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商鋪會所不能當售樓處?住建局:在建工程不准

2018年8月2日,東莞市住建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在建商品房項目售樓處和樣板房設置要求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東莞首次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嚴禁利用在建工程設置售樓處。樣板房宜在在建工地以外設置,確保人身安全。

東莞商鋪會所不能當售樓處?住建局:在建工程不準

商鋪、會所、幼兒園以後都不能設置售樓處啦?

合富研究院高級分析師李興旺告訴房掌櫃:“從通知內容來看,這並不是不能在商鋪、會所做售樓處,而是要事先驗收合格,做售樓處的時間相對於以往需要提前一點。總體來說,這個政策對於開發商影響不是很大,主要是用來規範整個市場的開發秩序,保障開發安全的。”

通知明確指出,嚴禁建設單位利用在建商鋪、會所、幼兒園及其他在建工程設置售樓處。對於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作為售樓處使用的,東莞住建局將按規定簽發監督文書並對建設單位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另外,有優房超某資深營銷負責人表示:“這個政策對品牌開發商影響不大,因為品牌房企大部分都是另建銷售中心的,這樣也不會影響銷售推廣週期。對小開發商有點影響,特別是喜歡在樓下商鋪建銷售中心的那類。看樓通道要求更加嚴格也僅是會增加一些成本,影響也不大。”

通知還要求,建設單位應制定好參觀路線,並明確樣板房開放時間,進入現場參觀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開放期間,吊臂迴轉範圍覆蓋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的起重機械一律停止使用;墜落半徑覆蓋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的,應停止一切上層作業。

2018年10月1日後,發現違規作業行為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將對項目進行全面停工,同時按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和行政處罰。

《關於進一步明確在建商品房項目售樓處和樣板房設置要求的通知》原文

各園區、鎮街規劃建設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在建商品房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強化工程參建單位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建築工地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進一步明確在建商品房項目售樓處和樣板房設置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禁利用在建工程設置售樓處

嚴禁建設單位利用在建商鋪、會所、幼兒園及其他在建工程設置售樓處。如需設置售樓處,應在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裝修和使用,使用中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對於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作為售樓處使用的,我局將按規定簽發監督文書並對建設單位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二、進一步規範樣板房設置

(一)建設單位如需提供樣板房供購房者參觀,宜在在建工地以外設置。在在建工地內設置樣板房的,應做好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參觀者人身安全。

(二)樣板房開放前,建設單位應按《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和《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2016)等有關要求搭設參觀樣板房專用安全通道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搭設前應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搭設,搭設完成後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 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必須從進入工地大門後開始設置,且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2016)墜落半徑要求。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必須設置為全封閉,採用堅實的材料與施工區實行隔離,通道內應有足夠的照明和導向指引。通道地面應平整、出入通暢,並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設施。樓梯、扶手、欄杆等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建築施工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3.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源警示及有關安全防護警示標誌。

4.建設、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對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

(三)建設單位應制定好參觀路線,並明確樣板房開放時間,進入現場參觀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安全帽。開放期間,吊臂迴轉範圍覆蓋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的起重機械一律停止使用;墜落半徑覆蓋樣板房參觀專用安全通道的,應停止一切上層作業。

三、其它工作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照通知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自查,並按要求整改落實。為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分類處理,消化存量,杜絕增量”的原則,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利用在建工程設置售樓處的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使用過程中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並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現狀進行確認並做好相關記錄。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首次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嚴禁利用在建工程設置售樓處,我局將對售樓處、樣板房及專用安全通道的設置和使用開展日常性檢查,發現違規作業行為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將對項目進行全面停工,同時按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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