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吗?

「案例」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吗?

案情简介:C某,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C某于2005年4月1日在XR奶牛公司退休。2017年3月2日,C某向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R奶牛公司赔偿其1993年1月至2003年9月27日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28个月,每月156元,因货币贬值,要求翻倍计算39,936元。该委以C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C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法庭审理:C某称其是1979年进单位,是XR奶牛公司职工。1992年至1998年劳务输出,但期间向单位缴纳过管理费。2004年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从1998年开始内退,并同意1998年开始正常为其缴纳公积金,当时公司还口头承诺为其补缴1993年至1998年公积金。C某认为其系XR奶牛公司职工,按规定公司必须为其缴纳公积金。

XR奶牛公司辩称,1992年在试行公积金缴纳的期间,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规定明确对长期不在岗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公积金或暂缓缴纳。1993年至1998年期间,C某长期不在岗,故公司无需为其缴纳公积金。2004年单位确认C某自1998年起为该公司退养人员,故同意从1998年起为其补缴公积金。当时公司亦确实为其补缴了,但并没有承诺为C某补缴1993年至1998年公积金。

「案例」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吗?

法官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C某认为其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公积金,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由相关部门审核是否应予补交。此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律师建议:劳资双方因住房公积金事宜发生纠纷,可以先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由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解决。不宜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否则就是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值得注意的是,据最高院某法官在劳动纠纷业务培训时提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纠纷有可能将来纳入到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不管怎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遇到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纠纷事宜,可以首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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