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大巴斗气互别,街头上演“速度与激情”,俩司机双双被刑拘

河南商报记者 吴智星 通讯员 杨依璐

9月27日,河南交警总队曝光我省今年以来六起涉及客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8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十大队巡逻至卧龙区S231省道石桥镇段,查处一辆涉嫌严重超员运营大巴车,车牌号为豫RR1116(所属公司: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经查该车运营线路为南阳至广店,核载35人,实载54人,已超员54%。驾驶员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2018年09月15日15时42分,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雷锋路七里店桥头查获王云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B5836中型普通客车超员。经民警当场核查,客车核载19人,实载40人,超员21人,严重超员。目前,驾驶员王某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2018年2月23日10时06分许,曹某林驾驶的豫RJ6118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河县建设路与公主路交叉口时,因驾驶的车辆严重超员被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核查人数后查明:该车核载人数19人,实际载人43人,包括司机本人与售票员郭某华,曹某林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2018年2月1日15时许,汝州交警大队案件侦办中队在广成路客运西站附近发现一辆悬挂豫DR0973号中型普通客车车厢内有超员迹象,随即进行拦截,这辆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的车,实载45人,超过核定载客100%以上。经查询,豫DR0973号公路客运车辆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汝州市远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雷某某因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办理中。针对此次案件汝州公安交警大队对远通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下发整改通知书。

案例五:2018年1月26日14时49分左右,汝州交警在S238线汝州市庙下湾子村路段查获一起中型客车严重超员违法行为。调查发现,马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C1,在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他仍驾驶豫D66868号中型客车私自拉客。另该车核定载客人数19人,实际载客34人,超员15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2018年01月15日13时30分许,王某斌驾驶皖SV8901小型轿车从商周高速周口北站下高速,沿周口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并多次超越其他车辆,行驶至周口大道与七一路交叉口,准备变道超越赵某江驾驶的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车(营运线路周口—郸城)时,赵某江没有避让,王某斌驾车不顾赵某江鸣笛示意强行向右变道超越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车,造成赵某江为了躲避险些撞到路边的绿化带。被别后,赵某江心中气恼为报复对方,驾驶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车加速向左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并绕过限高架下的减速带从左侧插到皖SV8901小型轿车前边S型行驶对该车进行连续多次别挡,随后王某斌也报复性驾驶皖SV8901小型轿车加速从右侧超过豫P8C361大型普通客车并且S型行驶别挡大客车,最后赵某江驾驶大客车一直追着王偶斌驾驶的宝马车至周口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周口威诚4S店院内方才停下。

宝马、大巴斗气互别,街头上演“速度与激情”,俩司机双双被刑拘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车载行车记录仪、技术鉴定、当事双方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赵某江及王某斌两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30日,依法将赵某江和王某斌刑事拘留并移送川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13日,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王某斌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悉,2017年9月1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针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强企业"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相关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通行规定、严格落实场站管理、严格驾驶人管理、严格车辆动态监管、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两客一危"车辆发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两客一危"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查处客运车辆驾驶人危险驾驶犯罪有关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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