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的“史上最严”惩罚!嘉兴人今后驾驶电动车上路要小心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今年,我市交警部门一直在重拳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其中一条“电动车驾乘3人(含)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经鉴定属机动车的,对无证驾驶人员一律拘留”曾一度被嘉兴市民称为“史上最严”惩罚。

而昨天,记者从嘉兴市公安局的门户网站上看到最新消息,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市已经制定出台《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即日起,交警部门将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再“升级”。那么,此次“升级版”的“史上最严”到底有多严,你来看一看——

“升级版”的“史上最严”惩罚!嘉兴人今后驾驶电动车上路要小心

一、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三)轮电动车的,首次警告;再次罚款;第三次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二、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2人的,首次罚款;再次查获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三、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四、驾驶三轮电动车驾乘3人(含)以上,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五、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罚款,再次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六、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参照两轮电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两(三)轮电动车,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

“升级版”的“史上最严”惩罚!嘉兴人今后驾驶电动车上路要小心

面对“升级版”的“史上最严”惩罚,你可能有很多关心的问题,记者帮你理一理——

1.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为什么对上路行驶的两(三)轮电动车实施如此严管措施?

答:2017年,嘉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43868起,伤亡人数11302人,直接财产损失1756余万元。而上述数据的背后,有这么几点更值得关注:涉及两(三)轮电动车的死亡占比达到65%;发生事故的这些两(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绝大多数属机动车;80%以上的亡人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因是驾乘人员头部缺少有效保护导致受伤。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嘉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对上路电动车实施严管。

2.问:此次《意见》之所以被称“史上最严”,是因为它对许多两(三)轮电动车违法行为都做出了“罚款”甚至是“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惩罚,那么,这样的严惩有依据吗?

答: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前提是指那些查获后经法定程序鉴定都属机动车的两(三)轮电动车。罚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3.问:根据《意见》,今后驾驶两(三)轮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都是要处罚的,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不同,安全头盔为什么那么重要?

答:大量的事故案件证明,驾驶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后果很严重,80%以上的电动车死亡事故是由脑外伤引起的,驾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或未正确佩戴头盔是主要原因。佩戴头盔是减少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有效手段,可使受伤者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头盔坏了可以换,但是人的脑袋只有一个。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交警部门将对电动车实行严管,未戴安全头盔情节较轻的,首次是警告;有些情节较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首次就要罚款;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且无证驾驶的,则要罚款并处行政拘留了。但是说到底,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大家重视戴安全头盔。

4.问:《意见》为什么强调要严惩“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经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从现在起,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实施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首次查获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再次查获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5.问:驾驶共享电动车是不是同样要戴安全头盔?

答:《意见》中所称两(三)轮电动车,是指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一般来说,道路上我们能看到的电动车,经法定程序鉴定绝大多数是属机动车(主要是看车速、车身重量等指标),而目前共享电动车有一定的标准,尚属非机动车范畴,所以不属于《意见》中所称车辆,当然,出于对自身的安全考虑,驾驶非机动车戴安全头盔也是值得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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