縣(市、區)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獎金;事蹟特別突出的,給予不低於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於20萬元的撫慰金或獎金。

見義勇為事蹟特別突出,有較大貢獻的,由縣(市、區)政府報請設區的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在縣(市、區)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1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於30萬元的撫慰金或獎金。

見義勇為事蹟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設區的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在設區的市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25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於50萬元的撫慰金或獎金。

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應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夠評定傷殘等級而又生活困難,當地政府應採取措施給予幫扶;對見義勇為人員優先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生活困難的,應按有關規定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

禁止歪曲、醜化見義勇為人員事蹟和精神。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

看點

3

看看哪些工資待遇可以協商

9月25日,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審議的《陝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職工方與企業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等事項,進行商談並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中本企業或者本區域、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不低於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工資標準不低於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企業方代表組織應當加強對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推動本區域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研究協調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工資協商的內容包括:工資的分配方案、標準和分配形式;最低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獎金;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等標準;試用期和病事假以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工資、生活費支付方式;雙方認定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增加職工工資。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無力維持現有工資水平的,可通過工資集體協商適度降低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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