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让海外资金无所遁形

CRS让海外资金无所遁形


CRS如期而至,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开始受到国内税务部门的监管。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税务居民的一般决定因素有两点:国籍(护照)经常居住国

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在境外有以下资产的中国人: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栗子,如果你持有大陆身份证,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这一规定,其实早在2016年就开始实施。

这时,就会涉及到以下问题:

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

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

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是否能提供纳税凭证?

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购买高额人寿保险

近年来,很多高净值人士为应对人民币贬值,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

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立法机构已经在2016年6月30号出台了《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人士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给中国大陆税务局,而且这个披露不是说新买的保单才披露,而是说历史上已经购买过的保单都要披露。

这次境内外同时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一旦查询到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巨额个人所得税补缴,并且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CRS让海外资金无所遁形

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

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CRS实施后都要面临披露。

关于CRS存在的误区CRS=全球征税?

并不是这样的,CRS只是缔约国(地区)之间达成信息交换的一种契约,两个国家(地区)要实现信息交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二者均是已加入CRS的签署国(地区),二是双方必须“自愿匹配”,愿意互相交换税务信息。

比如,如果中国和澳大利亚都加入了CRS,而且互相建立了“匹配关系”,那么中国某个贪官在澳大利亚存的钱,就会被澳大利亚的金融机构上报给澳大利亚的税务机关,并交换给中国的税务局。反之亦然。但是如果中国和澳大利亚都加入了CRS,但没有互相配对,那就无法互相交换信息,那么这个中国贪官在澳大利亚的存款就不会被中国税务局知道了。

CRS=所有个人财产都要曝光?

并非如此,个人名义持有的海外房产、游艇、艺术品、珠宝、现金等这些实物资产,是不算在金融账户中的,保险中的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也不需要上报,所以也不会涉及CRS的信息自动交换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曝光的问题。

如果你在与中国有税务信息交换的CRS国(地区)持有房产,并将房产出租出去,每个月租客把租金打到你在当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这个银行账户本身就属于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所以就会被申报给当地的税务局,最后交换给中国。但是你在这个国家持有什么样的房产,持有多少套,这类信息是不会申报到中国税务局的。

CRS要境外金融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才会被申报?

对于个人账户,不管是新增的还是以前开户的,也不管账户余额多少,金融机构都会去做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只是金融机构对不同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不一样而已。CRS规定以100万美元为节点,将个人金融账户分为低价值个人账户和高价值个人账户,分别适用不同的尽职调查程序。

前段时间我们在新闻中看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上千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就是这个原因。银行为了确认这些开户人是不是自己国家的税收居民,但是无法得到开户人的回复,就暂时采取了这样的措施。

对于已注册的公司账户,余额25万美元以下可以不进行信息交换;如果未来公司的账户余额超过了25万美元,那么这个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就需要做尽职调查,看看这个账户是不是属于需要申报的账户。对于新开设的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信息交换。

境外买保险会被申报吗?

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内,但是一些特定保险机构需要搜集用户的信息。这些特定保险机构指的是,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这里的现金价值,指的是当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被解除时,应由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凡是带有储蓄性质的寿险保单,一经投保人缴保费,就产生了现金价值。

如果有大陆居民在香港或者其他境外地区购买了高额的投资型保险,那么这位居民的保单信息就属于CRS下的金融账户,会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要被征税,但是从保险取得的分红、红利是免税的,这将促进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更多地考虑寿险。


CRS让海外资金无所遁形

CRS后不能进行海外资产配置?

CRS并非洪水猛兽,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境外投资,影响并不大。CRS只对现在已有的资产状况进行披露,很难涉及这些资产的来源问题。真正影响到的是未来所取得的资产的来源披露。

CRS实施后,中国会与其他CRS参与国(地区)逐渐形成相互配对的关系,以便互相交换税务信息。如果在这些地区进行海外投资,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为了避税而遭到罚款,就得不偿失了。

对于CRS参与国的资产,合理分配好进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适当减少金融资产的占比,增加非金融资产的占比,也是减少税负的一种配置方式。对于尚未与中国进行税务交换的国家(地区),如果当地的经济稳步发展,宏观环境乐观可期,也是可以配置一些个人资产。

对于有境外资产的个体来说,现在要做的就是梳理清过去的资产来源,并保留好相关凭证,未来在做资产配置时也做好资金来源的分类和梳理,确保自己能够阐述和证明清楚个人资金的基本来源。这样一方面可以合理纳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遇到税务审核时,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交换信息后就需要交税?

交换完信息并不意味着你必须为这些查明的资产交税,而是应先做梳理、核实,判断哪些钱是已经完税的,哪些钱是免税的,哪些钱是不予交税的,哪些钱是真的需要交税而没有交的。

每一个海外投资者都应该懂得一些CRS的知识,对于已有投资者且投资的项目跟上述CRS信息交换内容重叠,则应该尽早与自己的银行联系,和银行一起将申报信息梳理清楚。

而在选择配置时,应对于一些重税区国家的居民海外资产应适当减少金融资产的占比。与此同时,从我们上述文章的内容中得知的具有一定免税或轻税的资产,比如未在CRS名单上的东南亚的房产、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可适当增加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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