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案例」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案情簡介:陳某某於2012年6月13日至GF國際貨運公司工作,崗位為辦事員。2013年1月11日GF國際貨運公司終止了與陳某某的勞動關係,陳某某工作至該日,GF國際貨運公司與陳某某的工資結算亦至該日。陳某某在職期間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人民幣)2,750元。2013年1月17日,陳某某向上海市楊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GF國際貨運公司支付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50,000元。2013年3月1日,仲裁委裁決GF國際貨運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2,750元。陳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GF國際貨運公司支付陳某某經濟補償金50,000元。

法庭審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GF國際貨運公司解除與陳某某的勞動關係,陳某某有權要求GF國際貨運公司支付經濟補償,GF國際貨運公司應依法支付陳某某經濟補償。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現陳某某要求GF國際貨運公司支付18個月的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裁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之規定,作出判決:上海GF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某經濟補償人民幣2,750元。

律師建議: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經濟利益補償,立法目的就是更好保障民生,即給離職員工再就業有個緩衝期,不至於對勞動者造成十分嚴重的心理和生活壓力,所以,員工如果主動辭職的,一般就不會有經濟補償金。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為了不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讓勞動者在事先擬好的書面辭職書上簽字,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一定不要簽字,否則讓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向勞動仲裁委和法院主張,一般就得不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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