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太惯着这个人渣了?

9月12日晚19点40分左右,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发生一起故意驾车伤人的恶性事件,一辆红色SUV闯入洣水镇滨江广场正休闲的人群,造成9死46伤。

事后查明,驾车的司机名叫阳赞云,是一个屡教不改、劣迹斑斑的惯犯,他的光辉事迹如下:

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

4、因犯失火罪,于2006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有误,猜测是六年,否则和后边日期对不上),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6、2018年1月,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比较有疑问的是最后这条犯罪记录,从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资料,阳赞云因为怀疑别人出老千,致使自己输了3万块钱。于是第二次纠集了几个人,把怀疑对象毛某打了一顿,拿走了26500元。这事没过几天,阳赞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公安机退还毛某的26500元钱。判决阳赞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半的刑期,阳赞云半年就放了,算上审判前羁押的六个月,截止到案的时间,阳赞云应该还在牢里服刑的。新浪新闻说从衡阳中院核实的结果是,阳赞云是刑满释放的,因为二审只判了六个月。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疑问的是,阳赞云的自首是在打了毛某两周后,这么个惯犯,突然良心发现了跑去投案了?那为什么是过了两周的时间,如果想自首,又不是特别重的罪,两周的缓冲时间他是想了什么,才决定这么做的,良心发现吗?个人觉得可能性为零,否则怎么会有昨天的惨剧呢。第二个疑问,一审的一年半的审判结果,法官应该是考虑到阳赞云的前科和自首,才做出的量刑判决。可是为什么二审就能减掉三分之二的刑期?就因为阳赞云患低分化腺癌、冠心病、心功能二级等疾病吗?

说这么多,其实还是想抱怨下,我们的法律真是对坏人太宽纵了,这么个人渣,应该让他把牢底坐穿的。而惩罚之手却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致使这个人渣制造出这次的惨剧,这就是故意杀人,没什么可说的。昆山龙哥案,我们认为法律给予了最公正的裁决。可阳赞云这样的人,是否之前法律太惯着他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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