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究竟能不能辦理一次性補繳?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究竟能不能辦理一次性補繳?

很多網友諮詢: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究竟能不能辦理一次性補繳?

答案是:不能。

各省前些年出臺過很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但人社部、財政部在2016年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叫停了這一做法。

叫停的主要涉及“以個人身份補繳”等不符合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時,應當以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應繳未繳的年限為準,不得任意增加繳費年限。

文件規定: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對自行擴大一次性補繳適用人群範圍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執行。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對符合國家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滯納金。

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等退休時,繳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允許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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