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事后反悔难予支持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事后反悔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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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协商一致离婚,双方就各自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自愿达成的协议,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致使所有权难以得到确认的纠纷案件。

李某与盛某1990年6月27日一起生活,于2011年4月18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子,李小某系长子。后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李小某所有,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后因家庭琐事,李某与李小某矛盾日益激烈,李某反悔拒不履行房产过户义务,2018年6月5日,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配合过户。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经常被儿子李小某殴打,儿子不孝,故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但既无法提供因殴打受伤的就诊记录和发票,也没有构成伤残等凭证予以佐证。仅凭照片及公安接处警记录,亦无法证明事件的起因及后果,故李某以遭儿子李小某殴打、儿子不孝为由拒不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说辞,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官支持原告诉请,判决李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李小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事后反悔难予支持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系合法赠与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受赠人没有严重危害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的行为例外情况下,赠与人不可撤销该赠与。此外,协议离婚过程中的财产赠与与一般意义的财产赠与有所不同,其与解除双方夫妻身份关系、其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内容密切联系,往往一项内容的修改或变化,不单对其他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引起变化,甚至可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都产生不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的内容约定,除非法定事由,否则反悔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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