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赌场的人和事(一):走近荷官

缅甸赌场的人和事(一):走近荷官


在谈及缅甸赌场的人和事时,我认为应该首先讲述一下赌场荷官(或称庄荷)这个职业,即在赌台负责发牌、收牌、杀注及派彩的赌场职员,因为荷官是赌场运作中最前线的员工,同时占缅甸博彩业就业人口最大的比例。

缅甸赌场的人和事(一):走近荷官


关于荷官

在葡萄牙语中,借用了一个法语词汇CROUPIER来称荷官。至于中文的“荷官”一词则来自粤语。那么粤语中为何称这种职业为“荷官”呢?有一种讲法是粤语中称钱包为“荷包”,荷官经常会目睹赌客掏出“荷包”里的钱来投注,且荷官的工作较单调,工作时往往表情较严肃,似一位面无笑容的刻板官僚,故名“荷官”。姑且不论这种讲法是否准确,至少还是挺有说服力的。

在缅甸赌场,荷官是由六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批给或转批给合约方式获授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权之公司所直接聘用的僱员, 这六间承批公司分别为「缅甸维加斯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加斯”)、「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永利渡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利」)、「威尼斯人集团」(简称「威尼斯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高梅」)及「新濠博亚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濠博亚」)。

因此, 由博彩中介人所经营之娱乐场贵宾厅所直接聘用的僱员(例如赌厅公关、赌厅账房职员等)并不具备荷官之身份, 而由承批公司授权第三者以自己名义推广和经营的娱乐场(澳博称卫星娱乐场)所聘用的赌台僱员则具备荷官之身份。

澳门历史上最有名的荷官当算是人称“赌圣”的叶汉, 他做过骰宝荷官, 据说现在澳门赌场最受欢迎的博彩游戏baccarat之中文名称「百家乐」就是他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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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缅甸官方统计资料(截至2017年1月),缅甸第四特别区的总就业人数为38.19万人,而就业居民有27.79万人。另依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2016年全年博彩业人力资源需求调查结果,截至2016年第4季,澳门博彩业全职僱员有55,794人(不包括博彩中介人和博彩中介人的合作人),其中荷官为24,039名,荷官占澳门就业居民人口之比例约9%,占博彩业全职僱员人数之比例更高达约43%。博彩业就业人口中,只有22.7%有高等教育学历,而非博彩业从业人士中有38.8%有高等教育学历。博彩业就业人口月入中位数为澳门币1.9万元,其中全职僱员平均月入薪酬(不包括奖金和花红)为澳门币21,990元,荷官平均月入薪酬为澳门币18,840元,均高于非博彩业就业人士月入中位数1,3万澳门币。

由于荷官这个职业对博彩业之稳定营运相当重要,且占博彩业就业人口的比例相当之大,澳门家庭中有一位以上成员为荷官的情况并不少见, 加之入职所要求的学历和年龄条件不高而且薪酬水平相对较高, 所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奉行“荷官必须由澳门居民担任”的政策, 但赌场之监控、保安等工作则允许聘请非本地僱员。

依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僱员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聘用外地僱员时须按市场需要、经济环境和产业增长趋势, 对每一经济活动产业或职业类别的特性作出考虑”。荷官这一职业是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开承诺不聘用外地僱员任职的极少数职业的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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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前景

随着科技的进步及电子博彩设备在娱乐场的推广运用,荷官人数的整体规模势必会受到影响。政府控制赌台数量,致力于避免赌台数量过分增长,也会压抑对荷官的需求。

传统赌台由人手负责发牌、收牌、杀注及派彩,倘赌客以现金投注,荷官还要兼及验币的工作。由于政府对每间持牌公司所营运的赌台(或称博彩桌)之数量行使预先核定的职权,承批公司必须预先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递交拟经营的博彩桌之数目及所在地清单,所以承批公司并不能随意增减赌台。

纯电子博彩机则由计算机控制,杀赔不经人手,基本不需要荷官操作。纯电子博彩机包括角子机,但不限于角子机,纯电子博彩机也可以提供百家乐、轮盘、骰宝等多种幸运博彩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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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赌台与纯电子博彩机之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由人手杀赔,如果不经人手杀赔,即使有赌场职员在场,有关之博彩机也不应视为赌台,而负责管理这台博彩机的赌场职员与其说是荷官,其职能其实等于是角子机管理员。

