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富锦版反杀案,警方赔偿持刀歹徒死者家属80万引争议

前不久,江苏省昆山砍人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强烈反响。

昆山于海明的行为,最后被当地检方和警方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样由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同样的是反击不法侵害行为,黑龙江省富锦市青年黄海龙却没有那么幸运。

一年前,黄海龙也是因遭遇他人持刀行凶,夺刀反击,不慎将对方刺伤致死。事后,黄海龙被富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事件回顾:交警队发生血案

2017年4月6日19时许,在富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一楼走廊内,富锦市青年黄海龙与当地人冯思铖因为他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发生口角,冯思铖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拼命夺刀、手指被刀割伤(事后两根手指被缝12针)鲜血直流,歹徒冯思铖仍然疯狂叫嚣要杀死黄海龙,黄海龙此时此刻面临生死关头。黄慌乱中还击,不慎刺中冯思铖肩部,导致其受伤死亡。2018年4月10日,富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黑088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此前,黄海龙家属已经被迫赔偿死者家属四十万元。

“当时的现场视频录像显示,冯思铖持刀捅刺黄海龙、黄海龙夺刀还击的仅仅16秒时间,富锦市公安局办案人却将这一过程分割成:刺杀、厮打、反刺三个阶段,将黄海龙夺刀还击的正当防卫行为,说成是故意伤害。”黄海龙妻子宋小莉告诉媒体,她的丈夫是在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情况下夺刀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明明是正当防卫,富锦市法院判决却判成了故意伤害罪。这一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严重枉法裁判。

据了解,本次事件中的死者冯思铖多次违法犯罪、劣迹斑斑。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冯思铖现实表现证实,死者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2月被强制隔离戒毒,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公安局赔偿持刀歹徒死者家属80万元

据宋小莉介绍,2017年4月6日案件发生在富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该中队没有对进入人员进行安检,事发后才釆取了安检揩施。尤为荒唐的是,现场视频显示,案发现场,在冯思铖持刀行凶时,一名警员发现后不是及时阻止,反而临阵脱逃,撒腿就跑,迅速逃离现场,事后竟解释是喊人去了。

宋小莉称,事后富锦市公安局还主动安抚持刀行凶的歹徒家属,自愿赔偿了死者冯思铖家属80万元人民币。而对因腹部受伤、治疗花费十余万元的黄海龙至今却不管不问。


黑龙江富锦版反杀案,警方赔偿持刀歹徒死者家属80万引争议


二审开庭结束后,黄海龙妻子和母亲痛苦地离开法院

律师观点:黄海龙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黄海龙的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市霆盛律师事务所贾霆主任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规定,正当防卫是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黄海龙具有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具有目的正当性、行为的防卫性,应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故黄海龙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无罪释放。

黄海龙“故意伤害”案,与昆山于海明案相比,构成正当防卫的四个理由:

1. 冯思铖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冯思铖辱骂黄海龙在先,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冯思铖拔刀桶伤黄海龙腹部,不法侵害升级。

2. 黄海龙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冯思铖使用的匕首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捅向黄的腹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黄的人身安全;冯思铖的匕首被黄海龙抢过来后,其立即上前争夺,并没有丝毫放弃的迹象。 黄海龙无法排除冯再次抢过匕首并继续伤害自己的可能性。匕首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黄海龙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黄海龙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黄海龙抢过匕首后,只是向冯思铖左肩部扎了一刀。从冯思铖拔刀到其倒地,双方搏斗的过程仅仅16秒,而黄海龙抢刀刺向冯思称,应当不过两三秒的时间。留给其反应、思考的时间比于海明更为紧迫!其抢过匕首后只扎了冯思铖一刀,而且是肩部,比起于海明连续砍杀“龙哥”五刀且均为致命部位,黄海龙的防卫强度远远要低的多!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面对挥舞的匕首,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本案是冯思铖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黄海龙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通过两案的比较,明显可以看出,黄海龙所面对的危险一点不比于海明面对的危险程度低;黄海龙对冯思铖所实施的防卫强度却明显低于于海明实施的防卫强度;于海明还有持砍刀追击“龙哥”到宝马车的行为,而黄海龙刺了冯思铖左肩部一下后就停止了攻击,致死对方的主观故意方面也明显低于于海明。

贾霆律师表示,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同为司法机关,我们对正义的追求没有差别,对法律精神的把握也不应存在太大的出入。值此广大人民群众欢呼江苏检察机关伸张正义、为昆山于海明无罪释放而欢呼之际,希望佳木斯司法机关充分考虑防卫者黄海龙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原则,宣告黄海龙无罪。 (钟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