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檢查時,如果一方查出了HIV,醫生應該告訴另一方嗎?你怎麼看?

今夜來點料


醫生無權告知另一方。

首先,國家保護感染者和患者享有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權益。這和艾滋病的特殊性關係很密切,這種疾病既不像人們想象中那麼可怕,當然也絕不是可以隨便對待的一種疾病。


這裡,咱們就不細說艾滋病本身了。總之,鑑於艾滋病的特殊性,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隱私受到國家保護,無論是在婚檢還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醫生即沒有權利更沒有義務將相關信息告知其配偶,如果醫生隨意洩露這些信息,可能會有牢獄之災!


原則上,應該由感染者或患者本人告知其配偶,這是他們的法律義務。

但你我都心知肚明,總有人會選擇隱瞞,甚至可能多數人都會選擇隱瞞?

要命的地方在於,這些隱瞞者常常不採取任何保護措施,還多半忙著要和對方生育後代。在2006年前,記者採訪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群體時,常常感嘆,最悲慘最無辜的就是那些被丈夫傳染上HIV的倒黴妻子們,這是一群被艾滋的人。當然,也有丈夫被妻子傳染的,但相對而言,這是少數。


這些被艾滋的妻子和丈夫們其實是可以不被感染的,比如在性生活中,嚴格使用避孕套等,其實是完全可以避免病毒傳染的,總的來說,HIV病毒的傳染率相當低,如果採用適當的防護,正常夫妻生活,是很難很難發生傳染的。但如果不採用任何防護措施,那常在河邊早,早晚要溼鞋。如果,疾控中心能給這些妻子或丈夫打個電話,告知相關信息,讓這些人注意自我保護,那麼悲劇就能得到避免。


有悲劇就有糾正,部分省份正在推行強制伴侶艾滋告知制度

面對患者隱私和他人(尤其是和患者有必然的親密接觸的他人,如配偶)生命安全時,隱私應該讓位於生命安全,應該成為社會共識。早在1976年,美國法官馬修·託布里(Mathew O. Tobriner)就針對這種情況,做過宣判,其判詞,被廣泛引用:

“公共政策要求醫生保護患者的疾病隱私,但當該隱私可能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時,保密義務就需要讓位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義務。”

這是針對心理諮詢的一個宣判,當患者向心理醫生明確表示他要槍殺某人時,心理醫生是否應該報警,還是應該遵守患者隱私制度,將這樣的消息靜靜的鎖在檔案中?

醫生應該報警,這就是法官馬修的意思。


這一判例,照樣適用於HIV病毒攜帶者或艾滋患者。

既然上述的法律條款實際上是否被執行,不得而知。感染者和患者是否正確的履行了其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將自己是感染者或患者的消息告知相關人員,尤其是與自己有行性關係者,並提醒他們及時去做檢查。


那麼,就只能進行適當的彌補。2006年,雲南省出臺了《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

其中第20條做了如下明確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確診的艾滋病 檢測結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告知其父母或者監護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


除雲南外,廣東也在2006年開始推行艾滋告知制度。

但其他地方,是否也在推行這樣的告知制度,目前難以查到相關信息。


三思逍遙


按照規定來說,哪怕已經檢查出了未婚的雙方有一人已經是HIV患者,但是根據保護患者享有的婚姻和就業等權益,醫生是不允許將這一情況告知他(她)的另一半。

個人認為這種規定還有待完善,雖然此種做法是保護了其中已經是HIV的那一方,但是這對於另外一方來說,卻是極其不公平的,既然是婚前檢查,就是為了能夠及時發現問題,既已經發現了問題就應該告訴雙方,雙方都有知情權,不然這樣的檢查又有何意義呢?



既然大家還未領證,知道了情況以後就有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這才是真正的做到雙方公平;且如果一方知道以後卻不去治療,或者瞞著另一方進行治療,但是在生活中的時候卻不注意,那麼這樣不等於間接害了其中一方?


我們老家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情,一個女的和一男子經人介紹認識,他們相處的時候女方就發現男方老是身體不舒服經常要去醫院,不過男方只是說沒什麼大礙;可後來當他們去婚檢的時候,男方卻被查出已經患上了白血病,但是男方之前是否知道就不得而知,但是女方家人就要求女方不要再和男方交往,最終他們也分開了。

有人可能會說這樣做法不恰當,但是在現實面前又有什麼辦法呢?況且誰又知道對方是否有意隱瞞呢?這樣的情況還少嗎?無論是女方還是男方都好,婚前檢查真的很有必要,畢竟婚姻和戀愛不同,那是一個和你過一輩子的人,不然之後哪怕雙方同意願意離婚,可大家卻成了離異人士而不是單身人士,尤其是現在不孕不育的情況很多,世上是無後悔藥,到時候吃虧的還是自己。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婚前檢查怎麼看?


生活小世界



只告訴本人的,醫院有規定。醫生也很受折磨的


婷婷33743076


應該啊,如果我有hiv我也不會嫁給別人,去禍害別人,另一個人的命不是命嗎?如果被感染了就會死的好不好?所以關乎生命的問題難道不應該說出口嗎?假設我被感染了,因為醫生沒說,我肯定得去報復這個醫生或者他家裡人,反正一個人死也是死,大不了一起死,這就是我的觀點,我建議國家也應該立法,如果有一方感染hiv,在未得到雙方同意前提下不允許結婚,雙方知情的情況下願意結婚的才可以,這叫尊重!


禺児偕佬


醫生是沒有權利告訴另一方的,或者應該說醫生也沒有權利確診,HIV只有疾控中心有權利做最後的確診報告,而這個報告只有病人自己和疾控知道。而是否告訴另一方完全是病人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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