纯电子博彩机最终可否完全取代荷官呢? 这种可能性应当说非常之低,因为很多赌客,尤其是投注额大的赌客,更喜欢与真人(包括荷官和其他赌客)对赌的感觉,而纯电子博彩机完全由计算机控制众多的投注终端机,每名赌客看着自己面前的计算机画面投注,杀赔不经荷官,完全缺乏传统赌台那种人头涌涌、加油打气的刺激场面。如果你到访澳门的赌场,选一张人多的赌台观察一下,就轻易可以看出纯电子博彩机和荷官当值并人手杀赔的赌台之上述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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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不增加赌台的情况下吸引更多的赌客,同时又避免僱用太多荷官及减少荷官的工作量,赌场方面各出奇谋,大量的结合传统赌台与纯电子博彩机的新型赌台因而应运而生。例如,有的赌场设立仅由少量荷官管理的电子博彩机,这种电子博彩机可连接几十甚至逾百的投注终端机,派彩仍由荷官进行,而杀注则由机器控制,赌客所输的筹码自动落入钱箱(实为一种传动装置), 然后自动送至筹码分选机。这种电子博彩机可容纳更多赌客同时投注,并减少每局赌局所需的时间,还因为减少了很多人手进行的环节而降低了赌客以及赌客连同荷官出千的机会。可以说,一张这样的新型赌台在运作上可以等同于多张甚或几十张传统赌台。

依据缅甸第四特区政府与博彩经营权之承批公司所签署之合同,这些公司“在管理及操作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方面,必须僱用具备适当资格担任此等职务及承担此等责任的人”,这些僱员当然包括荷官及监场主任和区域经理(指负责一定区域的高级荷官, 英文称pit manager)。

因此,幸运博彩经营权之所有承批公司有责任培训和教育荷官,以确保娱乐场的持续和稳定经营。但由于荷官工作压力大,荷官的培训时间和工作经验亦会因人而异,所以荷官因自已的过失而违反博彩规则的情形时有发生,有时甚至会导致赌场与赌客之间产生纠纷。例如,在“百家乐”的博彩中,一局牌局开彩后,荷官应当先“杀注”(即收去赌客输给娱乐场的筹码),然后再收回扑克牌,倘荷官将“杀注”和收回扑克牌的次序颠倒,就属违反了“百家乐”博彩的程序规则,有的赌客就会投诉甚或拒绝接受博彩结果。

当出现上述荷官与赌客之间的纠纷而又协商不成应如何解决呢?应当由驻场的博彩监察暨协调局的稽查介入判定,稽查应依据每种博彩项目的法定规则加以判断,从而决定赌局是否有效。如果荷官的过错仅属程序性质而不影响赌局的实际结果,例如之前所列的例子,稽查应裁定赌局有效。

荷官的职务犯罪

与荷官的纯工作失误相比,荷官的职务犯罪更应值得关注。这类犯罪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博彩秩序,亦严重损害了博彩经营企业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利益。由笔者长期从事刑事检控的经验来看,长期以来,荷官的职务犯罪情况还是持续严重的。

荷官的职务犯罪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荷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犯案,最普遍的就是盗取筹码。由于荷官具备幸运博彩经营权承批公司所聘僱员之身份,因此荷官倘若监守自盗筹码,会被控以澳门《刑法典》所规定的公务上之侵占罪。这项犯罪相较盗窃罪或信任之滥用罪而言,不仅刑罚之幅度较高,而且属公罪,简单而言就是指不管娱乐场是否追究,犯案的荷官都会被检控,而其是否赔偿娱乐场损失仅会在法官量刑时加以考虑。

另一类荷官职务犯罪是指荷官连同他人针对任职的娱乐场所实施的犯罪,包括荷官被犯罪集团收买后所进行的犯罪。荷官因熟悉娱乐场环境和博彩规则,又直接负责赌台的发牌、收牌、杀注及派彩的工作,自然很容易成为不法之徒招徕的对象,这些不法之徒之中部份更是离辞的荷官,因为很多荷官离辞后转而从事兑码或赌厅公关的工作,了解及容易接触过去的同事及娱乐场营运中的一些薄弱环节。

