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之區別

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之區別

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之區別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案件的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幾其他訴訟參加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我國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強制措施,雖然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和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以及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但是它們之間還是存在很大的區別的。具體有以下區別:

(1)這三類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主體不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而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主體都是隻有人民法院。

(2)這三類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另外兩類強制措施可以適用於任何妨礙訴訟的人,不僅僅包括案件的當事人,也包括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是案外人。

(3)這三類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不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實施妨害訴訟的行為時就可以適用,而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和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比較嚴格,只有在已經實施了妨害訴訟進行的行為,且該行為構成了嚴重的程度,才可以適用。

(4)這三類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不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行政訴訟強制措施則只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

編髮:天河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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