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試行)》出台

【中原經濟網訊】(河南經濟報記者 孔凡哲)日前,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了《河南省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記者9月26日從省環保廳瞭解到的。

《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頒佈後第一個由省級政府管理部門出臺的針對建設用地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全面貫徹落實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和原環保部《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令42號)精神,緊密結合地方實際,突出可行性和操作性,根本目的是保障人居環境安全,讓人民群眾“住的安心”。

《管理辦法》共設八章四十條,明確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建設用地汙染地塊再開發利用活動監管中的具體職責,建立汙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對汙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實施聯動監管。明確:列入汙染地塊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組織出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管理辦法》明確土壤環境治理責任,按照“誰汙染,誰治理”原則,土壤汙染責任人負責開展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相關活動;土壤汙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疑似汙染地塊和汙染地塊相關活動;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汙染承擔相關責任。土壤汙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管理辦法》明確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的疑似汙染地塊名單;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疑似汙染地塊的初步調查情況,負責建立汙染地塊名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汙染地塊的風險評估報告,建立汙染地塊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管理辦法》細化了疑似汙染地塊土壤環境初步調查,以及汙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對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汙染地塊,土壤汙染責任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並採取二次汙染防範措施;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汙染地塊,土壤汙染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汙染物隔離、阻斷等風險管控措施。

《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省級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對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組織評審,建立汙染地塊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管理辦法》強化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土壤汙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方案、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主要內容、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辦法》為我省行政部門依法管理建設用地汙染地塊開發活動,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提供了法制遵循,各方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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