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柯左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目前,在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有三种解释或看法:
第一种是: 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六十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第二种是: 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制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是: 应当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巳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巳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