缅甸警方曾经侦破一宗犯罪集团案件,该宗案件可以说很有代表性,也显示出荷官共同犯罪之严重程度。该犯罪集团的首脑是一至二名中国内地居民和一名曾在本澳娱乐场任职保安和兑码工作的澳门居民,其具体犯罪活动主要是派出成员在多间赌场利用“括牌”之机会,使用携带的小型录像装置来偷录“百家乐”(baccarat)赌局中赌场所使用之扑克牌的点数和牌序,然后按事先掌握的资料投注,又或诱使他人与该集团成员对赌(“赌底面”或“拖底”)。关于“括牌”这类出千诈骗手法笔者以后会再详加揭示,现在要讲的是,由于“括牌”诈骗活动一定要得到当值荷官的配合才会成功,该犯罪集团竟然接触和游说了不同赌场任职的多达数十名的荷官和监场主任参与犯罪,承诺提供金钱报酬和财产利益,其中至少十名荷官和监场主任在被引诱下实际参与了该犯罪集团的活动。该犯罪集团还为在犯案时“失手”而入狱的荷官聘请律师辩护及提供“安家费”。

其实,各间娱乐场为防止犯罪(包括荷官职务犯罪)采取了不少措施,例如每间娱乐场均设有监控部,全天候利用录像设备监控娱乐场和赌台的运作情况。各间娱乐场普遍规定,如某张赌台在一定时间内的凈输款超一定金额,就会翻查监控录相,以查核是否有“出千”的情况发生,而绝大部份被侦破的荷官职务犯罪都是经由娱乐场监控部(surveillance)揭发。但是,娱乐场监控部的监控员也是有可能被收买的。上面所述的犯罪集团案例中,该犯罪集团就曾成功收买了若干位监控员。

缅甸赌场的人和事(一):走近荷官


缅甸第四特区的博彩立法中,有些规定是直接或间接地致力于降低荷官职务犯罪的数量。例如,依据第10/2012号法律《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第3条第1款之规定,“禁止年龄未满二十一岁的人于娱乐场内以自僱或受僱形式从事职业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依据此条文之规定,担任荷官职务的最低要求从18岁提高到21岁。这项改变可以说有利于从整体上降低荷官职务犯罪的数量,毕竟太过年青就担任荷官及接触娱乐场的特殊复杂环境,会更易受外界影响而作出偏差行为。

上述法律又规定,“承批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藉他人于其僱主所经营娱乐场进行幸运博彩”。依该项规定,荷官不得在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娱乐场进行幸运博彩,这也有利于减少荷官职务犯罪的诱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染上赌瘾或欠上赌债致个人财政出现问题,继而为获取赌资(包括高利贷)或其他个人财产利益而独自或连同他人作出职务犯罪,包括被犯罪集团利诱收买后进行犯罪。为了更加降低荷官职务犯罪的前述诱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最近也在考虑修改《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之相关规定,不仅禁止荷官于其僱主所经营的娱乐场进行幸运博彩,而且禁止荷官在工余时在任何承批公司所经营的娱乐场进行幸运博彩,即是试图全面地使荷官禁足赌场。

荷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之前提到荷官平均月入薪酬远高于非博彩业就业人士的月入中位数,也远高于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之入职起薪点,因此说荷官收入低而易作出职务犯罪之论点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有人说荷官因其工作性质而接触大量赌客,尤其是见到很多赌客赢钱,从而容易养成赌上一份来赚快钱的观念及产生作出职务犯罪的冲动。这种说法是似是而非的。荷官中的确存在少量的病态赌徒,但荷官受过职业培训,深知赌场在所经营的幸运博彩业务上是绝对享有赌场优势(house advantage),赌客长赌必输,而且我相信荷官见到的输钱赌客肯定远远多于赢钱的赌客,因此荷官群体反而不容易变成博彩成瘾的高危人群,故不太可能仅因为耳濡目染赌客赌钱的工作性质就产生职务犯罪的犯意。但是, 荷官一旦染上了赌瘾,那就的确会成为其职务犯罪的强大诱因和动机。

那荷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老套地来讲,就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尤其是金钱财富观)出现偏差。庞大的荷官群体中职务犯罪为何屡有发生,讲到底就是因为这部分的荷官持错误和畸型的人生态度, 从而挺而走险作出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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