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繞不過的坎——淺談工程清單計價規範在實際應用中應的問題

招標人繞不過的坎——淺談工程清單計價規範在實際應用中應的問題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推進,招標投標中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運用的越來越普遍。本文就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在實際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提出討論,希望能夠引起計價人員和合同管理人員的注意。

一、工程量清單招標應嚴格執行規範的規定,表格應完整規範


工程量清單不僅是承發包雙方價格博弈的依據,同時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將成為未來工程實施過程中結算、索賠的主要依據,一個完整、準確的工程量清單,可以減少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合同爭議,均衡承發包雙方的利益。而目前招投標市場上往往重視對價格博弈,不重視清單的完整規範性,任意簡化《規範》,給工程實施後的結(決)算帶來很多麻煩和合同爭議。很多工程投標文件略去了單價分析表,沒有明確的人材機消耗量和價格,沒有明確的管理、利潤、風險取費費率,導致工程實施過程中變更、簽證時的扯皮和索賠時無依據的現象發生。

有些索賠、簽證按照工程慣例和合同約定,應只計成本費用,但在沒有完整單價分析表的情況下,業主(工程師)很難分辨單價中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給索賠處理工作帶來難度,往往最終都只能採用雙方協商解決的辦法。中標後,承包方在無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佔據談判的優勢地位,一般不願做出讓步,業主(工程師)往往只能採用妥協或強加的手段最終達成一致,使得業主一方在索賠工作中處於“不利、不理”的地位。因此,在招投標過程中,作為規則制定者的業主,應在招標文件中完善工程量清單表格,並應對承包方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表格填報的完整性、規範性加強審核,避免工程實施後不必要的爭議和索賠。

二、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力求準確

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方式的工程一般屬於單價合同,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單,供承包方投標報價,工程實施後以實際工程量作為最終結算依據。這往往給一些無經驗的業主一個錯覺,即工程量清單僅僅作為一個參考工程量,可以不十分準確,最終結算還可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作為結算依據。但按照最新清單規範GB50500—2008強制性條文3.1.2條的規定:“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這就意味著招標人將承擔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完整性”所帶來的一切責任。如果工程量清單存在漏項,中標後承包方在無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可佔據優勢地位補充報價;如果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嚴重不符,無論實際工程量的多少,承包方有理由提出實際工程量與預期工程量不符重新報價的索賠。筆者就曾在某工程中遇到過這樣一個實例,某土石方工程,原清單列石方爆破工程量僅1000方,承包方為降低投標總價,按普通土方價格報了單價,但工程實施後,經地勘部門驗證,實際爆破量約20萬方,由於發包方工程量清單存在與事實嚴重不符,超越了承包方原有的預期,承包方在無競爭對手的優勢情況下提出了單價索賠,最終雙方按國家定額及指導價規定的計價方式重新確定了單價,業主方除損失原單價的優惠部分外,還大大超越了原投資人的投資預期。因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工程量清單應力求完整、準確,儘可能避免工程實施後由此帶來索賠和爭議,減少、杜絕發包方的損失。

三、實際結算工程量應與清單工程量計算口徑保持一致

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為單價合同,在招標時的工程量清單僅作為投標方價格競爭的依據,結算時則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作為依據,但不熟悉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業主,可能會忽視招標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應與實際發生工程量計算規則口徑保持一致的原則,例如清單《規範》規定:“基礎土方開挖按設計圖示尺寸以基礎墊層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計算”,在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時,土方工程量嚴格按照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土方量,而在實際施工時,儘管基礎並未發生變更,承包方可能採取放坡、大開挖等施工方案,實際土方量大大超過了原清單提供的工程量,這時,承包方往往就此提出索賠,要求按實際發生的土方量作為結算依據,如果業主方忽視了工程量計算規則口徑的一致性原則,往往會批准承包方的索賠,因為實際土方量的確是增加了,但若細心的業主考慮了工程量計算口徑的一致性,這筆索賠就完全可以避免,因為,基礎墊層形狀、面積均未發生改變,按清單規則計算的土方量與原清單提供的工程量是一致的,並未發生改變。實際土方量的增加是因承包方為施工方便所採取施工措施,這筆措施費用已包含在原土方綜合單價中,不應再提出費用增加的索賠。

工程量清單招標在國外已經有幾十年的成熟應用,在我國的應用還處於起步階段。熟練掌握工程量清單的招標技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清單計價的優勢,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培養一批熟悉計價和合同管理的複合型人才,更需要一個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這樣才能依靠清單招標的優勢均衡好承發包雙方的利益,把我國的建築市場帶入健康良性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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