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消失,执行庭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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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之前下落不明,杳无音讯,但执行干警锲而不舍,凭着有限的线索,抽丝剥茧,最终执结该案。

 

被执行人消失,执行庭是怎么做的

2010年9月,老张在老李的商店里赊了一批价值2.4万元的商品,说好了年底给钱。眼看年关将近,收账的时候到了,却找不到老张,老李急忙到老张单位一打听,原来老张早就辞职,邻居也不知道老张一家去哪了,仿佛人间蒸发一般。实在没法,老李只好将老张起诉到光山法院,还好当时老张给老李写有欠条并有见证人在场,这下人证物证俱全,经过缺席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决老张向老李支付拖欠的2.4万元货款。

 

被执行人消失,执行庭是怎么做的

虽然判了,但是又找不到老张,还是要不到钱,老李急得直挠头,于是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与老李交谈中,发现老李只知道老张以前的联系方式和住址,现在的联系方式和住所都不清楚。执行干警想通过老张以前的同事入手,希望找到有价值的线索,结果老张离职之后,没有和同事们再联系。

 

被执行人消失,执行庭是怎么做的

执行干警又想到老张快到了退休的年龄,是否可以通过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找到有价值的线索?结果工作人员告知执行干警,养老保险中心虽然有老张的信息,但账户里并没有钱,而且这么多年老张下落不明,按照规定,如果老张在退休之前去世,就不存在养老保险金,如果老张在退休后去世,养老保险金作才有执行可能,这几年老张也没在养老保险中心再进行注册,再加上老张生死未仆,现在并不具备执行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是执行干警仍不气馁,向该养老保险中心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希望哪天老张来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能及时与法院联系。


  时间过得很快,眨眼就到了2017年9月。一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了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原来老张回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向养老中心提供了电话和银行卡号,得到线索,法官赶紧对老张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电话与之取得了联系,交谈中得知,老张并没有消失,只是在外做了十几年生意结果亏空,子女也在外成家生活,所以就没有回家。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释法明理,老张也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老李很快领到了多年的欠款。

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定义范围)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虚报财产、不报财产被处罚后仍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妨碍作证或毁灭证据致使无法执行)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是指返还原物或腾房问题)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虚假诉讼的情况)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这是指暴力抗执行的情况)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要礼貌)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个重大损失不好界定)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能证明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就可以自诉)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管辖刑事案件)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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