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大隊土地四十年種植核桃樹,承包到期後大隊收回耕地,怎麼補償?

不忘初心2517089233594


『農村土地的性質一般都是集體所有性質,目前集體性質的土地基本執行了承包政策!在承包權到期後,面臨的一些權益怎樣才能順利釐清交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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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農村集體的耕地實行的是全國統一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十年不動,而且到期後會再續三十年!根據政策的走向,集體中耕地部分會長時期地以戶為單位進行穩定承包的!所以這塊的糾紛問題極少!

而集體中會存在一定爭議的主要是水面和林地的承包,一般這樣的承包不是面向集體內所有成員,期限上也會由集體根據自身情況來定。所以,一旦承包期結束,就面臨一個承包權繼續或結束後地上附著物的處置問題!

就像提問者所說的承包地到期後地上核桃樹的處置問題!

核桃樹是具有一定價值的經濟林木,承包者必定揪心於核桃樹的去向和是否能夠獲得與價值相等的補償問題。

這樣的情況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嘗試解決:

一是根據合同約定辦事!如果合同當初訂得比較完善,就必定涉及地上附著物在合同期滿後的權屬問題!如果合同約定,到期後集體視同空山收回,或承包者將地上附著物無條件交給集體,那這就是沒有爭議的了!同理,如果合同約定,集體按地上附著物的當期社會價值予以何種力度給予承包者補償,那也可以按這個合同來執行!

二是合同沒有涉及到期後地上附著物的處置,而又有具有像核桃樹這樣有較高價值的附著物時,這就需要與集體進行協商處理。如果自己還想繼續承包,則向集體提出,可以爭取在同等條件下續簽而避免涉及地上高價值附著物的權屬問題!如果集體不同意原承包者續簽,則可以為新承包者與原承包者協調附著物權屬的有償轉移問題!

當然,那些認為集體可以不管地上諸如核桃樹而無條件收回土地,在法理上可能不存在什麼問題,但是如果不是合同約定了補償條件的情況下,這種不計後果的蠻橫處理不利於基層穩定!畢竟像核桃樹這麼有價值的經濟林木,不論是集體還是轉給其他承包者,總有搶奪他人財產的嫌疑!

如果不能在農村集體妥善解決這樣的糾紛,建議向高一級政府司法部門進行調解,或爭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承包法條款予以合理調處!畢竟像提問者所講還可能涉及耕地性質改變,是否符合林地附著物合法擁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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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大隊土地四十年,現在種植的核桃樹,承包到期後,大隊收回耕地,怎麼給我經濟賠償?



題主說的這個問題太不嚴謹了,不是買大對的土地,而是承包大隊的土地,土地不能買賣,這一點一定要弄明白。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以沒有買賣權,不能在市場上交易流通。

既然題主說了是承包大隊的耕地,而不是荒地,也不是果園,既然承包了就有承包合同,合同上肯定有規定後期收回土地的方式方法。耕地就是基本農田也就是種植業的基本農田只是用來種植莊稼,一定要記住這個關鍵詞。



題主承包耕地是為了種地賺錢,可是卻私自改變了耕地的用途,栽種上了核桃樹,還在這裡做夢似的等承包地到期以後賠償核桃樹的價值。這樣40年以後的核桃樹苗就長成了參天大樹,承包每一畝地幾百塊錢,到時候一棵大樹幾千塊錢,村裡不但沒有賺到承包費,而且還要倒貼一部分錢給承包戶,這個小算盤打的確實的走心。

所以,任何事情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別總想著去賺村集體一點好處,畢竟合同上已經規定。即便是在地裡種上黃金以後,村集體也是無償收回耕地,而且題主改變耕地的用途,這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或者是村集體可以無條件的終止合同收回耕地。



如果想要得到賠償,也只能給予當時的購苗款錢,這算作為一個心理安慰,否則的話所有的承包戶都在地裡種上果樹,等於村集體把土地白給承包戶種植,而且還要賠償一部分錢,這個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是如果承包的這片土地合同上寫的是建果園的話,那到時候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和果樹的相應賠償標準給予賠償。


宗元


我們這兒的是蘋果產區,如果修路佔用的時候,盛果期的樹一般是160一棵,樹苗不滿三年的按10元到80元不等。你這種情況看合同,如果合同不允許栽樹,估計你是拿不到補償。如果合同沒註明,看你和集體的力量誰的大,如果你能壓著集體,也許你還會繼續承包,如果集體壓著你就是把樹伐了,土地由集體收回。最好的辦法就是你和下一期的承包戶協商,給予一定數量的補償。但這個數額不會太大,畢竟誰都不願意剛承包的地又支付大量補償金。如果數額大了就不如自己栽樹划算了。再說現在核桃又不值錢,產量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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