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串標行為是指招投標參與主體(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監管機構等)為了達到中標目的,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斥公平競爭,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中,圍標行為是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與其是否達到控制中標結局無關;串標行為是指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監管機構之間串通投標。圍串標行為違背了“公正、公平、公開”的招標投標市場競爭原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環境,而且阻礙了企業良性發展,助長腐敗行為蔓延。此外,圍串標行為的參與者通常僅著眼於利益,增加了項目管理難度,危及工程質量安全。因此,有必要深入剖析圍串標行為的手段和成因,並提出對策。
一、圍串標行為的現狀
從全國看,自2009年11月全國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以來,截至2012年3月底,全國共查處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21766件,涉及招標投標環節的3305件,涉及圍串標行為的案件佔到了相當的比例。
從浙江省看,本課題組通過多方調研,省重點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中圍串標的基本狀況是:2002~2012年,立案36起涉嫌圍串標行為的案件,其中查處確認違法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有28起;查處確認違法但由於違法案件過去數年而沒有處罰的有2起;調查後不構成圍串標行為的有1起,還有5起尚在調查中。
查處的圍串標行為的主要表現有:投標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情況,標書由同一人編制,報價呈規律性變化、投標文件混裝、投標保證金、購買標書的費用以及交易費均由同一單位支付,不同單位與同一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等。
從課題組外出調研和邀請座談中獲得的定性調查結果來看,浙江省招標投標市場中存在幾類典型的圍串標行為:一是招標人的串通投標行為。如濫用決策權、審批權,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條款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幫助特定投標人中標;向特定投標人洩露標底、技術指標參數等保密事項,擅自改變招標條件或定標辦法等。二是評標專家在評標中為特定投標人打高分或壓低其他投標人的評分。三是投標人之間採取“投標聯盟”、“有償陪標”、“輪流坐莊”等方式串通投標,掛靠多家企業、借用他人資質等開展圍串標行為。
二、圍串標行為的成因
一是法律法規配套制度建設不夠完善。一方面缺乏結合行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另一方面現行配套制度存在不統一、相互矛盾、甚至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情形。
二是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不夠健全。我國誠信體系建設起步較晚,目前在信息採集、評價標準、範圍應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信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全國尚未形成統一的平臺。我國當前還缺乏企業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規章。除個別大型企業比較注重品牌形象、信用管理、企業文化外,相當一部分投標人只注重短期效益而不是長期效益,對企業自身的信用建設未引起高度的重視。
三是行政監管不夠有力,懲戒不夠到位。在客觀上,由於圍串標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具有很強的偽裝性、隱蔽性,給調查取證和事實認定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和行政成本,不利於行政監管工作的開展;在主觀上,部分地方政府部門不同程度地與本地區、本行業的承包企業存在利益關係,開展行政監管工作和進行懲戒的積極主動性不足。另外,在行政監管中,評標專家管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現有評標專家庫對評標專家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專家良莠不齊,影響評標質量;其次,各評標專家庫相對封閉,一些專家庫庫容有限,評標專家容易被操縱,專家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最後,評標過程不甚合理,專家在過短的限定時間內無法通覽標書,只能憑有限的信息做出判斷。
四是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不佳。目前,國內大多數投標企業是以價格差異作為主要手段進行非有效競爭甚至惡性競爭,經濟效益無法與經營規模同步增長,且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一些違規操作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使得部分企業無法通過合法手段獲得工程。為謀取經濟利益,一些投標企業鋌而走險地採取圍串標行為。
此外,地區封鎖、行業壟斷嚴重,信息披露程度低等也是誘發圍串標行為的重要因素。
三、防治圍串標行為的對策建議
(一)深化信息工程,大力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電子招標投標是一項以電子信息網絡構建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信息體系的高新技術,實質是對傳統紙質招標投標形式的電子化,以高新信息網絡技術落實法律法規和業務規範,以電子信息技術構建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信息體系。從國內外實踐效果看,電子招標投標在防治圍串標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其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招投標質量和效率,規範招投標活動,落實與招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升監管水平,防止和減少腐敗現象。
(二)深化信用工程,加快構築招投標市場信用體系
一是建立較為完善的企業信用體系。按照從地方到中央,從行業到綜合管理部門的路徑,分地區、分部門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招投標信用信息數據庫。但凡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部門查處的或有其他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自然人均需被記入信用檔案,作為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對投標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和對投標人是否符合市場準入的條件之一。
二是強化信用信息公開。制定公開的範圍和目錄,負責公開的部門和公開的平臺,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了解。對不按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要做出必要的處理。
三是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在評標方法中體現企業的誠信狀況,對圍串標行為當事人的處罰信息及時公開,並記入信用檔案,廣泛應用信用信息,對信用狀況較差的企業限制其參與招投標活動,讓守信者受益,使信用環境不斷得到優化。
(三)深化監管工程,創新招投標行政監管體制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建立以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其他監管部門參與的聯動協調機制,以提高調查和處理圍串標行為的力度。加大對圍串標企業和相關參與人員的懲罰力度,從嚴處罰,提高其違法成本,從而杜絕圍串標等違規行為。
二是推進管辦分離。正確定位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把應該由市場交易的事務交由第三方招投標交易場所去完成,行政監管部門不得與招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係。
三是推行項目全過程監管。把好事前監督關,嚴格審核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審批招標方案,做好招標文件備案等工作。把好事中監督關,圍繞投標文件的遞交與接收、開標、評標、中標和合同的簽訂等事項進行監管。把好事後監督關,嚴格落實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制度,加強履約情況的跟蹤檢查和重點抽查,對履約情況記錄信用檔案並給予公開,便於社會查詢監督;加強竣工驗收審計,對於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企業的資金流向;對於發現的圍串標問題要及時移交監管部門查處。
四是推進聯保機制。聯保機制本質上降低了投標企業參與投標的成本,促使更多的企業參與競爭,通過增加投標人數量而促使原有圍標同盟瓦解。聯保機制實行“一票否決制”,使得投標企業在出借、掛靠資質時更加謹慎,以免因掛靠或出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違規拖累本企業。在收退聯保保證金時,第三方機構嚴格核對企業的銀行基本賬戶信息,規範了投標保證金的收退環節,使得那些掛靠、冒用他人名義投標的單位不能使用自己資金繳納投標保證金,也杜絕了個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投標保證金環節出現圍串標行為的可能,增大了違規企業或個人的圍串標成本。第三方機構對已辦理聯保證明的潛在投標人名單嚴格保密,在項目開標前才將其交給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從而使不法之徒無法利用投標人名單開展與圍串標行為相關聯的工作,增大了圍串標行為的難度。
五是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加強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嚴格資格審查。完善評標專家的考核機制,推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四)深化法制工程,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配套制度
一是解決與現行招投標相關的各類規定的統一性問題。法制部門需進一步加強對涉及招投標活動配套制度的宏觀管理,切實解決制度統一性問題。明確規定省以下原則上不出臺涉及招投標實體性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如必須出臺規範性文件的,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是進一步完善與行政監督相關的制度建設。強化招投標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制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與招投標法律法規一致的投訴、舉報、質疑及接受、處理等相關規定。
三是進一步完善招投標活動各參與主體相關從業人員權利義務的規定。通過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條文,對從事招投標活動的個體行為權利義務加以明確。
四是進一步細化圍串標行為的界定。通過制定相關配套制度明確界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之間、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之間可能存在的圍串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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