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生态环境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灌阳县生态环境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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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下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灌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这也是灌阳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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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灌阳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灌阳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至12月份,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西山乡某村山场修建一个养牛场。经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聘请,桂林市桂林市林业设计院鉴定,该建设牛场项目占用林地面积为1.0448公顷(15.672亩),其中公益林林地面积为0.6644公顷,商品林林地面积为0.3804公顷。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时认为,两被告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使森林植被遭受破坏,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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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其毁坏公益林地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本案鉴定费用。

法院判决

庭审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经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聘请,桂林市桂林市林业设计院作出的恢复方案进行了一一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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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灌阳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两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服从判决并全额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随后,该笔赔偿费用将划转灌阳县林业局帐户,投入到被占用林地受损迹地的植被恢复工作中。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也将对植被恢复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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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人类自身的生长与发展,是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不论个人还是单位,应当提高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能因为追求经济的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甚至做出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生态环境由于其特殊性与脆弱性,一旦破坏就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且修复成本极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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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灌阳县首例公益诉讼判决,对保护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尤其是宝贵的森林资源具有深远意义,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非法占用林地重刑事、轻公益的状况。不仅可以修复被毁损的林木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保护社会公益的决心,开启了灌阳县公益司法救济的先河,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轨道上,践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是把司法保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有效地保护好灌阳县的青山绿水的有力举措,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全面促进灌阳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司法保障。同时,也为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美丽灌阳的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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