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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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海南海藥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藥投資”)及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於2018年5月1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黑調查字[2018]15號、16號、17號、18號、19號、2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海藥投資及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立案調查。詳見同日《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關於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6)。

2018年9月28日,海藥投資及劉悉承、王偉、張暉、李昕昕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8]4號),現就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海藥投資超比例持股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上述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上述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以及上述當事人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海藥投資、深圳賽樂敏、海南賽樂敏3家公司自2017年9月15日起成為一致行動人。海藥投資及相關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海藥投資、深圳賽樂敏、海南賽樂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未履行書面報告、通知並公告義務

深圳賽樂敏公司賬戶自2016年5月26日起開始買賣“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間累計買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計賣出 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人民同泰總股本的0.12%。

海南賽樂敏公司賬戶自2016年4月19日起開始買賣“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間累計買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計賣出 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總股本的0.54%。

2017年9月15日, 海南賽樂敏與海藥投資、深圳賽樂敏,3家公司成為一致行動人後,此時,3家合計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總股本的5.39%。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2017年9月15日, 海藥投資、深圳賽樂敏、海南賽樂敏3家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39%,應當在三日內履行報告、通知,並公告義務,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動人才編制完成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並通過人民同泰披露合計持股超過5%情況。

二、海藥投資違法在限制期內買賣“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 海藥投資、深圳賽樂敏、海南賽樂敏3家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報告、通知,並公告義務。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內,3家一致行動人不得再買賣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藥投資在上述限制期內,於2017年9月27日,賣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賣出金額24,366,147.6元。

海藥投資、深圳賽樂敏、海南賽樂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履行書面報告、通知並公告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海藥投資違法在限制期內買賣“人民同泰”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對於上述事項,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如下:

1、海藥投資董事劉悉承。張暉、李昕昕確定買賣標的後需要將情況報告和告知劉悉承,在獲得劉悉承批准後才能實際施行。劉悉承在本案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准作用,其是海藥投資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海藥投資董事長張暉。其負責買賣 “人民同泰”交易決策及交易指令的下達,是海藥投資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海藥投資董事李昕昕。其負責協助張暉完成買賣“人民同泰”交易決策及交易指令的下達,是海藥投資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海藥投資董事兼總經理王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海南海藥投資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二):“公司設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王偉作為海藥投資董事兼總經理,對公司負有勤勉盡責義務,同時,要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對於海藥投資購買“人民同泰”股票的對外投資行為,具有組織實施的職責。是海藥投資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涉案帳戶交易流水、工商登記材料、當事人詢問筆錄和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上述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一、對海藥投資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及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的行為給予警告;對海藥投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悉承給予警告;對海藥投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暉、王偉、李昕昕給予警告。

二、對海藥投資處以160萬元罰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行為處以120萬元罰款;對海藥投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悉承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5萬元的罰款,作為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5萬元的罰款;對海藥投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暉處以25萬元罰款,其中作為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5萬元的罰款,作為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罰款;對海藥投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王偉處以2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的罰款,作為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罰款;對海藥投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昕昕處以1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超比例持股未報告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的罰款,作為在限制期內買賣證券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9號)第五條之規定,就我局擬對上述當事人實施的處罰決定,上述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上述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複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上訴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在收到正式的處罰決定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密切關注,注意投資風險。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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